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客家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結合國內大專院校資源,促進
客語復甦,加強客語之使用能力,鼓勵全民學習,提升客語服務品質
,培養並鑑定客語人才,特補助設置客語能力認證暨推廣中心,落實
隨到隨考,爰訂定本補助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國內大專院校具有辦理客語能力認證考試暨推廣客語學習
能力者。
三、補助內容:
(一)系統平台開發:
1.開發客語能力認證作業系統,包括客語能力認證報名、考試平台
、考試題庫、電腦自動閱卷、認證資料庫及相關系統等。
2.開發客語學習推廣中心作業系統,包括客語能力認證基本詞彙及
題庫、線上學習、自我檢測、多媒體互動學習等作業系統之建置
。
(二)實體教室:
1.提供客語學習及認證使用 e 化教室(含電腦之設置或租用)。
2.架設客語能力認證考試入口網站專屬伺服器群、影音資料儲存設
備、網路通訊安全設備等。
(三)認證試務:
1.實際線上考試。
2.試務(含報名、製卷、監試、閱卷、成績單、複查成績、放榜、
證書及補發證書等相關事宜,提送計畫須附各項試務支給及收費
標準)。
(四)客語推廣教學:配合各級客語認證考試等教材,結合電腦與多媒體
之運用,辦理客語推廣教學活動。
四、補助經費:
(一)系統平台開發及實體教室:
1.總金額:每案補助最高以新臺幣二百萬元整為原則,且不超過其
總經費百分之八十。
2.申請單位若能提供硬體資本門經費配合款者,本會優先考量補助
。
(二)認證試務及推廣教學:
1.依實際辦理認證試務及推廣教學所需之經費予以補助,惟不超過
其總經費百分之八十。
2.有關考生購買簡章及報名費用之收費標準,由本會統一訂定。
3.若有衍生性收入時(如簡章、報名費等),補助經費之計算,以
經費總支出扣除衍生性收入後之實際支用數的百分之八十為原則
。
4.若實際報考或推廣教學之人數超過原計畫之預估人數,致結算之
計畫總經費超過原提出申請之總經費時,得另以專案處理。
五、申請程序:
於每年九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以郵戳為憑)檢具計畫書十份(如附
件一、二)及電子檔一份提出申請。
六、審查方式及標準:
(一)由本會邀集學者專家組成審查小組,進行審查。
(二)就申請單位所提計畫之周延性、可行性、效益性及辦理試務之經驗
、視聽設備品質、交通便利性、無障礙環境設施狀況等,予以審查
。
(三)基於業務考量,得就北區、中區、南區、東區之申請單位審核,並
依實際需要,擇最適當者承辦。
(四)審查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單位。
七、經費撥付及核銷:
受補助單位應於收到本會同意補助函後,依函示檢具領據(附件三)
並註明補助款核撥資料(附含戶名、銀行及分行名稱、帳號等項目之
存摺影本),以公函向本會申請暫撥付核定補助金額三分之一;於計
畫執行二個月後,檢具領據及計畫進度表,向本會申請暫撥第二期款
(核定補助金額三分之一);於計畫執行完成後三十日內(至遲應於
當年度十二月二十五日前)檢具尾款領據、經費支用報告表(格式如
附件四,全部收入減全部支出後,若有結餘,應繳回本會已撥付之補
助款;若有不足,本會補助不足數的百分之八十)、原始憑證(如附
件五,已設置校務基金者,得免送原始憑證)、成果報告書(格式如
附件六,並附電子檔)等資料送本會核銷;惟如有資本門軟體補助,
應另檢附軟體保管單影本;如有資本門硬體補助,應另檢附財產增加
單影本。
前項所稱設置校務基金者,以依據「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
」設置者為限。
八、證書之發放:
(一)凡經參加客語能力認證合格者,由本會暨受補助單位共同發予認證
合格證書。
(二)參加客語推廣教學者,由各校依其進修規定發給結業證明。
九、著作權之歸屬:
本案設計製作之系統平台及程式、文字、影像、聲音等,其著作財產
權於著作完成時,須永久無償提供本會及其他受本會補助辦理客語能
力認證之單位使用,並永久授權本會轉移使用及修改程式之權利(同
意書如附件七)。受補助單位於核銷時,須提供程式之原始碼、系統
操作手冊及維護手冊等。
十、受補助單位對相關公務機密與涉及商業機密、職業機密或其他個人隱
私資料,均應遵守保密規定,不得洩漏,違反者依相關法令處理。
十一、注意事項:
(一)受補助單位於接獲本會同意補助函二十日內,應填具分季工作摘要
及執行進度表,函送本會,俾辦理追蹤考核事宜。
(二)受補助單位應於每次考試結束後五日內,提供書面試務報告,教學
部分推廣應於每季提供書面成果報告,並於計畫結束後提供年度總
成果報告。
(三)結算之計畫總經費若低於原提出申請之總經費,致補助款占結算之
計畫總經費比例超過百分之八十,或未依核定計畫執行時,本會將
依比例核減補助款。
(四)補助經費以立法院通過之本會預算額度為上限,若預算額度有所增
刪,則核定之補助經費將依比例調整。
(五)本補助款不得用於土地取得(含租賃)及建築物新建等,並應依預
算執行相關法令辦理。
(六)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不得挪作其他用途。
(七)經核定補助款之申請案,必須於當年度十二月二十五日前辦理結案
,如逾期請款,且未事先報本會核備者,視同自動放棄。
(八)受補助單位如有不按計畫書履行,或違反本要點規定及相關法令者
,本會得撤銷其補助,並追繳全部或部分已撥付款項(切結書如附
件八)。
(九)因本補助案所衍生之相關稅賦部分,由受補助單位依規定處理並負
其責任。
(十)所有申請資料及附件,恕不退件。
十二、政策性補助項目,得不受第三、四、五點之限制,並應經專案審查
、報奉核定後實施。
十三、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政府其他相關法令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