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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客家委員會客語能力認證考試規費補貼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5 月 13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7 年 10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客會文字第10761001841號令
法規體系: 客家委員會語言發展處
全文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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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客家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基於推廣客語及教育宣導之需,對參與
    客語能力認證考試者,實施減免報名費及初次領發合格證書製作費之
    優惠措施,鼓勵踴躍報名,以提振客語能力,延續客語復甦成長能量
    ,特訂定本要點。


二、凡參加客語能力認證考試,且完成報名手續者,為本要點之補貼對象
    。


三、依客語能力認證考試規費收費標準規定,參加客語能力認證考試者,
    應繳納報名費新臺幣五百元、考試合格證書製作費新臺幣二百元,基
    於推廣客語及教育宣導之需,本會補貼優惠措施如下:
(一)二十歲以上者,報名費減半收費,由本會補貼差額新臺幣二百五十
      元。
(二)十九歲以下者,免繳報名費,由本會補貼新臺幣五百元。
(三)初次領發合格證書者,免繳製作費,本會補貼新臺幣二百元。


四、為簡化報名作業,且避免匯入補貼經費產生之手續費,考生繳費及本
    會補貼經費作業方式如下:
(一)二十歲以上者報名時僅須繳納報名費新臺幣二百五十元、十九歲以
      下者免繳,報名費差額(補貼經費),本會將依考生報名清冊,核
      算應補貼經費後,再併考生繳交之報名費,一併繳入國庫。
(二)通過認證考試,初次領發合格證書者,免繳製作費,本會將依考生
      合格清冊,核算應補貼經費後,繳入國庫。


五、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