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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家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4.19 22:51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客家委員會推行客語能力認證作業要點
民國 107 年 05 月 22 日
圖表附件:
一、客家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加強客語之使用能力、鼓勵全民學習,提高客語之服務品質,並落實客家文化傳承之任務,特訂定本會客語能力認證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客語能力,指客語之聽、說、讀、寫能力。

三、客語能力之認證,由本會規劃執行之。其中有關認證範圍、認證工具、認證試務及認證行政事務,本會得委託具公信力及專業水準之學術機構辦理之。

四、本會及受委託辦理之學術機構,對應考人個人資料應負保密義務。

五、本認證不限國籍、族別,均可參加。

六、客語能力之認證方式分為基礎級、初級、中級、中高級、高級與專業級,採筆試與口試評量,各等級之認證方式與標準,由本會邀集專家學者研訂,並經本會主任委員核定後實施。

七、各等級認證之合格條件,分列如下:
(一) 初級認證: 總分一百分。分數達七十分以上,且各測驗類型達通過門檻分數者為合格。
(二) 中級、中高級認證:總分三百分。分數達一百五十分以上未滿二百一十五分者,取得中級認證合格,但任一測驗類型未達通過門檻分數者為不合格;分數達二百一十五分以上者,取得中高級認證合格,但任一測驗類型未達通過門檻分數或書寫測驗音標大題為零分者,取得中級認證合格。
(三) 高級認證: 總分三百分。分數達二百四十分以上者為合格。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稱測驗類型通過門檻分數,以各年度各等級認證簡章公告為準。

八、依本要點通過認證者,由本會發給客語能力證明。

九、本客語認證僅證明客語能力,本會無協助任何就業分發之義務。
資料來源:客家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