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客家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鼓勵傳承與創新客家文化藝術,落實客家文化藝術多樣性表現,提升客庄藝文能量,再創客家文藝復興,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
(一) 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
(二) 公私立各級學校。
(三) 依法登記或設立之財團法人、行政法人及人民團體(不含政黨、民營事業機構所屬團體)。
(四) 具流行音樂、文學、文史推廣經驗之公司。
三、補助範圍:
(一) 一般性補助:
1、客家文藝研習類:辦理客家民謠及八音等客家文化藝術研習課程,並以客語教學為原則。
2、客家文藝展演及文史走讀類:
(1)客家文藝展演類:於藝文表演場館辦理客家文化藝術展演,並以客語主持與結合在地客家藝文團隊及人才共同辦理為原則。
(2)文史走讀類:辦理具在地客家文史特色之走讀相關活動,並結合客語及在地文史團隊、師資共同辦理為原則。
3、客家節慶活動類:辦理具在地代表性客家文化節慶活動,並以客語主持與結合在地客家藝文團隊及人才辦理為原則。
4、客家流行音樂類:辦理客家流行音樂創作、推廣相關事項,含音樂祭(節)、創作(歌唱)比賽、音樂串流平台上架等。限定具有上開辦理經驗之公司、財團法人或大專院校申請。
5、客家文學轉譯類:辦理客家文學轉譯、改編相關事項,含漫畫、繪本、動畫、劇本及外譯等。限定具有上開辦理經驗之公司、財團法人或大專院校申請。
6、其他有助推展客家文化藝術發展之計畫。
(二) 政策性專案補助:依據本會政策目標,並因應各類客家文學、客家流行音樂、文化及藝術生態實際發展及需求,另行公告之專案補助計畫。
(三) 未具在地客家文化代表性之一般節慶及社團社員大會、內部展演等不具客家文化藝術特色之活動,原則不予受理。
四、補助原則:
(一) 補助金額
1、客家文藝研習類、客家文藝展演及文史走讀類、客家節慶活動類及其他有助推展客家文化藝術發展之計畫: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提出者,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一百萬元為原則;鄉(鎮、市、區)公所提出者,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五十萬元為原則;公私立各級學校、法人、人民團體提出者,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三十萬元為原則。
2、客家流行音樂類: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為原則。
3、客家文學轉譯類: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一百萬元為原則。
(二) 補助計畫執行時程:原則上不得逾一年,惟客家文學轉譯改編類得延長為二年。
(三) 對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所屬公立各級學校之補助,其最高補助比率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及「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財力分級級次」相關規定辦理。對地方政府之補助款應納入地方政府年度預算辦理,並應專款專用。
(四) 私立各級學校、財團法人及人民團體之補助,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相關規定辦理,最高以補助百分之八十為原則,且應編列自籌款。每一年度補助以不超過二案為原則。國立各級學校、行政法人、人民團體及民間公司比照前揭補助原則辦理。
(五) 辦理地區為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者,得列為優先補助之參考。
(六) 辦理績效卓著或具文化藝術潛力者,得從優補助;同一計畫曾獲本會補助三年,但績效不彰或無創新內容者,得不予補助或酌減補助金額。
(七) 補助經費不含活動獎金、贈品、紀念品、餐飲、點券、摸彩品、爆竹、煙火、住宿費、差旅費、建築、工作服、硬體設備購買、DIY材料費及媒體宣傳等項目。
五、申請作業:
(一) 申請時間:
1、一般性補助:原則每年受理申請一次,本會得於前一年度七至八月公告補助重點推動政策方向,始開放於前一年度九至十月受理申請。
2、政策性專案補助:依據本會公告之各政策性專案補助計畫辦理。
(二) 申請方式:
1、應透過本會獎補助線上申辦系統提出申請。
2、線上除填寫申請表外,另需檢附活動計畫書(內容應包含:計畫名稱、目的、日期、地點、活動內容、實施方法、與客家文化藝術相關內容及比例、授課教師、主持人、展演團隊或人才資料、經費來源、概算及預期效益等)、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揭露表。
(三)鄉(鎮、市、區)公所、直轄市、縣(市)政府及所屬公立各級學校所提計畫,需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層轉本會。表件不全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通知補正。
(四)私立各級學校、財團法人(不含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及人民團體需檢附立案證書、負責人當選證書、組織章程等文件掃描檔。
(五)公司需檢附公司登記證明文件、組織章程、最近一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與營業稅申報書影本、無欠稅證明文件,以及具流行音樂創作推廣或文學轉譯改編經驗相關佐證資料。
(六)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本會得撤銷該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七)未依前六款規定提出申請,或未於本會通知日起五日內補正文件者,不予受理。
(八)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身分揭露:申請者如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行為前,應主動於申請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請填寫事前揭露表),違反同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禁止補助及第二項未據實揭露之規定者,將依同法第十八條規定處以罰鍰。
