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客家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推廣並形塑客家特色商品優質形象,
提升臺灣客家特色商品市場能見度,促進臺灣客家產業經濟發展,特
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臺灣客家特色商品(以下稱 Hakka TAIWAN 商品),係指
運用臺灣在地素材製作,凸顯客庄在地傳統、呈現客家獨特生活風格
,且商品符合具有臺灣客家之歷史性、文化性、獨特性或唯一性等特
質之一之各項商品。
三、商品登錄類別:
(一)工藝品:包含雕刻類、陶瓷類、玻璃類、飾品類、竹藤草編類及其
他工藝品精品類。
(二)生活用品:包含染織類、服飾包袋類、生活器具類(如餐具、茶具
等)、文具類及其他生活用品類。
(三)特色食品:包含良質米、豆類、醃漬類、釀造食品、即食餐盒、冷
藏調理食品、點心食品、有機農商品及其他農特產加工品類。
前項各款商品須符合該等商品相關法令規定;第三款特色食品,如於
包裝上標示通過相關機關(構)標章認證或通過檢驗者,應一併檢附
該證明文件。
四、推薦單位:
地方政府及依法登記、立案之民間團體(但政黨及民營事業所屬團體
除外)。
五、作業方式:
依本要點申請商品登錄,須經由推薦單位函送本會(推薦表格式另訂
之),再由本會依審查程序進行審查。但配合本會專案需要辦理者,
不在此限。
六、被推薦之業者,應於本會通知期限內配合提送下列資料:
(一)基本資料表。(格式另訂之)
(二)申請商品依相關法規為應施檢驗商品者,應檢附通過相關檢驗標準
之證明文件(有效期者,有效期間末日應超過規定之申請起始日起
算六個月;無效期者,應於規定之申請起始日一年內檢驗通過)。
(三)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立案證明、工廠登記證、
完稅證明或其他有利審查之證明文件影本各一份。
(四)商品實物照片電子檔至少 4 張(檔案格式 JPG、像素大小 600*
800) 。
(五)其他與審查項目有關之證明文件或參考資料。
七、受理期限:
每年於四月一日至四月三十日受理推薦,逾期得不予受理。但配合本
會專案需要辦理者,不在此限。
八、審查程序:
分初審(書面審查)及複審(會議審查)二階段:
(一)初審:由本會工作小組就推薦單位檢送資料,及被推薦業者依第六
點檢具之相關文件進行書面審查,文件不齊或內容需補正者,得通
知被推薦業者限期補件,逾期不予受理。
(二)複審:由本會及相關領域專家學者組成審議小組進行審查,並得視
需要邀請被推薦業者列席說明。
九、審查項目:
(一)客家文化關聯:商品內涵與客家族群文化或生活關係(客家歷史性
、獨特性或文化性)、商品或服務對於客家文化傳承與發揚的意義
(文化加值性及影響性)等。
(二)臺灣在地特色:運用在地材料特色展現程度、傳統風格與技術之堅
持程度與原創品牌性等。
(三)商品包裝設計:商品包裝之功能性、環保性、創意性、美感性與客
家文化故事之呈現等。
(四)商品標示:商品相關檢驗合格證明、商品標示明確度、相關認證、
專利等。
(五)市場潛力:品牌商譽、社會企業責任、相關單位推薦情形或獲獎紀
錄等。
十、各類推薦登錄商品須具客家文化內涵,並為臺灣自有品牌,經審查完
成登錄之 Hakka TAIWAN 商品,倘經查證屬實有違反衛生、安全相關
法令規定或有抄襲、仿冒、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情事者,本會得撤銷
商品登錄資格,並逕行移除登錄於本會 Hakka TAIWAN 商品通路平台
或本會授權實體行銷據點上架之商品。
十一、推薦登錄商品經審查通過後,由本會核定公告;完成登錄之 Hakka
TAIWAN 商品業者,應配合更新商品相關資訊,如商品內容有變動
情形,至遲應於變動情事發生後一個月內,以書面報送本會核備。
十二、本會得不定期對已登錄 Hakka TAIWAN 商品實施現場訪查,業者不
得無故規避、妨礙或拒絕。
十三、本會得於不涉及機密與智慧財產權之原則下,運用完成登錄之 Ha-
kka TAIWAN 商品實物、照片及申請文件,作為推廣、發表、出版
或研究用途。
十四、獎勵措施:
(一)每年經本會 Hakka TAIWAN 商品登錄審查通過商品數較多之業者
,本會得優先邀請參與相關行銷推廣活動或輔導計畫,並於本會
授權之實體行銷據點上架。
(二)經本會 Hakka TAIWAN 商品登錄審查通過之業者,可獲得多元化
行銷推廣活動與最新商情資訊。
十五、依「客家委員會臺灣客家特色商品標章認證作業要點」規定通過認
證且未經撤銷或廢止標章之商品,視為經審查完成登錄之 Hakka
TAIWAN 商品,其 Hakka TAIWAN 商品標章至遲應於 105 年 12
月 31 日前停止使用。但有特殊情形,經專案報請本會同意者,不
在此限。
依前項規定經本會認證之 Hakka TAIWAN 商品,其標章使用有違反
衛生、安全相關法令規定情事者,或未依本會核定之 Hakka TAIW-
AN 商品標章認證方式使用者,本會得撤銷該產品之認證,並依限
撤除 Hakka TAIWAN 標章之任何使用。
十六、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