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客家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2.28 04:5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客家委員會客家多元影視傳播內容製作補助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06 月 1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客會傳字第10964002011號令修正
法規體系: 客家委員會藝文傳播處
全文檔案: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目的:為鼓勵影視產業製作融入客家語言及文化之跨語言節目內容,增加客家語言及文化於各大傳播媒體之能見度,以彰顯國家語言文化多樣性之價值,促進族群文化交流、互賞,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登記之廣播電視節目供應業。政府編列預算捐(補)助之財團法人、電視臺(頻道),不予補助。

三、申請補助節目製播原則:
  (一)節目內容基於國家語言多樣性之原則,適度融入客家語言及文化等元素。
  (二)符合第一點訂定之目的,以時下具創意、活潑之表現方式呈現客家現代感,避免對客家老舊、傳統刻板印象。
  (三)節目題材不拘,可多元運用,大眾接受度較高,並具創新性、對年輕世代具吸引力之內容尤佳。
  (四)節目類型及長度不拘,可為電視頻道、網路平臺或網路直播常態性既有節目之單元連續性播出,亦得為獨立或系列之專題、節目。
  (五)播送範圍及時間
    1.得同時在國內外電視頻道(包含多媒體內容傳輸平臺所屬頻道)或國內外合法設立登記或立案之網際網路影音平臺公開播送及公開傳輸者為佳。
    2.節目不得於直轄市、各縣(市)地方公益頻道單獨首播。
    3.屬電視頻道首次公開播送節目之時段應於十一時至十四時或十八時至二十四時之間;重播時不得於零時至六時間播出。
  (六)計畫之節目內容應於核定前未曾公開發表者(包含公開播送及公開傳輸)。

四、補助原則
  (一)申請單位應編列自籌款,每一節目獲客家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及其他政府機關(構)補助總額,不得逾企劃書所附預算總經費之百分之四十九,單一計畫本會補助以不逾新臺幣五百萬元為原則,若以單元形式呈現者,將依製播集數、時數、連續性併予考量,且本會補助經費僅得專款專用於節目製作相關之項目,不得用於「行銷宣傳」費用。
  (二)結算之計畫總經費低於原提出申請之總經費時,本會得依比例酌減補助款。
  (三)其他注意事項
    1.影劇類節目素材如係取材自他人作品改編者,應檢附著作財產權人授權改編同意書。
    2.節目如已獲其他政府機關(構)委製、補助,須事先註明;如經本會同意補助後,再獲其他政府機關(構)補助者,應於核銷時報本會備查。
    3.申請補助款之節目屬合製者,應由符合第二點規定之申請單位提出申請,並檢附其他合製單位同意由申請單位申請本補助款之證明文件及合製契約書或意向書。
    4.受補助之單位應於簽約日後一個月內提送節目完整計畫(請依第十點第一項規定提供相關文件),並依第五點第一款所訂之期限完成補助節目之製播。

五、申請程序
  (一)申請案每年受理一次:
  於當年度六月三十日前受理申請,受補助之單位應於次年度十月三十一日前完成補助節目之製播。另有特殊因素者,由本會公告之。
  (二)郵寄方式送達者,以受理截止日當日郵戳為憑;自行送達者,應於受理截止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前送至本會收文處,以收發章戳為憑,信封封套請註明「客家委員會客家多元影視傳播內容製作補助徵選」,並至本會線上獎補助系統(www.hakka.gov.tw/首頁/獎補助線上申辦)填報申請。
  (三)截止日如遇例假日或不可抗力因素而無法於規定期限遞送申請書時,準用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辦理。
  (四)申請時應檢具下列表件一式十份:
    1.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一)。
    2.節目企劃書(格式如附件二、三)。
    3.資格文件影本:
     (1)合法設立或登記之證明文件影本。(如設立或營業登記證、行業登記證、立案證明、法人登記證書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2)經濟部公司(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應載明營業項目具從事相關廣播電視節目供應業(營業項目代碼J503項)。
    4.其他文件
     (1)製播之節目,如係取材自他人作品改編者,應檢附著作財產權人授權改編同意書。
     (2)預定播出頻道或平臺同意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之相關證明文件。
     (3)主要製作團隊成員之合作意向書(或同意書)。
     (4)申請補助款之節目屬合製者,請檢附其他合製單位同意由申請單位申請本補助款之證明文件,及合製契約書或意向書。

六、審查作業程序
  (一)資格審查:由本會就申請者資料文件、資格條件、表格填寫及企劃書項目是否符合規定等進行資格審查;本會並得視情況,請申請單位依本會指定期限補充文件或提供審查程序所需之聲明書、證明、授權文件,逾期不補件者,視同資格審查未通過。
  (二)實質審查:審查委員會就符合資格審查之申請案,針對企劃書進行書面審查,通過書面審查者,本會將通知於審查會議時就申請案件進行簡報。審查委員會就該企劃書及申請單位之簡報內容進行審查,並建議補助名單及額度。

