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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客家委員會客家貢獻獎頒給要點
民國 101 年 11 月 01 日
圖表附件:
一、客家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表彰社會人士積極參與客家事務,對推動客家文化發展,豐富台灣文化多樣性,有卓越貢獻,足為表率者,特訂定本要點。

二、獎勵對象:
凡對客家語言、文史、文學、學術、藝術、文創產業、公共事務及海外推廣等客家事務卓有成效者。

三、獎項類別:
(一) 終身貢獻獎:致力於客家事務二十五年以上,對國家社會有卓越貢獻,其成就為社會所公認者。
(二) 傑出成就獎:對以下各類客家事務之研究推廣卓有成效者。
1、語言、文史、文學類:含客語研究及推廣利用,客家文史研究、保存及推廣利用,客家文學創作、編纂等。
2、學術、藝術、文創產業類:含客家學術研究、推廣利用、青年人才培育,客家音樂、戲曲、舞蹈、美術等藝術創作,以客家文化為元素,具有創造財富與就業機會之潛力,符合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三條所稱之文化創意產業者。
3、公共事務及海外推廣類:含客家媒體傳播、客家行政、社區營造、社會公益(含人權、生態),海外客家文化及事務推展等。

四、參選資格:
(一) 終身貢獻獎:凡個人,須具中華民國之國籍、不限族群、性別,須經推薦或提名程序,始得參選。
(二) 傑出成就獎:除公共事務及海外推廣類外,凡個人,須具中華民國之國籍,不限族群、性別,均可自行參選、接受推薦或提名參選,每人限參選一類,並須於五年內未曾獲頒本獎者。

五、獎勵:
(一) 終身貢獻獎頒給名額至多二名,得獎者各頒給獎座、證書及獎金新臺幣一百萬元整。
(二) 傑出成就獎各類獎項以一至三名為原則,評審委員得視薦選人員之貢獻度,酌增名額。得獎者各頒給獎座、證書及獎金新臺幣二十萬元整。
(三) 各類獎項參選者如未獲評定得獎,得由決審委員會多數決議從缺。

六、參選方式:本獎參選方式分為自行參選、推薦參選及提名參選三類,其參選方式如下:
(一) 自行參選:由參選人以本人名義自行申請之。
(二) 推薦參選:推薦者須為政府機關或政府立案之民間團體(機構)或由外交部駐外單位及海外客家社團推薦,並應繳附被推薦者簽署之同意書。
(三) 提名參選:由本會遴聘各領域具有資望之社會賢達及學者專家三至五人組成提名小組,本超然公正原則提名各獎項之參選人,並應取得被提名者簽署之同意書。
本獎參選者應於公告徵選截止日前將參選資料(如附件),郵寄本會,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徵選時間由本會另行公布。

七、評審方式:
本獎評審分為初審、複審及決審,其評審委員會之設置及作業程序如下:
(一) 初審: 參選者資料送達本會後,由本會工作小組就參選者相關資料進行檢核,並於必要時做查核,以作為複審委員會評核之依據;資料未完備者,應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喪失參選資格。
(二) 複審:
1、終身貢獻獎審核:
(1) 複審委員會置委員七人,由本會政務副主任委員擔任委員兼召集人,外聘委員四人由專業人士擔任之。內聘委員二人由本會常務副主任委員及主任秘書擔任之。
(2) 複審委員就初審提供進入複審程序之參選人資料進行複審,並召開複審委員會議,選出四至六位候選人,提報決審委員會。
2、傑出成就獎審核:
(1) 複審委員會置召集人一人,由本會常務副主任委員擔任之,負責主持本獎項各類組評選前及評選後之整合會議。另依獎項類別各置分組審查委員五人,其中外聘委員三人由專業人士擔任之,內聘委員二人由本會主任委員指派之,並以其中一人擔任分組召集人,並得擔任二類以上之分組委員。
(2) 複審委員會之分組審查委員,分別就初審提供進入複審程序之參選人資料進行複審,選出各類組三至九位候選人,送交複審委員會召開整合會議通過後,提報決審委員會。
(三) 決審:
1、決審委員會置委員九人,由本會主任委員擔任委員兼召集人,外聘委員六人由專業人士擔任之。內聘委員二人由複審召集人擔任之。
2、決審委員就複審提供進入決審程序之候選人資料進行審核,並召開決審委員會議,評選出得獎人。複審、決審之評審程序及標準,由複審、決審委員會另訂之。

八、決審委員會所提得獎名單經本會確認後公告。

九、複審及決審委員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並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為評定決議。
本會遴聘之評審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審查案件時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審查費及交通費。

十、得獎者事蹟,如經證實有不實者,本會得撤銷其得獎資格並追繳獎金、獎座及證書。

十一、本獎每二年辦理評選一次為原則,得獎者由本會擇期舉辦頒獎儀式,公開表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