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客家委員會(以下稱本會)為落實客家基本法第六條規定,加強客家
文化重點發展區之語言、文化及文化產業傳承與發揚,透過中央政府
資源挹注,加速客家語言、文化及產業之健全發展,爰依據行政院一
百零一年六月十一日院授主預政字第一○一○一○一三○二號函示原
則,訂定本要點。
二、實施期間:一百零一年六月十一日起至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
三、適用限制:
計畫實施地點以本會發布之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所列之鄉(鎮、市、
區)為限。但計畫部分實施地點超出該重點發展區者,以該超出部分
之計畫經費占計畫總經費不超過二分之一時,準用之。
四、計畫類別:
前點計畫應為本會推動辦理之下列計畫之一:
(一)客家文化生活環境營造計畫。
(二)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先期資源調查暨整體規劃計畫。
(三)客家文化設施活化經營補助計畫。
(四)客家社區聚落空間保存及再利用計畫。
(五)客家特色文化加值產業發展計畫(公共設施類)。
五、評核標準:
每年依據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之鄉(鎮、市、區)公所財力情形、客
家人口比例、計畫執行成效與能力及政策效益等面向,經本會綜合評
核後據以調整該鄉(鎮、市、區)最高補助比率。
六、最高補助比率:
依前點規定評核結果確有需求之鄉(鎮、市、區),本會得視年度預
算編列情形,依據「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之附表
一「中央對直轄市、縣(市)政府補助事項及最高補助比率」五級為
基準,優先依各級次分別調高補助比率如附表。
七、檢討與考評:
(一)經本會評核調整最高補助比率之鄉(鎮、市、區),執行單位於受
補助計畫執行期間,本會將不定期加強各補助計畫督導機制,進行
實地現勘、訪視或查核,以有效運用資源並提升計畫執行品質。
(二)前款執行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會得於計畫執行當年度通知
回復其原補助比率:
1.未依本會原核定計畫推動、未配合本會督導及未依本會督導結果
積極改善者。
2.受補助計畫屬於工程類,經本會或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施
工查核小組評列丙等者,於後續提案申請補助時。
(三)因前款第一目情形回復原補助比率,嗣後積極配合本會改善且成效
良好者,或有前款第二目情形經本會或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再次
查核列為甲等者,本會得於計畫下一年度評核時調整最高補助比率
。
八、提案之補助計畫,其情形特殊經本會專案或政策性核准補助者,得不
受第五點及第七點規定之限制。
九、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適用本會其他要點或其他法令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