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客家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促進客家學術研究成果普及化,鼓勵
出版發行客家學術著作普及叢書,以增進客家知識流通,特訂定本要
點。
二、補助對象:依中華民國法令設立登記之出版事業機構或立案之公私立
大專院校(以下簡稱申請單位)。
三、申請補助出版之客家學術著作普及叢書應具備要件:
(一)本要點所稱叢書係指彙集許多單獨著作具有一個總題名的一套出版
品,每套至少二冊,每冊頁數不限,可依主題性質進行規劃。
(二)應以客家主題學術研究成果為範疇,主題、形式不限,對深化客家
知識基礎有實質助益。
(三)應具專業性及可讀性,文字淺顯易懂,以深入淺出方式傳遞客家專
業知識。
(四)獲補助之客家學術著作普及叢書以首次在中華民國境內出版發行者
為優先,且須已取得相關文獻及論文等之授權,並於受理年度之次
年起兩年內完成出版。
四、補助原則:申請補助案件經審查符合規定時,依下列原則補助:
(一)依審查結果分級補助,經審查評定為 A 等級之申請案,每冊補助
以新臺幣三十萬元為上限,每案以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為上限。經
審查評定為 B 等級之申請案,每冊補助以新臺幣二十萬元為上限
,每案以新臺幣一百萬元為上限。
(二)申請單位於每一年度提送之申請案數量不限,但該年度同一申請單
位所獲補助至多以三案為限。
(三)經費項目以出版客家學術著作普及叢書必要之業務費用為主,不得
支應於購置或維護設備等資本門經費項目。
五、申請時間:每年九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止。(惟民國一百零六年計畫
應於一百零六年五月一日至五月三十一日提出申請)
六、公布時間:每年十二月十五日前。(惟民國一百零六年計畫於一百零
六年七月十五日前公布)
七、申請方式:採網路申請,於申請期間至本會網頁(http://www.hakka
.gov.tw/)進入獎補助系統,完成申請程序。網路申請包括:(惟民
國一百零六年計畫採郵寄申請,申請單位備妥下列資料寄送本會綜合
規劃處收)
(一)填寫申請表(格式如附件一)、計畫書(格式如附件二)及經費預
算表(格式如附件三)。
(二)上傳文件:符合第二點規定之立案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營利登記證明(PDF 檔格式)。
八、審查作業:
(一)本會應先就申請資格、申請應備文件資料及應載內容進行初審,未
符合者,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仍不全者,不予受理;補
正以一次為限。
(二)初審符合規定者,由本會邀集專家學者組成審查小組進行審查,並
將審查結果,簽奉本會主任委員核定後,通知各申請者。
(三)審查考量原則:
1.計畫具體性、完整性。
2.對客家學術知識普及貢獻程度。
3.計畫預期目標與效益、過去辦理實績。
4.推廣行銷活動計畫。
5.經費編列之合理性。
九、撥款及核銷:
(一)本會得要求獲補助者於指定期限內與本會完成簽約,逾期未完成簽
約者,本會得撤銷其補助金受領資格。
(二)撥款分二期,各占補助總經費之百分之五十:
1.第一期款於完成與本會契約書簽訂後,於本會指定期限內檢送收
據請款。
2.第二期款至遲於出版當年十月底前,檢送收據、原始憑證、支出
清單(格式如附件四)、出版成果及行銷推廣活動照片。出版成
果包括電子檔光碟一份(含封面、目次頁、著作權頁及內文),
以及完成出版之十冊圖書,於本會檢視無誤後核撥。電子檔光碟
應提供 PDF 檔案;內文部分須提供 word 檔。
十、輔助與考核:
(一)本會如需瞭解補助計畫之執行情形時,獲補助者應配合並依據本會
指定之時間及地點向本會說明計畫之執行進度。
(二)本會另得派員實地了解執行情形及績效,並提供必要之協助。
(三)遇有未符合補助計畫之內容,補助款項未依指定用途使用、經費有
虛報或違反本要點規定之情事者,本會得限期要求改善,未依限改
善或拒不改善者,本會得撤銷一部或全部補助,並追繳已撥付之相
關補助經費。
十一、注意事項:
(一)申請之單位應列明全部預算經費內容,以及向各機關申請補(捐
)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本會將撤銷獲補
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獲補助者於三年內不得申請本會之
相關補助。
(二)獲補助者應與本會簽訂契約,依約履行。
(三)獲補助者應同意授權本會基於非營利之目的,在本會相關網站運
用已完成出版之作品。(授權書樣稿如附件五)
(四)獲補助者應於獲補助著作權頁或其他明顯處載明「客家委員會贊
助出版」之字樣。違反者,本會得按核定補助金之十分之一減少
補助金。
(五)補助款應專款專用,未經本會同意,不得任意變更用途。
(六)獲補助者執行申請案如有抄襲、剽竊或侵害他人權益等情事,應
自負法律責任,本會得撤銷補助,並追回已撥給之補助經費,且
獲補助者於三年內不得申請本會之相關補助。(切結書樣稿如附
件六)
(七)獲補助者倘放棄申領補助金,應以書面通知本會;其已領取之補
助款,本會得要求依已完成工作項目所占比例返還全部或一部。
(八)申請案如涉計畫變更,應事先以書面向本會提出,經本會書面同
意。申請案如因故須展延履約期限者,應事先以書面向本會申請
展延,經本會書面同意後,展延次數以二次為限。
(九)本要點相關事項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本會解釋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