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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客家委員會補助社團辦理青年客家公共論壇計畫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8 月 25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8 年 07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客會綜字第10860010391號令
法規體系: 客家委員會綜合規劃處
全文檔案: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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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客家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鼓勵在地團體辦理青年客家公共論壇
    ,以達成倡導或推動青年關注並投入客家公共事務的目標,特訂定本
    要點。


二、補助對象:依法設立之社會團體、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得依下列內
    容規劃辦理相關論壇申請補助:
(一)申請補助之論壇應以客家公共事務或客家地方公共治理、文化發展
      等為討論主題,辦理形式包括座談、研習、會議、訪問、觀摩、讀
      書會、藝文活動及其他經本會認可之方式進行。
(二)每一補助案執行期間至少二個月,每個月至少辦理二場論壇,每場
      次論壇須有主持人引導話題、至少十五人以上之參與,且三十五歲
      以下參與人數比率達須三分之二以上。
(三)辦理地點須限定於某特定區域範內,並以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如
      附件一)優先補助。
(四)長期固定性定點論壇應至少雙週一次,舉辦六個月以上,累計一百
      八十人次以上,並以形成未來自主運作為目標。


三、補助原則:申請補助案件經審查符合規定時,依下列原則補助:
(一)每一補助案最高補助金額以新臺幣三十萬元為上限。
(二)經費項目以執行論壇必要之業務費用為主,不得支應於購置或維護
      設備等資本門經費項目。有關補助項目及標準,詳如附件二。
(三)同一申請單位於同一會計年度內,最多以補助一次為原則,且申請
      單位所屬之總會及其分級組織應合併計算。
(四)補助款應專款專用,未經本會同意,不得任意變更用途。
(五)申請案經核定後,應切實依計畫執行,本會於活動後依實際狀況核
      撥經費;如有變更原計畫內容(包括經費、日期變更或取消辦理等
      ),應於事前二十日以書面函報本會同意。


四、申請期程及審查作業:
(一)申請期程:申請者應於前一年度十一月一日至十二月十五日止,向
      本會申請(以郵戳為憑)。惟申請民國一百零五年辦理者,應於一
      百零五年九月一日至九月二十日前(以郵戳為憑),檢附下列相關
      文件向本會提出申請:
      1.補助申請表一份(如附件三)。
      2.論壇企劃書一份(含電子檔),內容應包括:論壇名稱、目的、
        日期、地點、內容、實施方法、經費來源、經費概算、預期效益
        等,並針對第二款各審查原則提出說明。
      3.團體立案或登記證書及章程影本。
      4.其他本會指定之必要文件。
(二)審查作業:由本會就申請單位所備之書面資料,依據以下審查原則
      進行審查,必要時,得組成審查小組進行審查:
      1.論壇舉辦對客家公共事務的助益與影響。
      2.自行投入資源及結合在地相關資源情形。
      3.倡導青年參與及投入客家公共事務情形。
      4.過去辦理活動成效。
(三)審查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團體,所提供之申請資料不論獲補助與否
      ,均不退還。


五、核銷與結案:
(一)經本會同意經費補助單位,應於論壇結束後一個月內,檢附下列相
      關文件,送本會辦理核銷結案:
      1.成果摘要及成果報告書。
      2.領據(格式如附件四)。
      3.受補助單位應將符合計畫核定項目之支出原始憑證,於辦理結報
        時一併檢附,送本會審核,其餘支出原始憑證自行保存,以備相
        關單位查核(請依附件五格式黏貼及用印)。
      4.總經費支出明細表(格式如附件六)。
      5.指定匯入帳戶存摺封面影本。
      6.其他本會指定之必要文件。
(二)如獲補助之論壇辦竣日期為十一月或十二月,應於十二月十五日前
      完成請款核銷。
(三)逾期未請款結案者,本會將取消其補助。
(四)補助經費核銷結案情形,經本會綜合評核後,列為爾後補助之重要
      參據。


六、受補助者之義務:
(一)接受本會補助辦理之論壇,應錄製論壇辦理情形之影片,上傳至影
      音分享平台(如 YouTube、Facebook  等)並開放各界點閱。
(二)本會得視需要邀請受補助者參與成果發表或簡報,以利經驗交流及
      分享。


七、著作財產權:獲選之企劃書、成果報告書(包括文字、照片、影像及
    紀錄片等)、文字紀錄、影音資料等之著作及智慧財產權,同意無償
    授權本會及經本會授權單位,得不限時間、地點及方式,自由運用於
    各項政策推廣宣傳等非營利出版及活動使用,獲選團體不得對本會及
    經本會授權單位行使著作人格權。


八、其他注意事項:
(一)受補助單位應依本會核定之內容辦理,未依規定辦理或有不實情事
      者,本會得核減補助經費或取消其補助。
(二)同一案件,如已獲得本會其他專案經費補助,不得再依本要點重複
      提出申請,重複申請並獲補助之案件經本會查證屬實,取消其補助
      資格,除以行政處分追繳補助款項外,二年內不再接受其申請。
(三)受補助單位執行本會核定補助之論壇計畫,應恪遵國家法令,如涉
      有不法者,本會除依法追究外,並不再接受其依本要點提出之案件
      申請。


九、若申請案有政策性需要,得不受第二點、第三點、第四點之限制,專
    案審查,陳請核定。


十、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本會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