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十日行政院客家委員會客會企字第 092000850
4 號函訂定發布全文 14 點
2.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行政院客家委員會客會企字第 093000540
3 號函修正發布全文 14 點
3.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九日行政院客家委員會客會企字第 094001070
42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15 點;並自九十四年九月一日生效
(原名稱:行政院客家委員會補助地方政府推動特色文化加值產業發展
計畫作業要點;新名稱:行政院客家委員會推動特色文化加值產業發展
計畫補助作業要點)
4.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日行政院客家委員會客會企字第 09500017892
號令修正發布第 4 點條文;並自九十五年三月二日生效
5.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日行政院客家委員會客會企字第 0970011
163 號令修正發布第 2、3、5、9、11 點條文;並自即日起生效
6.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二十八日行政院客家委員會客會企字第 100000162
0 號令修正發布第 3~5、7、11 點條文;並自一百年一月一日生效
7.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十日客家委員會客會法字第 1010002369 號令
修正發布名稱及第 1、9、14 點條文;並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生效
(原名稱:行政院客家委員會推動特色文化加值產業發展計畫補助作業
要點;新名稱:客家委員會推動特色文化加值產業發展計畫補助作業要
點)
8.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六日客家委員會客會產字第 1010011344 號令
修正發布第 4、5、7 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9.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客家委員會客會產字第 101002204
0 號令修正發布第 11 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10.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二日客家委員會客會產字第 1020014722 號
令修正發布全文 15 點;並自即日生效
11.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六日客家委員會客會產字第 1030017755
號令修正發布第 3、4、6、8、11 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12.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六日客家委員會客會產字第 1040017123
號令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一日客會產字第一0七六六00二五八一號令廢止修正發布第 5 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13.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一日客會產字第一0七六六00二五八一號令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