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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客家委員會提升客語社群活力補助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0 年 09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客會語字第11067004062號 令
法規體系: 客家委員會語言發展處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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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客家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傳承、推廣客家語言,營造客語社區環境,提升客語社群活力,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
   (二)公私立各級學校。
   (三)依法登記或設立之財團法人、行政法人、人民團體(不含政治團體)。
   (四)具教材、教具編製、出版或資訊應用開發系統建置經驗之公司。
   (五)本國自然人。

三、補助範圍
   (一)客語社區營造計畫類:串連在地家庭、學校、社區或民間團體,以客語溝通結合在地特色資源或議題,恢復客語社群活力之有關推廣計畫。但不受理公司申請。
   (二)客語研習活動類:結合各式客語研習共學資源,多元化應用客語,如客語親子、同儕共學團體方案、應用客語研習活動等。但不受理公司及自然人申請。
   (三)編撰(製)或出版客語教材(具)類:限定具有教材、教具編製或出版經驗之公司申請。
   (四)客語推廣資訊系統類:有助於客語推廣之系統或應用程式開發或建置。限定具有資訊應用開發系統建置經驗之公司、財團法人申請。
   (五)其他經本會認可有助於推廣客語社群活力之計畫。

四、補助原則
   (一)同一受補助對象,每一年度補助以不超過二次為原則,且依本要點接受補助執行計畫尚未結案者,不得再申請另一計畫之補助,再提出申請者,本會不予受理。
   (二)申請對象為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及所屬各級學校,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與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財力分級級次相關規定辦理。補助款並應納入地方政府年度預算辦理,專款專用。
   (三)申請對象為行政法人、財團法人、人民團體、私立各級學校、公司及本國自然人者,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相關規定辦理。

五、補助金額、計畫執行期程
   (一)補助金額如下:
      1、客語社區營造計畫:每案最高補助三十萬元。
      2、客語研習活動:每案最高補助十萬元。
      3、編撰(製)或出版客語教材(具)類:每案最高補助八十萬元。
      4、客語推廣資訊系統類:每案最高補助二百萬元。
   (二)前款計畫執行期程原則上不得逾一年。但客語推廣資訊系統類得延長為二年。

六、申請程序
   (一)各類型補助案件分別依下列時間受理申請,收件期間如有異動,將另行公告:
      1、客語社區營造計畫類:於前一年度九至十月,以及當年度四至五月受理申請。
      2、客語研習活動類:於辦理活動前兩個月,提出申請。
      3、編撰(製)或出版客語教材(具)類:本會得於前一年度八月公告重點方向後,始開放於前一年度九至十月受理申請。
      4、客語推廣資訊系統類:本會得於前一年度八月公告重點方向後,始開放於前一年度九至十月受理申請。
   (二)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
      1、申請者應於前款申請期間內,以電子化方式至本會獎補助線上申請專區提出申請。
      2、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公私立各級學校及行政法人:除線上填具申請表外,另需檢附活動計畫書(內容應包含:計畫名稱、目的、日期、地點、活動內容、實施方法、經費來源、概算及預期效益等)。
      3、財團法人及人民團體:除線上填具申請表外,另需檢附立案證書影本、負責人當選證書影本、組織章程及活動計畫書(內容應包含:計畫名稱、目的、日期、地點、活動內容、實施方法、經費來源、概算及預期效益等)。
      4、公司:除線上填具申請表外,另需檢附公司登記證明文件、組織章程、最近一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與營業稅申報書影本、無欠稅證明文件、具教材、教具編製、出版經驗或資訊應用開發系統建置經驗相關佐證資料,及活動計畫書(內容應包含:計畫名稱、目的、日期、地點、活動內容、實施方法、經費來源、概算及預期效益等)。
      5、本國自然人:除線上填具申請表外,另需檢附個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及活動計畫書(內容應包含:計畫名稱、目的、日期、地點、活動內容、實施方法、經費來源、概算及預期效益等)。
   (三)同一案件同時申請其他機關補助者,應於活動計畫書中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補助項目與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本會將撤銷該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四)相關文件不全者,經本會通知應於十個工作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得不予受理。

