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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客家委員會各類補助案件應收歲入款催繳及處置作業要點
民國 98 年 04 月 24 日
圖表附件:
一、為建立行政院客家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各類補助案件之未執行或已執行經本會核定取消全部或核減部分之款項或結餘等應收歲入款催繳及處置作業規範,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應收歲入款,係指受補助單位或個人(以下簡稱債務人)應繳回(還)本會,尚未收得之款項屬之。

三、本會應收歲入款項,除無法確定責任或對象者外,各業務單位應通知債務人於一定期限內清償,不得積壓延誤。債務人因財務困難或其他原因無法立即清償全部款項,得檢附有關證明 文件報請本會承辦單位簽奉首長核准,採延後或分期方式攤還,攤還期限最長以五年為限,並應簽訂具結書,其格式由本會另定之。

四、本會各應收歲入款項及簽奉採分期攤還之案件,各業務單位應於事件發生一個月內,具文向繳款單位催繳,至多予以三個月延繳期限,並得視實際需要於期限內再催繳一次。
債務人如未依期限繳款,經催繳不予理會或欠繳達一年以上者,各業務單位除依相關法令繼續追繳,得簽奉首長核定後移送相關機關查處。

五、本會屆滿五年尚無法收繳之應收歲入款,已依法取得債權憑證者,得檢同有關證件,報經審計部核定,並副知行政院主計處後,據以註銷帳列相關科目。尚未取得債權憑證者,應依照審計法第五十八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一條規定辦理,並副知行政院主計處。

六、審計部審定修正增列之應收歲入保留款,超過一年未滿五年之應收歲入款,應依本要點第四點辦理;已屆滿五年尚未執行而有註銷之必要者,得檢同有關證件,報經審計部核定,並副知行政院主計處後,據以辦理註銷。

七、本會各業務單位對各申請補助機關或團體有以前年度應收歲入款未結清者,應暫不予補助,視釐清情形另議,至超過一年以上者,一律不予受理。

八、本會各應收歲入款項,如因緊急危難或特殊情形無法依第三點至第六點辦理者,應敘明原因檢同有關證件,簽奉首長核定後暫緩催收。但俟原因消失後,仍應繼續辦理催收。

九、本會所屬機關辦理各項應收未收款項之催繳及處置作業適用本要點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