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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客家委員會客家文化發展中心藏品圖像資料授權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9 年 05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客發文字第10982001163號 令
法規體系: 客家文化發展中心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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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客家委員會客家文化發展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促進大眾對藏品圖像資料之授權利用,特依「客家委員會客家文化發展中心蒐藏原則」第四點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之藏品圖像資料指由本中心管理並享有著作財產權或得合法授權予第三人利用之底片、照片、數位圖檔與影音圖像資料。
三、利用本中心藏品圖像資料應支付之費用依「客家委員會客家文化發展中心藏品圖像資料授權收費標準表」(如附件)辦理。
四、使用本中心藏品圖像資料應於十五日前提出申請,並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申請者於本中心網站提出線上申請。
(二)本中心審核後交付所申請之藏品圖像資料,但作為營利用途者應事先繳交授權費用。
五、與本館有互惠關係之博物館、美術館、圖書館及其他非營利團體等機構,其申請使用本中心藏品圖像資料,得減免。
六、申請本中心藏品圖像資料授權僅限當次使用,期限三個月,逾期應重新提出申請。
七、注意事項:
(一)若涉及著作權相關法令規定限制者,本中心得不提供授權。
(二)依本要點申請利用之成品,應於適當處註明「客家委員會客家文化發展中心蒐藏」等文字,必要時本中心得要求另註明原作作者姓名、作品名稱。申請者並應於製作成品完成三個月內,依申請用途繳交成品或佐證資料二份給本中心。
(三)申請者利用本中心藏品圖像資料,若有利用情形與申請內容不符,或未經本中心同意擅自再授權第三人利用者,本中心得中止授權,已繳交之費用不予退還,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四)申請者應於授權期限到期後,銷毀本中心授權之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