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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家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2.28 03:2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客語能力認證考試規費收費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12 月 2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3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客會文字第 10861003221 號
法規體系: 客家委員會語言發展處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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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參加客語能力認證考試者,應繳納報名費新臺幣五百元。 前項報名費,基於推廣客語及教育宣導之需,減半收費;十九歲以下者,免收報名費。

第 3 條 考試合格證書,收取製作費新臺幣二百元,補發、換發者亦同。 基於推廣客語及教育宣導之需,初次領發者,免收合格證書費。

第 4 條
客語能力認證考試簡章置於報名網站供考生下載使用,不另收費。

第 5 條
本標準所定收費數額,依辦理費用、成本變動及消費者物價指數變動情形
等影響因素,每三年至少檢討一次。

第 6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客家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