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家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9.07 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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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客語能力認證考試規費收費標準
歷史法規:
民國 103 年 05 月 30 日
圖表附件:
行政院公報電子檔.pdf
第 一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參加客語能力認證考試者,應繳納報名費新臺幣五百元。
第 三 條 考試合格證書,收取製作費新臺幣二百元,補發、換發者亦同。
第 四 條 客語能力認證考試簡章置於報名網站供考生下載使用,不另收費。
第 五 條 本標準所定收費數額,依辦理費用、成本變動及消費者物價指數變動情形等影響 因素,每三年至少檢討一次。
第 六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客家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