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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客家委員會補助客庄地方創生計畫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客會產字第11466008402號 令
法規體系: 客家委員會產業經濟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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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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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客家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吸引創造性人才返鄉、留鄉、移居客庄地區,發揮創意與靈感,藉由創新導入、社會參與、品牌建立、投資故鄉等方式,協同、整合地區資源發展,同時改善人口結構,以達客庄地方創生目標,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資格,須符合下列各款:
(一)認同客家且具客語學習意願或溝通能力,並有意願返鄉、留鄉、移居客庄及具相關準備與能力者。
(二)以未獲其他部會類似補助者為優先。
(三)計畫實施地點須位於七十個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如附件),並以行政院地方創生優先推動地區為優先。

三、補助原則及額度:
(一)每個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同區)以補助二案為原則。
(二)所提計畫執行期程以二年期為限,其補助經費以每年新臺幣(以下同)五十萬元為原則(補助額度分年核定),提案者可依實際需求編列預算。
(三)上開所提計畫完成且續於當地創業或設立公司提供相關服務者,如為完善其在地延續性而申請本會其他補助計畫時,本會得視案件性質酌予加分,惟實際補助與否視審查結果而定。
四、補助內涵:計畫內容凸顯在地特色,有利於客家語言推廣、客家文化傳承、客庄地區廢棄或閒置場域活化、改善區域消費力、吸引創新產業及工作者等相關事業推動,以降低人口減少、產業沒落危機、強化社會參與、促進公共服務及建構地方脈絡連結性。
 五、申請程序:
(一)申請人應檢具下列文件:
1.申請表(如附表一)。
2.計畫書(請詳列工作項目及進度,將做為本會撥付補助經費比例之參據,如附表二)。
3.切結書(如附表三)。
4.身分證明文件:
(1)本國人士:身分證影本或其他足資證明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文件影本。
(2)外籍人士(不含大陸及港澳籍人士):我國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核發之居留證影本,或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核發之外僑居留證影本。
5.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如附表四)。
(二)資料不齊全、不符規定或逾期送出者均不受理,申請資料審查完畢亦不予退還。

六、審查方式:
(一)資格審查:
由本會就書面資料進行審查,文件缺漏者經限期補正(以一次為限),屆期未補正或補充後仍不齊者,喪失申請資格。
(二)初審:
通過資格審查者,由本會籌組之評審小組依計畫審查項目進行書面審查及討論,擇優者進入複審。
(三)複審:
1.通過初審者應參與複審簡報,倘未能親自到場者,本會得取消其複審資格。
2.審查結果經本會核定後於官網公告,並通知申請者,獲選者應依評審小組或輔導團隊建議,於提供修正意見後十日內檢送修正計畫書,並經本會核定後實施。
(四)計畫執行期間審查:
1.每年度期中及期末將審核獲補助者當年度計畫執行情況,作為翌年計畫補助依據。
2.本會得視實際需要,於計畫執行期間,派員實地訪查或請獲補助者到會說明,相關訪查或報告結果將納入後續補助經費之參據。
3.倘計畫執行期間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即通知限期改善;不能改善或屆期未改善者,本會得撤銷或廢止部分或全部補助,並追繳已撥付之相關補助經費:
(1)妨礙或拒絕本會訪查。
(2)補助款之運用與補助計畫書不合、浮報經費等情事。
(3)未經本會同意擅自變更補助計畫書。
(4)未依計畫推動業務或進度嚴重落後。
(5)其他違反法令禁止或本要點規定之情事。
七、利益迴避:
(一)為確保評審作業之公平性及保密性,相關人員應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規定迴避,並於評審結果公開前予以保密。
(二)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身分揭露:申請者如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行為前,應主動於申請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請填寫事前揭露表),違反同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禁止補助及第二項未據實揭露之規定者,將依同法第十八條規定處以罰鍰。
八、計畫審查項目:
(一)計畫目的:是否有敘明為什麼做這件事、想解決什麼問題、對於客庄議題觀察與分析及選擇該地區做為發展基地之理由合理性等。
(二)計畫內容:所提出的移居計畫內容,其創新性或發展性,是否適合當地所需。
(三)資源準備:對於移居地區所面臨的問題及資源是否熟悉、資金財務準備情形、是否有協同工作人力、家庭支持度、是否具困難解決力等。
(四)發展規劃:工作發展規劃可行性(如:有無延續計畫或導入其他業態等)、獲利模式、創造就業機會可能性等。
九、補助項目範圍:
(一)補助項目:包含執行計畫所需基本生活代金、顧問諮詢費、企劃費、廣宣費、交通費、場布費、設備與器材租借費及其他相關執行業務費。
(二)不予補助項目:土地取得、辦公家具購置及修繕費、非耗材性設備購置、水電、設備維護等項目。
十、 撥款方式:
(一)補助款採分期撥款方式辦理,獲補助者於符合各期付款條件後提出證明文件,經本會完成審核程序後,通知獲補助者檢具收(領)據並註明補助款撥款資料(戶名、銀行及分行名稱、帳號)向本會請款。付款條件如下。
1.第一年:
(1)第一期款:獲補助者須於提供修正意見後十日內,檢送修正計畫書到會,經本會審核通過,向本會請領第一年補助款金額之百分之八十款項。
(2)第二期款:獲補助者須於本會核定計畫書一年內,檢附當年執行成果報告書及補助項目支出原始憑證等資料到會,經本會審核通過,向本會請領第一年補助款金額之百分之二十款項(若檢附原始憑證金額小於第一年核定補助金額,以原始憑證金額為限)。
2.第二年:
(1)第一期款:獲補助者須於本會收訖第一年執行成果報告書一個月內,檢附翌年執行計畫書到會,經本會審核通過,向本會請領第二年補助款金額之百分之八十款項。
(2)第二期款:第二期款:獲補助者須於計畫期程結束前,檢附全案執行成果報告(含電子檔)及提送各項結案所需資料(含補助項目支出原始憑證)到會,經本會審核通過,向本會請領第二年補助款金額之百分之二十款項(若檢附原始憑證金額小於第二年核定補助金額,以原始憑證金額為限)。
3.獲補助者第二年計畫執行進度及經費補助不受第一年本會審查作業期程影響。
(二)原始憑證應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並依補助項目分次分類依序黏貼於A4空白紙上,附上經費支出明細表(如有自籌經費項目須明確備註)等相關資料,送本會辦理核銷及結案事宜。逾期請款且事前未報經本會核備者,不予受理。
(三)獲補助者執行計畫遇有經費不足情形,應自行籌措財源配合,不得逕行變更計畫內容或要求本會追加經費。執行結果如有剩餘款,應予繳回。
十一、注意事項:

