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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客家委員會客家學術發展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08 月 2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客會綜字第1030009759號
法規體系: 客家委員會綜合規劃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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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客家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強化客家學術研究之基礎,促進客家知識體系之發展,特成立客家學術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會客家學術發展委員會設置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客家知識體系發展計畫,係指本會補助大學校院發展客家學術機構計畫、補助購藏客家相關圖書資料計畫、獎助客家學術研究計畫、獎助優良客家研究博碩士論文計畫及其它經本委員會同意設置之計畫等。 

三、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有關客家知識體系發展計畫之規劃及審議事項。
        (二)有關客家知識體系發展計畫之評核事項。
        (三)其他有關客家知識體系發展應辦理事項。 

四、本委員會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委員會委員互推舉之。委員九人至十三人,由本會就學者、專家遴聘之,委員之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全體委員之三分之一,聘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
        本委員會委員於任滿前出缺,其補聘之委員聘期至補滿原任者之任期為止。 

五、本委員會會議召開時間,依各補(獎)助計畫作業要點之規定時程辦理,委員會會議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應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六、為辦理計畫審議及執行成果檢核,本委員會委員得視需要參與本會辦理之評鑑工作,有關評鑑實施計畫由本會另訂之。 

七、本委員會之幕僚作業,由本會綜合規劃處辦理之。 

八、本委員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由學者、專家擔任之委員,得依規定支領審查費及出席費。 

九、本委員會推動業務所需經費,由本會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