六、審查作業:
(一)審查方式:由本會組成三至七人審查小組審查,必要時得邀請學者專家參與審查,以及申請單位列席說明。
(二)審查標準:
1、客家文藝研習類、客家文藝展演及文史走讀類、客家節慶活動類及其他有助推展客家文化藝術發展之計畫:
(1) 對客家文化藝術傳承及創新之貢獻。
(2) 在地文化力運用情形(機關學校、青年、藝文人才、團隊參與情形)。
(3) 計畫內容對促進客語使用之積極性。
(4) 輔導訪查結果。
(5) 辦理活動將性別平等意識融入並鼓勵多元參與。
(6) 辦理地點應擇符合公共安全標準之建物(含消防設施)。
2、客家流行音樂類:
(1) 計畫內容詳實及具體可行程度。
(2) 計畫創新性與預期市場性。
(3) 客語及客家元素比例。
(4) 經費配置合理性。
3、客家文學轉譯類:
(1) 計畫內容詳實及具體可行程度。
(2) 轉譯(改編)創意性及豐富度。
(3) 經費配置合理性。
(三) 審查結果通知:經本會核定後,以書面通知申請單位。
(四) 客家流行音樂類及客家文學轉譯類計畫經本會核定後,本會得通知受補助單位於指定期限內,與本會完成契約簽訂,逾期未完成者,本會得取消受補助資格,其契約內容由本會另定之。
七、輔導與執行:
(一)計畫執行期間,本會得派員或委託專業團隊實地訪查,提供輔導及進行績效評核,以作為未來補助審核之參考。
(二)經核定之計畫如有變更,應於計畫辦理前十五日於本會獎補助線上申辦系統辦理變更作業,經核定後始得據以執行。
(三) 活動內容與原申請計畫不符,或經發現未依指定用途支用,有虛報、浮報、違反本要點或其他法令規定者,本會得視情節輕重減列補助金額或撤銷補助,並移送有關單位追究責任,且於一年內不再受理其申請案。
(四) 本會人員不得於申請案中擔任有報酬之職務,違者不予補助。
(五) 計畫執行之各項宣傳資料,應於適當位置標明「客家委員會補助」等相關字樣,未標明者,本會得撤銷或酌減其補助。
(六) 受補助單位應擔保其著作及申請計畫無侵害他人著作權之情事,倘有該情事致本會權益受損或受連帶賠償請求之損失,應由受補助單位負全部賠償責任。
(七) 受補助單位應公開發表計畫成果,上傳於所屬社群平台,開放各界點閱,積極活化與公眾分享補助成果。
(八) 受補助單位同意其因本補助所產生之成果資料,非專屬、無償授權本會及經本會授權單位,基於非營利目的為不限時間、地域、次數及方式之利用,以推廣及宣傳行銷成果。
(九) 補助計畫之申請與執行,各有關人員應依權責覈實辦理,如有偽造不實之情事,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八、撥款及財務管理:
(一) 撥款: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於年度開始後,如有需要得檢送收據及納入預算證明函送本會,申請撥付百分之三十補助款。所有計畫應於執行完成一個月內辦理;逾期未請款,經本會通知限期仍未請款且無合理原因者,得逕行撤銷其補助。
1、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檢具收據、納入預算證明、匯款帳號、經費核銷收支明細表(如接受二個以上政府機關補助者,應列明各機關補助項目及金額)、成果報告書(包含:參與性別人數及比例、成果摘要、流程表、照片、文宣品、已註記客家委員會補助及客語使用片段/長度並上傳至所屬社群平臺之網址)等相關資料函送本會請款,且須於本會獎補助線上申辦系統完成核銷結案作業。
2、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屬公立各級學校及鄉(鎮、市、區)公所:須於本會獎補助線上申辦系統完成核銷結案作業,相關核銷資料需經所在地縣(市)政府初審後,併同該府納入預算證明報本會請款,本會據以透過縣(市)政府撥付款項予鄉(鎮、市、區)公所及公立各級學校。
3、國立、私立各級學校、財團法人、人民團體及公司行號:檢具收據、匯款帳號、經費核銷收支明細表(如接受二個以上政府機關補助者,並應列明各機關補助項目及金額)、補助項目支出原始憑證(國立各級學校、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及行政法人免付)、成果報告書(包含:參與性別人數及比例、成果摘要、流程表、照片、文宣品、已註記客家委員會補助及客語使用片段/長度並上傳至所屬社群平臺之網址)等相關資料函送本會請款,須於本會獎補助線上申辦系統完成核銷結案作業。
(二)財務管理
1、補助款應專款專用,如有挪用情事,將終止或撤銷其補助,受補助單位並應繳回全部補助款。
2、執行過程遇有經費不足現象,應自行籌措財源配合,不得要求本會追加補助金額;又實際結算數少於原補助款時,其賸餘款並應依補助比率一併繳還本會。
3、受補助單位接受本會及其他政府機關補助,其合計之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達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政府採購法所定公告金額以上者,應依文化部「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藝文採購監督管理辦法」之規定辦理藝文採購,並接受本會及其他補助機關之行政監督,且應於採購契約簽訂日起三十日內,提供案名及內容、契約價金、履約廠商基本資料等資訊予補助機關。
4、受補助之地方政府(含所屬公立各級學校)及國立各級學校之原始憑證由受補助單位依權責辦理經費核銷,並應依照會計法、審計法等相關規定加強內部審核及妥為保管,以備查核。
5、受補助之私立各級學校、財團法人(不含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人民團體及公司,其支出原始憑證應由受補助對象依其主管機關所定法規及會計制度等有關規定妥善保存。
6、所得稅及健保補充保費扣款部分,由受補助單位依規定負責。
九、其他事項
(一) 補助對象及其執行補助計畫之工作團隊(包括但不限授課老師與演出團隊等),申請補助時如有違反性別平等、勞工權益相關法令或其他影響本會聲譽之重大情事,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主管機關查證屬實者,本會得不予補助。但獲不起訴處分者,得視其具體事由課予其他處分。
前項規定,於申請補助後發現者,本會得視情節輕重停止給付執行及撤銷或廢止補助,並追回全部或部分補助款項。但獲不起訴處分者,得視其具體事由免予追繳或課予其他處分。於各級政府受有本會補助之計畫時,如有委託或補助第三方執行者,亦適用前款規定。
(二)各級政府受有本會補助之計畫時,如有委託或補助第三方執行者,亦適用之。
十、專案性補助,應經專案審查並報奉核定後實施。
十一、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