(一)獲補助者應依本會核定之計畫內容執行,因不可抗力或特殊情事有變更之必要時,須就變更事項敘明理由,依申請計畫提報程序函送修正計畫書至本會同意,始得變更;違反者,本會得視情節輕重減列經費、要求回復原計畫或撤銷其經費,並得於一定期間內不再受理申請。但屬活動辦理時間、場地調整者,得於結案報告時敘明事由,毋需依修正計畫程序規定報核。
(二)獲補助者應就補助案之相關文件及成果報告等資料,無償授權本會為業務推動之任何利用。
(三)計畫執行期間屆滿後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
(四)獲補助計畫若以業務費僱用臨時人員,不得超過核定總經費百分之二十;其工資及工作時數等應符合勞動基準法與勞動部公告之相關規定。
(五)執行計畫之相關文宣資料(含新媒體活動訊息、邀請函、海報及出版品等),應於明顯處載明本會為贊助或指導單位。
(六)計畫執行期間應確實遵守智慧財產權相關規範,最終成果產出之內容如有參考或引用他人之圖文或照片者,獲補助者應註明其來源出處及原作者姓名,或取得圖文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涉及他人智慧財產權者,計畫人員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七)提案者申請補助時如有違反性別平等、勞工權益相關法令或其他影響本會聲譽之重大情事,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主管機關查證屬實者,本會得不予補助。但獲不起訴處分者,得視其具體事由課予其他處分。
(八)前款規定,於補助後發現者,本會得視情節輕重停止給予執行及撤銷或廢止補助,並追回全部或部分補助款項。但獲不起訴處分者,得視其具體事由免予追繳或課予其他處分。
(九)前二款規定,溯及適用於申請補助前三年期間內發生效力。
(十)凡補助金額達總經費百分之五十以上者,應配合以下事項:
1.獲補助者不得使用或採購中國大陸廠牌之資通訊產品(包括軟體、硬體及服務,含DeepSeek等類似生成式AI程式,以下同)。
2.獲補助者不得向生成式AI提供本案執行過程中所處理之公務保密資料、個人資料,以及未經本會同意公開之資訊,亦不得向生成式AI詢問可能涉及本案機敏或個人資料之事項。若有由生成式AI產出之相關文件,獲補助者應予註明或揭示。
3.獲補助者如需透過使用或採購生成式AI產出相關文件者,應事先徵求本會書面同意後,始得為之。
十二、政策性補助,得不受第二、三點之限制,於簽奉本會主任委員核定後辦理。
十三、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