七、審查委員會之組成
  由本會邀請學者專家五至九位組成審查委員會,其中外聘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審查委員會議決議應有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八、審查項目及配分
  (一)節目內容之市場性、創意性、可行性、總長度、持續性、客家語言及文化內涵呈現比重(百分之三十五)
  (二)播出頻道(平臺)之市場競爭性、收視表現、會員訂閱人數(百分之三十)
  (三)節目製播、行銷創新性(百分之十)
  (四)節目推廣宣傳、跨媒體合作計畫及其他加值服務(百分之十)
  (五)製作團隊與廠商執行能力與實績、節目製播績效(百分之十)
  (六)經費編列合理性(百分之五)

九、簽約及履約保證金
  (一)受補助單位應於本會通知之指定期限內,與本會完成簽約手續,逾期未完成簽約者,本會取消其受補助之資格。契約由本會另定之。
  (二)受補助單位應於簽約同時繳納履約保證金(金額為受補助款之百分之五),履約保證金於受補助節目全數製作、播放完竣,繳交結案報告經本會審查通過且無待解決事項後無息發還。
  (三)受補助單位所繳納之履約保證金及其孳息得部分或全部不予發還之情形:
    1.受補助單位有第十二點第二款及第三款之情事者。
    2.受補助單位以虛偽不實文件、資料獲補助款者,或有違法、違約、訂約後放棄,或違反本要點規定情事者,本會得視情況取消受補助單位補助款受領資格並解除契約,且不返還履約保證金,受補助單位並應無條件繳回已領之補助款。經法院判決確定受補助之節目侵害他人權利者,亦同。
    3.但因不可抗力因素,致受補助單位有違約、訂約後放棄獲補助款資格或違反本要點規定之一者,本會得取消其補助款受領資格,解除契約,並無息返還履約保證金。

十、撥款及核銷程序
  分四期撥付,未通過第一期之審核者,本會得終止後續之補助。但本要點修正前已核定執行中之案件,適用修正前之規定。
  (一)第一期款(百分之二十):應於簽約日後一個月內提送第一期款發票及節目計畫(節目製作團隊、主持人或演員、節目主述者名單、節目播出頻道/平臺、日期、時段、播出電視頻道/影音平臺同意書,及節目宣傳計畫)。
  (二)第二期款(百分之四十):應於節目首次公開發表前一個月,檢送節目第一集樣帶檔案及第二期款發票。
  (三)第三期款(百分之二十):節目播放超過二分之一集數後,檢送第三期款發票及以下資料:
    1.公開播送者:電視頻道播出監播表或相關證明、節目收視率、觀眾輪廓分析等報告;於地方性頻道播出者,若無法取得收視率,得免檢附,惟仍須由相關宣傳媒介彙整觀眾意見撰擬收視情形。
    2.公開傳輸者:影音平臺播出證明、節目點閱(擊)率、觀看及停留時間、累積收看人數、觀眾輪廓分析等報告。
  (四)第四期款(百分之二十):節目全數播竣後,於當年度十一月三十日前檢送第四期款發票及下列文件:
    1.結案報告二份,內容包含:
     (1)節目製作之情況、檢討、行銷宣傳成果、得獎紀錄及對客家語言文化傳播提升之績效與影響。
     (2)公開播送者:電視頻道播出監播表或相關證明、節目收視率、觀眾輪廓分析等報告;於地方性頻道播出者,若無法取得收視率,得免檢附,惟仍須由相關宣傳媒介彙整觀眾意見撰擬收視情形。
     (3)公開傳輸者:影音平臺播出證明、節目點閱(擊)率、觀看及停留時間、累積收看人數、觀眾輪廓分析等報告。
    2.經費支出明細表,以及支出原始憑證。
    3.節目授權同意書。
    4.節目全部集數製作完成並配有字幕之HD節目播出檔案與無字幕分軌檔案,規格如下:
     (1)播出及無字幕分軌檔:mxf、mov或mp4格式、解析度1920x1080p、影像位元傳輸率至少為50Mbps/s以上。音效編碼AAC、取樣率44.1kHz/24bit以上、音頻位元傳輸率192kbit/s以上。
     (2)節目入庫資料(依本會提供表格填寫)。
     (3)以上電子檔一套,以外接硬碟儲存。

