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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客家委員會性別平等專案小組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11 月 2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9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客會人字第1081000481號函
法規體系: 客家委員會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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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客家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推動本會性別平等業務,營造無性別歧視之環境,特設性別平等專案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二、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性別平等業務之提供諮詢及指導規劃事項。
      (二)性別平等觀念宣導及推動事宜。
      (三)落實現職人員之性別主流化推動工作及訓練事項。
      (四)性別統計、性別分析、性別預算、性別影響評估審議事宜。
      (五)其他性別平等促進事宜。

三、本小組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七人,任一性別不低於三分之一。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會主任委員兼任之;其餘委員由副主任委員、主任秘書、各單位主管或簡任以上人員、外聘民間性別平等教育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及婦女團體代表三至五人等兼任之,其中至少含一位現任或近二年曾任行政院性別平等會委員。

四、本小組之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但代表機關(單位)或團體出任者,隨其本職進退。
    前項委員出缺時,本會得予補聘;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但出缺任期未滿三個月者,不予補聘。

五、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會主任秘書兼任;副執行秘書由本會綜合規劃處處長及人事室主任兼任之,所需工作人員,由各處(室)性別聯絡人兼任之,承召集人之命,辦理本小組幕僚業務。

六、本小組原則上每四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召集之;召集人因故不能召集時,得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單位主管兼任之委員不克出席會議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七、本小組開會時須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決議事項須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八、本小組開會時,得視議題之需要,邀請相關機關代表或學者、專家列席。

九、本小組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開會時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得依規定支領交通費或出席費。

十、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會相關預算項下支應。

十一、本小組行文以本會名義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