七、審查作業程序:
   (一)審查方式由本會組成三至七人審查小組審查,必要時得邀請申請單位列席說明。
   (二)通案性審查標準:
      1、對客家語言傳承或推廣之影響程度。
      2、計畫內容具體可行之程度,包含方法是否明確、措施是否有效等。
      3、經費運用情形,包含經費編列是否詳實嚴謹、是否以同一案件向其他單位申請補助等。
      4、過往辦理成效或實績。
   (三)個別性審查標準:
      1、客語社區營造計畫類:客語主體性程度、在地社區資源投入程度、社區居民參與程度等。
      2、客語研習活動類:課程規劃妥適性、親子或同儕共學參與度、講師客語教學經驗、研習活動參與對象等。
      3、編撰(製)或出版客語教材(具)類:客語豐富性與正確性、教材(具)內容是否足以養成學生客語能力、引起學習興趣等。
      4、客語推廣資訊系統類:介面友善性、便利性與實用性、客語豐富性與正確性、申請單位過去開發語言學習系統之經驗與實績等。
   (四)申請案件經本會核定後,以書面通知審查結果予申請單位。
   (五)編撰(製)或出版客語教材(具)類、客語推廣資訊系統類計畫經本會核定後,本會得通知受補助單位於指定期限內,與本會完成契約簽訂,逾期未完成者,本會得取消受補助資格,其契約內容由本會另定之。

八、經費撥付與核銷
   (一)客語推廣資訊系統類,補助款原則採兩階段撥付:
      1、第一階段於計畫執行進度達百分之五十時,檢具收據、匯款帳號、執行經費明細表、獲補助項目及金額明細表(如接受二個以上機關補助者,應列明各機關補助項目及金額)、期中報告書及相關資料報本會請款,且須完成獎補助線上申辦系統核銷作業。
      2、計畫執行完成一個月內,檢具收據、匯款帳號、計畫總經費支出明細表、獲補助項目及金額明細表(如接受二個以上政府機關補助者,應列明各機關補助項目及金額)、成果報告書及相關資料報本會請款,且須完成獎補助線上申辦系統核銷作業。
   (二)客語社區營造計畫類,補助款得於計畫執行之初,預先撥付核定補助金額之百分之三十,待計畫執行完成後,再撥付核定金額之百分之七十。
   (三)其餘類別計畫於執行結束後,補助款採一次撥付:
      1、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於計畫執行完成一個月內,檢具收據、納入預算證明、匯款帳號、活動總經費支出明細表、獲補助項目及金額明細表(如接受二個以上政府機關補助者,應列明各機關補助項目及金額)、成果報告書及相關資料報本會請款,且須完成獎補助線上申辦系統核銷作業。
      2、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屬公立各級學校及鄉(鎮、市、區)公所:
於計畫執行完成一個月內,檢具收據、納入預算證明、匯款帳號、活動總經費支出明細表、獲補助項目及金額明細表(如接受二個以上機關補助者,應列明各機關補助項目及金額)、成果報告書及相關資料報本會請款,且須完成獎補助線上申辦系統核銷作業。相關核銷資料需經所在地縣(市)政府初審後,併同該府納入預算證明報本會請款,本會據以透過縣(市)政府撥付款項予鄉(鎮、市、區)公所及公立各級學校。
      3、國立與私立各級學校、財團法人、行政法人、公司、人民團體及本國自然人:
於計畫執行完成一個月內,檢具收據、匯款帳號、活動總經費支出明細表、獲補助項目及金額明細表(如接受二個以上機關補助者,應列明各機關補助項目及金額)、成果報告書及相關資料報本會請款,且須完成獎補助線上申辦系統核銷作業。

九、輔導與考核
   (一)為達成活動效益,本會得隨時派員實地瞭解活動辦理情形與績效,並提供必要之輔導與考核。
   (二)經本會核定之補助計畫,不得擅自更改計畫內容、辦理期程、地點、經費明細,如需變更應函報本會核定。
   (三)活動內容與原申請計畫不符、補助經費未依指定用途支用,經費有虛報浮報、計畫變更未報經本會核定或其他違反本要點之情事者,本會得撤銷其補助。

十、其他注意規定
   (一)本會人員不得於補助申請案中擔任有給職之職務,違者不予補助。
   (二)倘計畫執行涉及宣導資料、影片等,應於適當位置標明「客家委員會補助」等相關字樣,未標明者,本會得撤銷或核減其補助。
   (三)受補助單位應擔保其著作及申請計畫,無侵害他人著作權之情事,倘有該情事致本會權益受損或受連帶賠償請求之損失,應由受補助單位負全部賠償責任。
   (四)受補助單位就補助案所提供之文件及成果報告等資料,同意無償授權本會為推動業務之任何利用。
   (五)計畫內容應將性別平等意識融入,鼓勵多元參與。

十一、政策性補助項目得不受第五點有關補助金額,以及第六點有關受理時間之規定,由本會專案審查,報奉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