十一、著作財產權之歸屬
  (一)受補助單位(受補助節目屬合製者,指受補助者及其他合製者)應保證受補助之節目全部內容及所利用之素材、音樂或其他著作,自本會核撥第四期補助款之日起五年內,已依法取得在國內外重製、公開播送、公開演出、公開上映、公開傳輸、租售、編輯、視聽產品的重製發行、剪輯為影音出版品之著作權或授權,並將該節目著作財產權無償授權本會於國內外利用,次數不限。本會並得將受補助之節目再授權他人利用,無須另行支付費用。
  前述所稱利用及再授權他人利用,其範圍包括:公開播送、公開傳輸、重製、散布、改作、編輯、公開口述、公開演出、公開展示、公開上映,及包括其他著作權法上著作財產權人所享有之一切權利。如有特殊情形請於企劃書敘明,經審查委員會及本會審查通過並與本會另行約定者,從其約定。
  (二)因著作權或授權等所衍生之法律、權利糾紛,均由受補助單位自負全責;如因此致本會遭受第三人主張權利或指控違法者,應由受補助單位賠償本會因此所受一切費用及損失,包含但不限於律師費用、訴訟費用、和解賠償金、差旅費等。

十二、輔導與考核
  (一)受補助單位應依企劃書規定時程按期完成各項工作,並提送相關資料及申領補助款,以供本會記錄及評估。
  (二)為求計畫之落實,受補助單位須於節目實際公開發表前一個月提供第一集樣帶檔案供本會審查,並依本會審查意見修改,本會得不定時抽調節目檔案或派員實地了解執行情形及績效,遇有未符合補助計畫之內容,本會得限期要求改善,未依限改善或拒不改善者,本會得視情節輕重刪減,或取消補助、解除契約,且不返還履約保證金。
  (三)因節目製作進度延遲,或未於電視頻道/網路平臺公開播送、公開傳輸,或其他原因而未依企劃書規定時程執行及請領各期款項者,經本會指定期限改善,仍未於期限內改善且無合理原因者,本會得視情況刪減或取消補助款受領資格並解除契約,且不返還履約保證金,受補助單位並應無條件繳回已領之補助款。
  (四)遇有製播節目內容與原申請計畫不符、補助款項未依指定用途使用、經費有虛報或違反本要點規定之情事者,本會得撤銷其補助,並得於一定時間內不再受理其申請。

十三、相關規定
  (一)受補助單位之執行計畫遇有經費不足情形,應自行籌措財源配合,不得要求本會追加補助金額。執行結果如有剩餘,應全數繳回。
  (二)受補助節目之片頭或片尾或其他適當處,須註明客家委員會補助、贊助拍攝之文意或相關文字內容。
  (三)補助計畫之申請與執行,受補助單位應依權責覈實辦理,如有不實之情事應自負法律責任。
  (四)受補助單位應擔保其著作及申請計畫無侵害他人著作權之情事,如有該等情事,本會得撤銷其補助;如致本會權益遭受損害或受連帶賠償請求之損失,受補助單位應對本會負全部賠償責任。
  (五)受補助單位不得將節目製作權轉讓其他單位或將受補助之資格轉讓。
  (六)經本會核定之補助計畫,不得擅自更改節目內容、播出時間(含首、重播)、播出頻道/平臺,受補助單位之企劃案內容有變更者,應於節目播出前十五日檢附變更資料函報本會,經本會審查同意後,始得變更,惟申請變更次數不得逾三次,客家元素及主題不得刪減原有篇幅。
  (七)所有申請資料及附件,本會恕不退件。
  (八)受補助單位應配合參與本會規劃之宣傳活動(如記者會、座談會等)或提供相關資料,以強化節目宣傳效果,提升播送效益。
  (九)節目應非屬政府機關(構)委製,亦非屬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或政府編列預算捐(補)助之電視頻道及事業所製作、委製、合製或補助。
  (十)政策性補助項目,得經專案審查,不受第二點至第八點之限制,但播出頻道須合法立案、節目製作單位其營業項目應具從事廣播電視節目供應業,屬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或政府編列預算捐(補)助之頻道、事業配合本會政策推動申請者,其節目製作經費不得與已獲政府機關(構)委製、合製或補助經費重複。

十四、個人資料蒐集、處理與利用及違反之處置
  (一)申請案之聯絡人或其授權人應同意本會基於行政管理及業務所需,蒐集、利用及處理其個人資料。違反者,不受理該申請案。
  (二)申請者應保證自申請期間至獲補助案執行結束後,均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或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如有蒐集、利用及處理團隊成員個人資料(如姓名、性別、聯絡資訊等),於交付本會前,均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取得被利用人之同意,且同意本會基於行政管理及業務之相關目的所需,蒐集、利用及處理其個人資料。如因違反法令而蒐集、利用及處理他人個人資料,致他人受有損害者,申請者應負相關法律責任。

十五、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客家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