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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客家委員會推動客語生活學校督導評核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12 月 3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1 年 02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客會法字第1010002369號
法規體系: 客家委員會語言發展處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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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客家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落實客語生活學校督導考核工作,提
    升執行成效,特依客家委員會推動客語生活學校補助作業要點(以下
    簡稱本作業要點)第十四點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幼稚園及托兒所(以下統稱
    受補助學校)。


三、管制與追蹤:
(一)本會於核定補助後,以直轄市教育局、縣市政府為單位,於每年七
      月底前,彙整受補助學校之執行情形,送本會核辦。
(二)受補助學校應照核定計畫切實執行。如有變更計畫項目、執行期間
      及進度時之情事,應填具推動客語生活學校補助計畫變更申請表(
      格式如附件一)詳述理由,報本會核准。


四、訪查與督導:
(一)本會得視實際需要,派員實地訪查或邀請受補助學校到本會說明。
(二)訪查人員由本會文教處指派專人或會同當地教育主管機關人員擔任
      。
(三)訪查人員應填寫訪查紀錄表(如附件二),於訪查結束後一週內陳
      核。
(四)訪查事項如下:
      1.計畫是否按照預定目標、進度執行。
      2.已有執行成果,與預期效益是否符合。
      3.執行過程中是否有困難需協助解決。
      4.相關資料是否於適當位置標明「客家委員會輔導或補助」等字樣
        。
      5.是否已建立完整補助案件檔案資料備查。
      6.是否以公開發表計畫之方式展示成果。
      7.經費是否按照本會核定項目核實支用。
      8.支出原始憑證是否依照本會規定辦理。
      9.縣(市)政府及師生、社區人士是否參與本計畫。


五、獎懲:
(一)計畫執行績效優良之受補助學校,本會得不定期予以表揚,並納入
      下年度本會推動客語生活學校補助計畫核定補助額度之參考。
(二)受補助學校於計畫完成後,經評估績效卓著者,本會將建請教育主
      管機關表揚或敘獎。
(三)若工作進度已嚴重落後,明顯無法於申請年度完成者,本會得取消
      補助資格,並視情節輕重追回全部或部分已撥付款項。


六、本要點陳奉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