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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客家委員會推動客家產業創新補助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08 年 06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客會產字第 10866007861 號令
法規體系: 客家委員會產業經濟處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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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依產業創新條例第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所稱客家產業,係指提供具客家歷史性、獨特性及文化性,或運用
創意凸顯客家文化主體性之產業。
本辦法補助對象包含研究機構、企業及團體。
前項所稱研究機構、企業及團體,其範圍如下:
一、研究機構:指依法設立之財團法人、行政法人或政府機關(構)。
二、企業:指依法登記之獨資、合夥、有限合夥事業或公司。
三、團體:指依法設立之農會、漁會及依人民團體法設立之社會團體。
客家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得就下列事項予以補助:
一、協助客家產業創新或研究發展。
二、促進客庄地方創生。
三、協助客家產業與學術或研究機構之跨域合作。
四、鼓勵企業運用巨量資料、政府開放資料,以研發創新商業應用或服務
模式。
五、其他促進客家產業創新或研究發展事項。
前項所稱創新,指全新或改良之產品或服務、技術、產製流程、行銷通路
或其他各類創新活動。
第一項所稱研究發展,其研究,指原創且有計畫之探索,以獲得科學性或
技術性之新知識;其發展,指於產品量產或使用前,將研究發現或其他知
識應用於全新或改良之材料、器械、產品、流程、系統或服務之專案與設
計。
第一項所稱客庄地方創生,指結合客庄在地資源、人力、財力及人文特色
投入客庄產業,以創造地方價值並帶動就業機會。
依本辦法申請補助者,應具備下列各款條件:
一、具有輔導客家產業創新、研究發展或產業化推動能力。
二、具有固定之研發場所與執行計畫之基本人力及設備。
三、具完備之財產管理、人事、會計及內部稽核專案計畫管理制度。
申請補助者,如於近三年內曾通過相關政府機關(構)辦理之管理制度評
鑑或追蹤考評,得併附相關證明。
申請補助者,應檢附計畫書及聲明書,並依本會所定相關作業流程、表件
格式及其他相關規範,於公告期間內向本會提出。
前項計畫書應載明下列項目:
一、計畫目標。
二、計畫內容及實施方法。
三、執行時程及進度查核點。
四、完整事業計畫藍圖。
五、預期效益(應訂定明確之關鍵績效指標)。
六、風險評估及因應方式。
七、人力配置。
八、經費分配。
九、其他。
前條第一項聲明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近五年未曾有執行政府計畫之重大違約紀錄。
二、未有因執行政府計畫受停權處分而其期間尚未屆滿情事。
三、近三年內無欠繳應納稅捐情事。
四、近一年內未有違反勞工、環境保護、食品安全衛生之相關法規或身心
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之重大情節。
申請補助者拒絕為前項之聲明,本會得不予受理申請;聲明不實經查獲屬
實者,本會應駁回其申請或撤銷補助、解除契約,並追回已撥付之補助款
申請補助者,得結合其他學術機構、研究機構、企業或團體參與,以跨領
域或跨機關(構)之整合方式執行。
申請補助計畫所附文件或內容有缺漏,經本會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
或補正不完全者,本會得不予受理。
申請補助計畫之審查,自申請文件齊備之日起至審查完竣之日止,不得逾
四個月;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並以延長一次為限。
前項審查程序,本會得邀集相關領域專家學者組成審查小組,審查通過並
經核定補助者,應依本會書面通知所定期限內,與本會簽訂契約,明定雙
方之權利及義務,屆期未簽約者,廢止補助。
前條簽訂之契約內容,應約定下列事項:
一、計畫內容及執行期間。
二、工作進度、補助款之撥付條件與比率、經費收支處理及查核。
三、契約之終止、解除事由及違約處理。
四、其他重要權利及義務事項。
本會辦理補助計畫期中、期末或年度執行成果之審查,得以書面、會議或
實地查核之方式進行。進行實地查訪、績效考評或帳目查核時,受補助單
位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並應配合提供所需相關文件資料。
前項審查,應作成下列全部或部分之結論:
一、審查通過。
二、限期改善。
三、減價結案。
四、廢止補助及終止契約,並追回已撥付之補助款或已撥付但未達成部分
之補助款。
本會得依第二項審查結論,調整工作項目或經費,終止或解除契約。
受補助單位應依本會核定計畫內容執行,如需變更計畫內容,應書面報送
本會申請並敘明理由及變更項目,經本會同意後,依約辦理變更。
受補助單位經費收支應設立補助款專戶儲存並單獨設帳管理,同時依契約
書約定分期編製經費支用報表送本會審核;補助款專戶所生孳息及計畫執
行結束後之結餘款,應全數繳回本會。
經費核銷作業應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
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本會相關規定及契約辦理。
依本辦法所補助之計畫,研究發展成果歸受補助單位所有。但法令另有規
定或補助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研究發展成果歸受補助單位所有時,本會基於國家利益或社會公益,得與
受補助單位協議,取得該研究發展成果之無償、不可轉讓且非專屬之實施
權利。
受補助單位應配合本會需求,提出計畫執行成效綜合評估報告。
本會得就本辦法有關申請受理、審查、查核或其他相關事項,委託機關(
構)、法人或團體辦理之。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