一、客家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鼓勵個人或團體投入優化整體客庄環境、辦理產業輔導及推廣活動,並提升產業發展,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獎勵要點適用對象為機關(構)、立案民間團體、法人、企業及個人。
三、本要點獎勵類別包括客庄環境形塑、客庄產業輔導及客庄產業競賽等類別,並得分設組別或獎項。
四、申請應備文件及內容:
(一)報名表。
(二)符合第二點規定之證明文件影本:
1、立案民間團體、法人及企業等團體申請者應檢附立案證明或登記證書及章程等文件。
2、個人申請者應檢附國民身分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影本。
3、其他:依各類別所需之佐證資料。
(三)個人資料授權同意書。
五、申請期間:由本會公告甄選受理期間,各類申請文件應於公告受理截止前完成提送, 截止日若為例假日,則順延一日。
六、申請方式:得採書面親送、書面郵寄或網路報名等方式,擇一辦理報名事宜。
七、獎勵審查作業:
(一)本會就申請者資格、參賽作品及申請應檢附之文件資料進行書面審核,未符規定,經本會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仍不全者,均不予受理。其補正以一次為限。
(二)各獎項評審工作由本會遴聘專家學者或產、官、學界代表,組成五人至九人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會),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會核派。評審會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三)評審會由召集人召集之,召集人因故不克召集時,得指定委員一人召集之。
(四)評審會經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始得開會,其決議須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行之。
(五)各類評審標準由評審會定之,得由評審委員會視實際情形增減或從缺。
(六)評審委員被推薦為參選人,或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三十三條規定情形者,評審過程應予迴避,且不計入評審委員會之決議總數。
(七)評審委員對於評審過程及結果,應予保密。
八、入圍者或得獎者應立切結書,如有參賽文件或作品涉及抄襲或違反智慧財產權或其他相關法令規定,經本會查證確有不實或違法情形者,得於事實確認後,撤銷其入圍或得獎資格,並追繳其已領得之獎座(牌)、獎狀或獎金。
九、得獎人或得獎之團體負責人,如有違反性別平等或勞工權益保障等相關法令規定,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主管機關認定者,本會得視情節輕重追回部分或全部已領得之獎座 (牌)、獎狀或獎金。
十、辦理本要點獎勵額度及所需經費,由本會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十一、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