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客家委員會客家紀念節慶日實施方案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05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客會綜字第1060007302號
法規體系: 客家委員會綜合規劃處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客家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使客家歷史與文化成為全民共享之記
    憶與光榮,特依「客家基本法」及內政部「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
    規定,訂定本實施方案。


二、客家紀念節慶日依其對臺灣客家人文歷史之意義、重要性及影響力,
    分為「國家級」、「縣市級」及「鄉鎮市區級」等 3  等級。
(一)國家級:能彰顯客家族群對臺灣多元文化之貢獻,在國家歷史占有
      重要地位或對社會發展具深遠影響,其影響力擴及 2  個以上縣市
      地區,足資紀念者。
(二)縣市級:具在地特殊記憶,且其影響力橫跨 2  個以上鄉鎮市區,
      足資紀念者。
(三)鄉鎮市區級:具在地特殊記憶,足資紀念者。


三、客家紀念節慶日符合前項規定,得依式(如附表)以下列方式提案,
    經本會審查通過後,報請主任委員核定公布。
(一)由提案人向本會提出申請。
(二)由地方政府向本會提出申請。
(三)本會業務單位得依職權主動提案申請。


四、客家紀念節慶日之修正或廢止,其程序與訂定時相同。


五、本實施方案陳請主任委員核定後公告實施之,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