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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家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7 04:5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客家委員會補助出版客家學術著作普及叢書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04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客會綜字第1060005474號
法規體系: 客家委員會綜合規劃處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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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客家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促進客家學術研究成果普及化,鼓勵
    出版發行客家學術著作普及叢書,以增進客家知識流通,特訂定本要
    點。


二、補助對象:依中華民國法令設立登記之出版事業機構或立案之公私立
    大專院校(以下簡稱申請單位)。


三、申請補助出版之客家學術著作普及叢書應具備要件:
(一)本要點所稱叢書係指彙集許多單獨著作具有一個總題名的一套出版
      品,每套至少二冊,每冊頁數不限,可依主題性質進行規劃。
(二)應以客家主題學術研究成果為範疇,主題、形式不限,對深化客家
      知識基礎有實質助益。
(三)應具專業性及可讀性,文字淺顯易懂,以深入淺出方式傳遞客家專
      業知識。
(四)獲補助之客家學術著作普及叢書以首次在中華民國境內出版發行者
      為優先,且須已取得相關文獻及論文等之授權,並於受理年度之次
      年起兩年內完成出版。


四、補助原則:申請補助案件經審查符合規定時,依下列原則補助:
(一)依審查結果分級補助,經審查評定為 A  等級之申請案,每冊補助
      以新臺幣三十萬元為上限,每案以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為上限。經
      審查評定為 B  等級之申請案,每冊補助以新臺幣二十萬元為上限
      ,每案以新臺幣一百萬元為上限。
(二)申請單位於每一年度提送之申請案數量不限,但該年度同一申請單
      位所獲補助至多以三案為限。
(三)經費項目以出版客家學術著作普及叢書必要之業務費用為主,不得
      支應於購置或維護設備等資本門經費項目。


五、申請時間:每年九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止。(惟民國一百零六年計畫
    應於一百零六年五月一日至五月三十一日提出申請)


六、公布時間:每年十二月十五日前。(惟民國一百零六年計畫於一百零
    六年七月十五日前公布)


七、申請方式:採網路申請,於申請期間至本會網頁(http://www.hakka
    .gov.tw/)進入獎補助系統,完成申請程序。網路申請包括:(惟民
    國一百零六年計畫採郵寄申請,申請單位備妥下列資料寄送本會綜合
    規劃處收)
(一)填寫申請表(格式如附件一)、計畫書(格式如附件二)及經費預
      算表(格式如附件三)。
(二)上傳文件:符合第二點規定之立案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營利登記證明(PDF 檔格式)。


八、審查作業:
(一)本會應先就申請資格、申請應備文件資料及應載內容進行初審,未
      符合者,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仍不全者,不予受理;補
      正以一次為限。
(二)初審符合規定者,由本會邀集專家學者組成審查小組進行審查,並
      將審查結果,簽奉本會主任委員核定後,通知各申請者。
(三)審查考量原則:
      1.計畫具體性、完整性。
      2.對客家學術知識普及貢獻程度。
      3.計畫預期目標與效益、過去辦理實績。
      4.推廣行銷活動計畫。
      5.經費編列之合理性。


九、撥款及核銷:
(一)本會得要求獲補助者於指定期限內與本會完成簽約,逾期未完成簽
      約者,本會得撤銷其補助金受領資格。
(二)撥款分二期,各占補助總經費之百分之五十:
      1.第一期款於完成與本會契約書簽訂後,於本會指定期限內檢送收
        據請款。
      2.第二期款至遲於出版當年十月底前,檢送收據、原始憑證、支出
        清單(格式如附件四)、出版成果及行銷推廣活動照片。出版成
        果包括電子檔光碟一份(含封面、目次頁、著作權頁及內文),
        以及完成出版之十冊圖書,於本會檢視無誤後核撥。電子檔光碟
        應提供 PDF  檔案;內文部分須提供 word 檔。


十、輔助與考核:
(一)本會如需瞭解補助計畫之執行情形時,獲補助者應配合並依據本會
      指定之時間及地點向本會說明計畫之執行進度。
(二)本會另得派員實地了解執行情形及績效,並提供必要之協助。
(三)遇有未符合補助計畫之內容,補助款項未依指定用途使用、經費有
      虛報或違反本要點規定之情事者,本會得限期要求改善,未依限改
      善或拒不改善者,本會得撤銷一部或全部補助,並追繳已撥付之相
      關補助經費。


十一、注意事項:
  (一)申請之單位應列明全部預算經費內容,以及向各機關申請補(捐
        )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本會將撤銷獲補
        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獲補助者於三年內不得申請本會之
        相關補助。
  (二)獲補助者應與本會簽訂契約,依約履行。
  (三)獲補助者應同意授權本會基於非營利之目的,在本會相關網站運
        用已完成出版之作品。(授權書樣稿如附件五)
  (四)獲補助者應於獲補助著作權頁或其他明顯處載明「客家委員會贊
        助出版」之字樣。違反者,本會得按核定補助金之十分之一減少
        補助金。
  (五)補助款應專款專用,未經本會同意,不得任意變更用途。
  (六)獲補助者執行申請案如有抄襲、剽竊或侵害他人權益等情事,應
        自負法律責任,本會得撤銷補助,並追回已撥給之補助經費,且
        獲補助者於三年內不得申請本會之相關補助。(切結書樣稿如附
        件六)
  (七)獲補助者倘放棄申領補助金,應以書面通知本會;其已領取之補
        助款,本會得要求依已完成工作項目所占比例返還全部或一部。
  (八)申請案如涉計畫變更,應事先以書面向本會提出,經本會書面同
        意。申請案如因故須展延履約期限者,應事先以書面向本會申請
        展延,經本會書面同意後,展延次數以二次為限。
  (九)本要點相關事項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本會解釋之。



資料來源:客家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