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客家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提升公教人員之客語能力,加速推動
客語為公事語言,特依據客家基本法第九條規定,就已通過客語能力
認證考試之績優公教人員予以獎勵,訂定本要點。
二、獎勵對象及標準:全國之公教人員,通過本會客語能力認證考試並取
得合格證書,且於申請時仍任職於上述機關者。
三、獎勵方式:
(一)通過客語初級認證,嘉獎一次、客語中級認證,嘉獎二次、客語中高級認證 以上,記功一次。
(二)通過客語認證者於機關內部職務陞遷時,機關得酌予加分,通過客語認證初 級者加二分、中級者加三分、中高級以上者加四分。
四、申請及獎勵程序:符合本要點第二點規定之公教人員,檢附客語能力
認證考試合格證書影本,於當年度該級別客語能力認證考試寄發合格
證書後二個月內向服務機關提出申請。
五、本要點生效施行前符合第二點規定者,仍適用本要點之規定,並應於
本要點生效施行時起三個月內向服務機關提出申請。
六、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