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客家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獎勵客家學術與普及著作之出版,增進國人認識並弘揚客家文化,爰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直轄市、縣(市)政府、大專校院及經合法登記之出版事業機構、學術團體、社會團體或設籍中華民國具行為能力之自然人(以下簡稱申請者)。
三、補助項目:
(一)圖書。
(二)連續性出版品(含全國性刊物與地區性刊物)。
(三)有聲及影像出版品。
(四)網際網路出版品。
四、補助方式:
(一)每冊原則最高補助新臺幣三十萬元;如為叢書,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但出版品之著作內容及編排方式經評定確屬優異者,每冊最高補助金額得提高至新臺幣八十萬元;結算之出版總經費未依核定計畫執行(發行量、經費等)時,本會得依比例核減補助款。
(二)同一申請者,每一年度提出申請補助以五案為限,獲本會核定補助以二案為限;社區報、期刊、雜誌及連續性出版品以核定補助一次為原則。依本計畫接受補助屆期尚未結案者,不得再行提出申請,如再提出申請者,得不予受理。
(三)同一出版品不得重複申請;同時向二個以上政府機關申請時,應詳列全部經費內容及申請各機關補助項目、金額。
(四)申請者為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納入其年度預算辦理;其最高補助比率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及「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財力分級級次」相關規定辦理。
五、申請資料:
(一)申請表(格式如附件一)。
(二)出版計畫書(格式如附件二)。
(三)切結書及同意書(格式如附件三、附件四)。
(四)出版事業機構應附出版事業登記證書影本,學術及社會團體應附立案證書影本,自然人應附身分證影本。
(五)申請文件之光碟或電子檔。
六、申請期間及程序:
(一)申請者應於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檢具第五點所列申請文件,函送本會辦理,未依規定提出申請者,本會得不予受理;表件不全者限期補正,未於規定期限內補正者,視同未提出申請;申請資料及附件,本會原則不予退件。
(二)已核定不予補助之出版計畫,不得以相同或相似主題與內容重新申請。
七、審查程序:
(一)本會先依資格及文件等進行初審,再由本會組成審查小組,依審查標準審查評定,並將審查結果簽奉核定後通知各申請者。
(二)審查標準:
1、主題:與客家事務、文化、歷史之保存、研究、傳承與推廣之相關性等。
2、內容:對客家文化發展具有之積極價值與貢獻程度等。
3、形式:整體設計之創意性及豐富度。
4、其他:計畫內容詳實、具體可行之程度。
八、經費撥付及核銷:
(一)補助經費採結案金額一次性撥付方式為之;經核准之申請補助案(以下簡稱受補助者),如出版計畫變更或因故無法出版者,最遲應於結案前十五日報本會重新核辦;未依規定辦理者,本會得撤銷其補助。但因不可抗力因素或其他特殊情形,經本會審查同意補助者,不在此限。
(二)受補助者接受本會及其他政府機關補助,其合計之補助金額占計畫總經費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應依政府採購法辦理採購,並通知本會及其他補助機關依規定辦理監督。
(三)受補助者應於計畫執行完成三十天內,檢具下列相關資料報本會請款:
1、直轄市、縣(市)等地方政府:應檢具收據、納入預算證明書、計畫總經費支出明細表(應敘明獲補助經費執行項目及金額明細)、成果報告(如附件五)及出版品十五份。
2、大專校院:應檢具收據、計畫總經費支出明細表(應敘明獲補助經費執行項目及金額明細)、成果報告(如附件五)及出版品十五份。
3、其他受補助者:應檢具發票(依規定無須開立發票者始得檢附收據)、計畫總經費支出明細表(應敘明獲補助經費執行項目及金額明細)、原始憑證、成果報告(如附件五)及出版品十五份。
(四)倘計畫於十二月份始執行完成者,須於當年度十二月十日前依前款規定辦理核銷;未依前款規定辦理,或逾期請款且未事先報本會核備者,本會得撤銷其補助。
(五)受補助者為大專校院,以就地審計方式辦理核銷,原始憑證免送會,並請應依會計法及審計法等相關規定加強內部審核及妥為保管,以備審計機關及本會派員查核。
(六)有關補助之所得稅扣款,由受補助者依規定處理並負其責任。
(七)受補助者應為計畫執行人,如有違反,本會得撤銷其補助,並追繳已領補助款,逾期未繳回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九、注意事項:
(一)本會員工、政黨及其關係廠商之出版計畫,不予補助。
(二)獲補助之平面出版品應於版權頁將本會列為贊助單位,有聲及影像出版品、網際網路出版品應依指定方式將本會列為贊助單位。
(三)受補助者應同意就補助案所提供之文件及成果報告等資料,並於結案請款時,開具無償授權本會以非營利目的公開發表之同意書(如附件四)。
(四)連續性出版品應將本會列為每期寄贈單位,並於出版後十日內寄送乙份至本會。
(五)出版品內容如涉及侵權行為、違背申請目的、執行不實或相關法令者,概由受補助者負一切法律責任,受侵害之第三人不得向本會主張一切權利事項。本會除依相關規定辦理外,於必要時得撤銷其補助,並追繳已領之補助款;逾期未繳,移送法院強制執行,並於一定期間內不再受理其申請。
十、政策性補助,得不受第四點、第六點及第七點之限制,於簽奉本會主任委員核定後辦理。
十一、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