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客家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督導及評核依本會推動客庄產業創新加值核定之個案計畫執行進度,依上開計畫補助作業要點,訂定本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依據本會推動客庄產業創新加值作業要點,經本會核定補助之地方政府及民間團體 (以下簡稱受補助單位)。
三、管制與追蹤:
(一)除行銷推廣類外,受補助單位於本會審查核定後十五日內,應填具分月計畫工作摘要進度表(附件一),併修正計畫書,送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初審後,再由該直轄市、縣(市)政府函送本會複審,辦理追蹤管制事宜。
(二)前款受補助單位於本會函復同意備查分月計畫工作摘要進度表之翌月起,應每季就計畫辦理情形,填具執行進度考核表(附件二),送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初審後,再由該直轄市、縣 (市)政府於考核週期結束之翌月十五日前函送本會備查。
(三)前二款情形,受補助單位為民間團體者,由受補助單位逕送本會核備。
(四)受補助單位應確實填報分月計畫工作摘要進度表及執行進度考核表,填報是否詳實將列為日後補助審查之參考。
四、訪查與督導:
(一)為辦理受補助計畫之訪查與督導,本會業務主辦單位應擬定年度實地訪查實施計畫據以實施。
(二)本會得派員或委託學者專家辦理實地訪查或請受補助單位到本會說明,受補助單位及當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應配合辦理,不得拒絕。
(三)實地訪查以抽查方式辦理,訪查人員由本會指派人員擔任,並得視實際需要邀請專家學者共同參與。
(四)本會辦理實地訪查或請受補助單位及直轄市、縣(市)政府派員到本會說明時,應通知本會主計室及政風室,主計室及政風室得視情形派員出席。
(五)實地訪查人員應填寫訪查紀錄,於訪查結束後一週內陳核。訪查事項至少應包含:
1.全年度可支用預算數實際執行情形。
2.計畫執行工作進度及預期效益之達成度。
3.推動小組或籌備委員會組成及實際運作情形。
4.計畫推動過程遭遇困難及尋求本會協助事項之瞭解與處理。
5.計畫宣導事項標明本會補助等相關字樣情形。
6.成果發表及推廣應用情形。
7.其他與計畫有關之事項。
五、獎懲:
(一)計畫執行成效顯著績優時,本會得於推動客庄產業創新加值補助作業要點第4點第1款所定最高補助比率範圍內調增補助比率。
(二)依本會核定之分月計畫工作摘要進度表所訂期程,扣除不可抗力之特殊因素影響外,計畫累計執行進度落後達百分之二十以上者,翌年度本會得依下列標準檢討減列補助額度或不予編列預算補助:
1.達百分之二十以上,未達百分之三十者,翌年度補助金額調減百分之二十。
2.達百分之三十以上,未達百分之四十者,翌年度補助金額調減百分之三十。
3.達百分之四十以上,未達百分之五十者,翌年度補助金額調減百分之四十。
4.達百分之五十以上者,翌年度得不予編列預算補助。
(三)受補助單位未依核定計畫內容執行,本會函請修正仍不予改善時,本會得減列補助金額或撤銷其補助,經減列或撤銷補助者,應於一個月內辦理繳回本會核撥之補助經費及孳息,業已發生對第三人之債務時,應由受補助單位自行籌措支付。
六、前點第二款所稱不可抗力之特殊因素,係指各受補助單位執行計畫之支出預算已善盡職責,但因遭遇非各該單位所能掌控情事、受天災等自然環境影響或為健全政府財政執行節約措施,致進度落後或延誤,或預算產生節餘等因素,其情形如下:
(一)非執行單位所能掌控者,包括:
1.因民意機關之決議,或未能適時審議通過相關法案,致所列預算無法據以執行,進度落後、緩辦或停辦者。
2.因政府法令新定、變更,或因民眾、相關權益人抗爭影響,須調整原計畫或變更設計,或須協調解決紛爭,致進度落後者。
3.執行單位已在合理時間提出申請,而相關權責單位未能在規定作業期間核發核准文件,致影響計畫執行進度者。
4.因不可歸責於執行單位之事由,經招標未決,進度落後者。
5.收支並列性質之支出,因收入短收,致支出須相對減支者。
6.國外採購支出,因受他國政府、國外廠商未能配合,致進度落後者。
(二)受天災、地質及天候等自然環境影響,無法順利執行計畫,致計畫延長、進度落後或未執行者。
(三)執行政府節約措施或辦理招標,致預算節餘未辦保留者。
(四)其他不可歸責於執行單位之事由,經本會認定者。
七、本要點未規定者,依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