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考試者,應繳納報名費新臺幣五百元。
前項報名費,基於推廣客語及教育宣導之需,國家語言發展法草案通過前,減半收費。但十九歲以下者,得免收報名費。
第 三 條 考試合格證書,收取製作費新臺幣二百元,補發、換發者亦同。
基於推廣客語及教育宣導之需,國家語言發展法草案通過前,初次領發者,免收合格證書費。
第 四 條 客語能力認證考試簡章置於報名網站供考生下載使用,不另收費。
第 五 條 本標準所定收費數額,依辦理費用、成本變動及消費者物價指數變動情形等影響 因素,每三年至少檢討一次。
第 六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