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參加客語能力認證考試者,應繳納下列費用:
一、簡章:新臺幣五十元。
二、報名費:新臺幣五百元。
前項報名費,基於推廣客語及教育宣導之需,減半收費,至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十九歲以下者,得免徵報名 費,施行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一日至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 3 條 考試合格證書,收取製作費新臺幣二百元整,補發、換發者亦同。
基於推廣客語及教育宣導之需,初次領發者,免收合格證書費,至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 4 條 客語能力認證考試簡章置於報名網站供考生下載使用,不另收費。
第 5 條 本標準所定收費數額,依辦理費用、成本變動及消費者物價指數變動情形等影響因素,每三年至少檢討一次。
第 6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