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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家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9.07 02:09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客語能力認證考試規費收費標準
民國 103 年 05 月 30 日
圖表附件:
第 一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參加客語能力認證考試者,應繳納報名費新臺幣五百元。

第 三 條 考試合格證書,收取製作費新臺幣二百元,補發、換發者亦同。

第 四 條 客語能力認證考試簡章置於報名網站供考生下載使用,不另收費。

第 五 條 本標準所定收費數額,依辦理費用、成本變動及消費者物價指數變動情形等影響 因素,每三年至少檢討一次。

第 六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客家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