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客家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推動藝文與生活結合,鼓勵客家藝文團隊之組成與發展,以厚植客家文化活力,並提升客家表演藝術品質與精緻度,邁向國家藝術殿堂演出,推展客家文化藝術與國際接軌,特訂定本會藝文團隊補助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指依法登記、立案之音樂、舞蹈、戲劇、及民俗技藝等各種傳統或現代之藝文團隊。但政黨、民營機構所屬團體,不予補助。前項所稱民營機構係指以營利為目的,依照公司法組織、登記成立之社團法人。
三、補助範圍:符合前點規定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均可提出申請:
(一)針對藝文資源能量較為匱乏之地區,透過民眾參與, 成立新藝文團隊、社團者。
(二)為永續經營,持續創作,以提升團隊展演水準,強化經營管理能力者。
(三)為開拓客家文化藝術新境界,促進客家藝術活動精緻度,以邁向國家藝術殿堂演出,推展客家文化藝術與國際接軌者。
四、補助項目:
(一)團隊營運所需經費。
(二)教育訓練所需經費。
(三)專長發展所需經費。
(四)支持、輔助成長所需經費。
(五)演出創作、版權等相關所需使用費。
(六)成果展示所需經費。
(七)團隊表演所需之場地租金。
(八)其他有關經費。
五、補助原則:
(一) 本要點補助分級分為第一至三級,第一級及第二級團隊可提出一年期或三年期計畫,第三級團隊則以一年期計畫為主。各分級申請資格及申請計畫類型詳如附件1。
(二)申請第一級之團隊應能展現臺灣客家文化能量,且具備國際文化識別價值者;申請第二級之團隊應能發展專業客家藝文,且具有展演規模能量者;申請第三級之團隊應能穩健經營持續創作,且發揮藝文扎根者。
(三)團隊應評估自身發展狀況及未來發展,於申請時自行勾選申請級別及申請計畫類型;團隊可於申請級別勾選第一優先及第二優先序位,至少應填列一種,本會得依據評審結果確定其所應列級別及補助計畫類型。
(四) 申請計畫類型包含團隊營運及年度演出計畫、客家藝文推廣計畫及國際藝術交流計畫;所有申請團隊均應提報團隊營運及年度演出計畫,第一及二級團隊得依發展需求,提報客家藝文推廣計畫或國際藝術交流計畫。
(五) 本會依團隊所提出之申請計畫,審查每年度補助金額,第一級團隊最高補助以新臺幣一千萬元為原則,第二級團隊最高補助以新臺幣五百萬元為原則,第三級團隊最高補助以新臺幣一百萬元為原則。
(六) 申請三年期計畫者,應先行預估三年補助額度之配置,於本會核定第一年度補助金額後,受補助單位仍須逐年度提具計畫書送本會書面審核,經完成評審程序並參酌本會年度預算編列情形後,核定後續年度補助金額。
六、付款方式:補助款以年度方式撥付,並依年度執行進度分二期撥付:
(一)第一期款:審查核定後,受補助單位依據本會輔導藝文團隊成長補助計畫督導評核要點填報分季工作摘要及進度表,經本會核備後,撥付百分之五十補助款。
(二)第二期款:計畫執行完成一個月內(如計畫於補助年度十二月完成者,於當年度十二月二十日前),檢具領據、計畫總經費支出明細表、獲補助項目及金額明細表(如接受二個以上政府機關補助者,並應列明各機關補助項目及金額)、補助項目支出原始憑證、十份成果報告書(含工作日誌及活動照片)、所屬藝術人才及師資名單(須依本會格式提供),以及相關資料報本會審核通過後,撥付百分之五十補助款。
七、申請程序:
(一)各申請單位應於前一年度十一月三十日前向本會申請。
(二)申請時,應檢具申請表(如附表)、計畫書(如附表計畫書範例)、著作財產權授權同意書、立案證書影本及組織章程各十份連同電子檔一份送本會。
