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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家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4.10 22:3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客語能力認證考試規費收費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12 月 2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3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客會文字第 10861003221 號令
法規體系: 客家委員會語言發展處
立法理由:
全文檔案: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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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參加客語能力認證考試者,應繳納報名費新臺幣五百元。
         前項報名費,基於推廣客語及教育宣導之需,減半收費;十九歲以下者,免收報名費。

第 3 條  考試合格證書,收取製作費新臺幣二百元,補發、換發者亦同。
         基於推廣客語及教育宣導之需,初次領發者,免收合格證書費。

第 4 條  客語能力認證考試簡章置於報名網站供考生下載使用,不另收費。

第 5 條  本標準所定收費數額,依辦理費用、成本變動及消費者物價指數變動情形等影響因素,每三年至少檢討一次。

第 6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客家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