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客家委員會補助社團辦理青年客家公共論壇計畫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8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客會綜字第1050012424號令訂定
法規體系: 客家委員會綜合規劃處
立法理由: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客家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鼓勵在地團體辦理青年客家公共論壇,以達成倡導或推動青年關注並投入客家公共事務的目標,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依法設立之社會團體、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得依下列內容規劃辦理相關論壇申請補助: 
  (一)申請補助之論壇應以客家公共事務或客家地方公共治理、文化發展等為討論主題,辦理形式包括座談、研習、會議、訪問、觀摩、讀書會、藝文活動及其他經本會認可之方式進行。 
  (二)每一補助案執行期間至少二個月,每個月至少辦理二場論壇,每場次論壇須有主持人引導話題、至少十五人以上之參與,且三十五歲以下參與人數比率須達三分之二以上。 
  (三)辦理地點須限定於某特定區域範圍內,並以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 (如附件一)優先補助。 
  (四)長期固定性定點論壇應至少雙週一次,舉辦六個月以上,累計一百八十人次以上,並以形成未來自主運作為目標。 

三、補助原則:申請補助案件經審查符合規定時,依下列原則補助: 
  (一)每一補助案最高補助金額以新臺幣三十萬元為上限。 
  (二)經費項目以執行論壇必要之業務費用為主,不得支應於購置或維護設備等資本門經費項目。有關補助項目及標準,詳如附件二。 
  (三)同一申請單位於同一會計年度內,最多以補助一次為原則,且申請單位所屬之總會及其分級組織應合併計算。 
  (四)補助款應專款專用,未經本會同意,不得任意變更用途。 
  (五)申請案經核定後,應切實依計畫執行,本會於活動後依實際狀況核撥經費;如有變更原計畫內容 (包括經費、日期變更或取消辦理等),應於事前二十日以書面函報本會同意。 

四、申請期程及審查作業: 
  (一)申請期程:申請者應於前一年度十一月一日至十二月十五日止,向本會申請 (以郵戳為憑)。惟申請民國一百零五年辦理者,應於一百零五年九月一日至九月二十日前 (以郵戳為憑),檢附下列相關文件向本會提出申請: 
    1、補助申請表一份 (如附件三)。 
    2、論壇企劃書一份 (含電子檔),內容應包括:論壇名稱、目的、日期、地點、內容、實施方法、經費來源、經費概算、預期效益等,並針對第二款各審查原則提出說明。 
    3、團體立案或登記證書及章程影本。 
    4、其他本會指定之必要文件。 
  (二)審查作業:由本會就申請單位所備之書面資料,依據以下審查原則進行審查,必要時,得組成審查小組進行審查: 
    1、論壇舉辦對客家公共事務的助益與影響。 
    2、自行投入資源及結合在地相關資源情形。 
    3、倡導青年參與及投入客家公共事務情形。 
    4、過去辦理活動成效。 
  (三)審查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團體,所提供之申請資料不論獲補助與否,均不退還。 

五、核銷與結案: 
  (一)經本會同意經費補助單位,應於論壇結束後一個月內,檢附下列相關文件,送本會辦理核銷結案: 
    1、成果摘要及成果報告書。 
    2、領據 (格式如附件四)。 
    3、受補助單位應將符合計畫核定項目之支出原始憑證,於辦理結報時一併檢附,送本會審核,其餘支出原始憑證自行保存,以備相關單位查核 (請依附件五格式黏貼及用印)。 
    4、總經費支出明細表 (格式如附件六)。 
    5、指定匯入帳戶存摺封面影本。 
    6、其他本會指定之必要文件。 
  (二)如獲補助之論壇辦竣日期為十一月或十二月,應於十二月十五日前完成請款核銷。 
  (三)逾期未請款結案者,本會將取消其補助。 
  (四)補助經費核銷結案情形,經本會綜合評核後,列為爾後補助之重要參據。 

六、受補助者之義務: 
  (一)接受本會補助辦理之論壇,應錄製論壇辦理情形之影片,上傳至影音分享平台 (如YouTube、Facebook等)並開放各界點閱。 
  (二)本會得視需要邀請受補助者參與成果發表或簡報,以利經驗交流及分享。 

七、著作財產權:獲選之企劃書、成果報告書 (包括文字、照片、影像及紀錄片等)、文字紀錄、影音資料等之著作及智慧財產權,同意無償授權本會及經本會授權單位,得不限時間、地點及方式,自由運用於各項政策推廣宣傳等非營利出版及活動使用,獲選團體不得對本會及經本會授權單位行使著作人格權。 

八、其他注意事項: 
  (一)受補助單位應依本會核定之內容辦理,未依規定辦理或有不實情事者,本會得核減補助經費或取消其補助。 
  (二)同一案件,如已獲得本會其他專案經費補助,不得再依本要點重複提出申請,重複申請並獲補助之案件經本會查證屬實,取消其補助資格,除以行政處分追繳補助款項外,二年內不再接受其申請。 
  (三)受補助單位執行本會核定補助之論壇計畫,應恪遵國家法令,如涉有不法者,本會除依法追究外,並不再接受其依本要點提出之案件申請。 

九、若申請案有政策性需要,得不受第二點、第三點、第四點之限制,專案審查,陳請核定。 

十、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本會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