(三)計畫書應含計畫名稱、計畫目標、計畫期程、實施地點、團隊簡介、現況及需求分析、預定工作項目、實施步驟與方法、經費概算表、經費來源、預期效益及過去三年獲本會補助情形及執行成效說明等項目(詳如附件計畫書範例)。
(四)申請補助三年期計畫並經審核通過者,於第二年度申請時,除檢附第一年度成果報告外,仍應提具計畫書,送本會書面審核,前一年度之成果及目標達成度,將作為核定年度補助金額之重要依據;第三年度申請時亦同。
(五)未依前款規定提出申請者,本會得不予受理。
(六)各申請單位應列明全部經費明細及申請本會補助項目及金額,同時申請其他政府機關補助者,並應列明申請各該機關補助項目及金額。
(七)表件不全者,經本會函請申請單位限期補正,未於規定期限內補正者,不予受理。
八、審查作業:
(一)由本會依本要點進行初審,並擬具初審意見供審查小組複審。
(二)審查小組由本會邀請學者專家及相關業務單位代表五至七人組成,並得邀請申請單位列席說明。
九、審查考量原則
(一)團隊成員培力計畫及計畫目標達成之可行性。
(二)對培養年輕化客家藝術人才之影響力。
(三)對團隊新作品創新發表及客家文化深耕發展之效益。
(四)執行成果呈現方式之特色、創意,以及觀眾開拓之潛力。
(五)團隊經營理念之發展性及具體運作成果。
(六)過去辦理本會補助計畫之執行成效或相關文化活動之實績。
(七)經費編列之合理性。
十、輔導與執行:
(一)為求計畫之落實,本會得派員實地瞭解實施情形及績效,並提供必要之輔導與考核。經考核績效優良者,將列為日後優先補助對象。
(二)受補助單位應依本會核定之計畫內容辦理,如有變更或因故無法執行者,應敘明理由函報本會核備後據以執行。未依規定辦理者,本會得撤銷其補助。但因不可抗力因素者,不在此限。
(三)本會得視需要辦理參與計畫之團隊、社團交流工作坊或期中觀摩學習活動,以激發創意,增進計畫成效。
(四)獲補助者應同意就補助案所提供之相關文件及成果報告等資料,無償授權本會以非營利為目的之公開發表與利用,並配合本會推動相關之藝文活動,公開發表補助計畫之成果。
(五)成果報告書應視計畫性質,分別檢附工作日誌、活動照片、影音紀錄、培訓報告、研習心得或其他客觀上可稽之資料供核備。
十一、財務管理:
(一)補助經費不得支應於購置或維護設備等資本門經費,並依核定計畫指定用途支用,如有虛報、浮報或其他違反本要點之情事者,本會得撤銷其補助,並得於二年內不再受理其申請。
(二)受補助單位接受本會及其他政府機關補助,其合計之補助金額占計畫總經費達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應依政府採購法辦理採購,並接受本會及其他補助機關之行政監督。
(三)逾期未請款,經本會通知限期請款,屆期仍未請款且無合理原因者,撤銷其補助。
(四)原始憑證應依據「支出憑證處理要點」之規定辦理,並加裝封面,依序裝訂。
(五)涉及個人所得之所得稅扣繳事宜,由受補助單位依規定辦理。
十二、相關規定:
(一)各項宣導資料、書刊及宣導影片等,應於適當位置標明「客家委員會」「補助」或為「指導單位」之字樣,未標明者,本會得撤銷或核減其補助。
(二)補助計畫之申請與執行,受補助單位應核實辦理,如有偽造不實之情事,應負法律責任。
(三)受補助單位應擔保其著作、曲目及申請計畫無侵害他人著作權之情事,如有該等情事致本會權益遭受損害或受連帶賠償請求之損失,受補助單位應負全部賠償責任。
(四)受補助單位如違反本要點規定,將列入未來評鑑之參考;情節嚴重者,本會得撤銷或核減其補助。
(五)所有申請資料及附件,本會恕不退件。
十三、政策性之重要計畫,得不受第五點及第六點之限制,但仍應經專案審查、報奉核定後實施。
十四、有關受補助單位補助計畫之管制考核事項,另訂定「客家委員會輔導藝文團隊成長補助計畫督導評核要點」辦理。
十五、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