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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客家委員會客家文化發展中心好客劇場收費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13 年 06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客發推字第11383004763號令
法規體系: 客家文化發展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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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標準所稱場地為臺灣客家文化館好客劇場。
第三條 本好客劇場收費標準如附表。
第四條 符合規費法第十二條各款情事之一者,業務主管機關得免徵、減徵或停徵應徵收之規費。
第五條 本標準所定收費基準依規費法相關規定辦理,每三年至少檢討一次。
第六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