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客家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發揚客家文化,辦理各類客家文藝競
賽活動,獎勵對客家音樂、舞蹈、戲劇、美術及文學有傑出作品之團
體或個人,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獎勵類別包括音樂類、舞蹈類、戲劇類、美術類及文學類,各
類得分設組別或獎項。
三、獎勵方式:
(一)音樂類:得選出首獎、貳獎及其他獎項若干名,分別頒發獎座(牌
)或獎狀、獎金。
(二)舞蹈類:得選出首獎、貳獎及其他獎項若干名,分別頒發獎座(牌
)或獎狀、獎金。
(三)戲劇類:得選出首獎、貳獎及其他獎項若干名,分別頒發獎座(牌
)或獎狀、獎金。
(四)美術類:得選出首獎、貳獎及其他獎項若干名,分別頒發獎座(牌
)或獎狀、獎金。
(五)文學類:得選出首獎、貳獎及其他獎項若干名,分別頒發獎座(牌
)或獎狀、獎金。
前項各類獎項名稱、名額及獎金額度,得視本會當年度政策、預算另
訂之,評審委員會並得視參選作品增減名額或從缺。
四、本要點各類評審工作由本會遴聘專家學者或產、官、學界代表,組成
評審委員會,負責評審標準及評審方式由各該委員會議另訂之。
五、本要點各獎項報名相關規定由本會另訂之。
六、得獎者有參賽文件不實、作品違反相關法令情形者,本會得於事實確
認後,撤銷其得獎資格,並追繳其已領得之獎座(牌)或獎狀、獎金
。
七、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