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行政院客家委員會推展海內外客家事務交流合作活動補助督導評核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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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95 年 03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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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表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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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客家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協助受本會補助之海內外客家社團有效推展海內外客 家事務交流合作活動,弘揚客家文化及精神,特依本會推展海內外客家事務交流合作活動補助要點(以下簡稱本補助要點)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依據本補助要點經本會核定補助之海內外客家社團。
三、管制與追蹤:
(一) 受補助單位應於接本會函復同意補助二十日內,應填具工作摘要及進度表(如附件一)並函送、傳真或電子檔送交本會,辦理追蹤管制事宜。
(二) 受補助單位應按照本會核定計畫項目、執行期間及預定進度切實執行辦理,不可偏離。如有特殊情況,原核定計畫不能配合實際需要,必須變更原計畫項目、執行期間及進度時,應詳述理由,陳報本會核准後方得辦理。
四、訪查與督導:
(一) 本會得視實際需要,派員實地訪查或邀請受補助單位到本會說明,受補助單位應配合辦理,不得拒絕。
(二) 本會辦理實地訪查或邀請受補助單位到本會說明,應通知會計室及兼辦政風業務人員,會計室及兼辦政風業務人員得視情形派員出席。
(三) 實地訪查人員原則由本會綜合處指派專人辦理,必要時得由綜合處處長、副處長或科長率同業務有關人員實地訪查。
(四) 年度實地訪查實施計畫(如附件二)由本會綜合處依本要點擬訂陳核後實施。
(五) 實地訪查人員應填寫訪查紀錄表(附件三),於訪查結束後一週內陳核。
(六) 訪查事項如下:
1、計畫是否按照預定目標與進度執行。
2、查核時已有之執行成果,與預期效果是否符合。
3、瞭解計畫於執行過程中所遭遇之困難,是否確需協助解決。
4、各項宣導資料、書刊及宣導片等,是否於適當位置標明「行政院客家委員會輔導或補助」等相關字樣與本會會徽。
5、受補助單位是否以公開發表計畫之方式展示成果(公開發表之形式包括展演活動、出版 發行、播送放映、製作網頁或其他方法向公眾提示其內容)。
6、經費是否按照本會核定項目覈實支用。
7、執行計畫經費支出,有無支付經常性人員之人事費、設備費。
8、受補助單位是否隨時建立完整補助案件檔案查。
9、其他與計畫有關之事項。
五、結算作業: 受補助單位於計畫執行完成後一個月內(並於當年度12月31日前),檢送領據、機票 收據及票根正本、簽證費收據、團員出入境戳記紀錄影本及活動成果報告、實際支用經費明細表、獲補助經費項目及金額明細表(如接受二個以上政府機關補助者,應列明各機關補助項目及金額)(以上文件一律以 A4 大小紙張直式橫書繕打裝訂,各頁正下方加註頁碼)各一份送本會辦理核銷,並將活動相關帳簿及憑證等保留十年,以供本會及相關單位查核。
六、獎懲:
(一) 計畫執行績效優良之受補助單位,本會將納入下年度本會補助推展海內外客家事務交流合作活動之依據。
(二) 計畫執行不良者(查有未確實依相關規定辦理、計畫執行延宕未能積極辦理、經費未確依補助用途支用等),本會得撤銷其補助資格,並依其情節輕重,追回全部或部分已撥付款項,且停止補助一年至三年。
(三) 受補助單位自籌款若編列不實或有造假情事,經發現後本會得要求繳還補助款,且二年內不再給予補助。
七、本要點陳奉本會主任委員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