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要點依客家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處務規程第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
二、法規會之任務如下:
(一)年度立法計畫及法規整理計畫之審議事項。
(二)法規制(訂)定、修正、廢止之研議或審議事項。
(三)法規疑義之研議或闡釋事項。
(四)法規資料之蒐集、整理及編印事項。
(五)法制作業之協調、聯繫事項。
(六)其他有關法制事項。
三、法規會置召集人一人,由本會主任委員指定本會副主任委員一人兼任
之。
四、法規會置委員七至十一人,除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本會
主任委員指派本會具簡任資格人員兼任或就學者、專家聘兼之,任期
均為二年,期滿得續派(聘)之。
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派(聘);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
為止。
五、法規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召集人之命,處理日常事務;工作人員一
至五人,應具備法制專長,受執行秘書指揮監督,辦理法規會業務。
前項人員,由本會法定員額內派充之。
六、法規會視業務需要,不定期舉行委員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之,並為主
席;召集人未能出席時,應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七、法規會委員會議之決議,應有過半數委員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
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委員應親自出席法規會委員會議。但由業務主管兼任之委員,如未能
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並通知法規會。
前項指派之代表列入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八、法規會委員會議開會時,得邀請本會有關單位、人員列席。必要時,
得邀請專家、學者或有關機關代表列席。
九、法規會必要時得委託學術機構或專家、學者,協助蒐集、研究或整理
有關本會法規之資料。
十、法規會委員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