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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客家委員會客家貢獻獎頒給要點
民國 105 年 08 月 16 日
圖表附件:
一、客家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表彰社會人士積極參與客家事務,對
    推動客家文化發展,豐富臺灣文化多樣性,有卓越貢獻,足為表率者
    ,特訂定本要點。


二、獎勵對象:
    凡對客家語言、文史、文學、學術、藝術、文創產業、公共事務及海
    外推廣等客家事務卓有成效之個人或國內團體。


三、獎項類別:
(一)終身貢獻獎:致力於客家事務二十五年以上,對國家社會有卓越貢
      獻,其成就為社會所公認者。
(二)傑出成就獎:對以下各類客家事務之研究推廣卓有成效之個人或國
      內團體。
      1.語言、文史、文學類:含客語研究及推廣利用,客家文史研究、
        保存及推廣利用,客家文學創作、編纂等。
      2.學術、藝術、文創產業類:含客家學術研究、推廣利用、青年人
        才培育,客家音樂、戲曲、舞蹈、美術等藝術創作,以客家文化
        為元素,具有創造財富與就業機會之潛力,符合文化創意產業發
        展法第三條所稱之文化創意產業者。
      3.公共事務及海外推廣類:含客家媒體傳播、客家行政、社區營造
        、社會公益(含人權、生態),海外客家文化及事務推展等。


四、參選資格:
(一)終身貢獻獎:凡個人,不限國籍、族群、性別,須經推薦或提名程
      序,始得參選。
(二)傑出成就獎:
      1.凡個人,不限國籍、族群、性別,均可自行參選、接受推薦或提
        名參選,每人限參選一類,並須於五年內未曾獲頒本獎者。但非
        本國籍人士參選者,須經推薦或提名,始得參選。
      2.國內團體可自行參選、接受推薦或提名參選,每團體限參選一類
        ,並須於五年內未曾獲頒本獎者。


五、獎勵:
(一)終身貢獻獎頒給名額至多二名,得獎者各頒給獎座、證書及獎金新
      臺幣一百萬元整。
(二)傑出成就獎各類獎項以一至三名為原則,評審委員得視薦選人員或
      團體之貢獻度,酌增名額。得獎者各頒給獎座、證書及獎金新臺幣
      二十萬元整。
(三)各類獎項參選者如未獲評定得獎,得由決審委員會多數決議從缺。


六、參選方式:
    本獎參選方式分為自行參選、推薦參選及提名參選三類,其參選方式
    如下:
(一)自行參選:由參選人以本人名義自行申請之。
(二)推薦參選:推薦者須為政府機關或政府立案之民間團體(機構)或
      由外交部駐外單位及海外客家社團推薦,並應繳附被推薦者簽署之
      同意書。
(三)提名參選:由本會遴聘各領域具有資望之社會賢達及學者專家三至
      五人組成提名小組,本超然公正原則提名各獎項之參選人,並應取
      得被提名者簽署之同意書。
    本獎參選者應於公告徵選截止日前將參選資料(如附件),郵寄本會
    ,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徵選時間由本會另行公布。


七、評審方式:
    本獎評審分為初審、複審及決審,其評審委員會之設置及作業程序如
    下:
(一)初審:
      參選者資料送達本會後,由本會工作小組就參選者相關資料進行檢
      核,並於必要時做查核,以作為複審委員會評核之依據;資料未完
      備者,應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喪失參選資格。
(二)複審:
      1.終身貢獻獎審核:
     (1)複審委員會置委員七人,由本會政務副主任委員擔任委員兼召
          集人,外聘委員四人由專業人士擔任之。內聘委員二人由本會
          常務副主任委員及主任秘書擔任之。
     (2)複審委員就初審提供進入複審程序之參選人資料進行複審,並
          召開複審委員會議,選出四至六位候選人,提報決審委員會。
      2.傑出成就獎審核:
     (1)複審委員會置召集人一人,由本會常務副主任委員擔任之,負
          責主持本獎項各類組評選前及評選後之整合會議。另依獎項類
          別各置分組審查委員五人,其中外聘委員三人由專業人士擔任
          之,內聘委員二人由本會主任委員指派之,並以其中一人擔任
          分組召集人,並得擔任二類以上之分組委員。
     (2)複審委員會之分組審查委員,分別就初審提供進入複審程序之
          參選人資料進行複審,選出各類組三至九位候選人,送交複審
          委員會召開整合會議通過後,提報決審委員會。
(三)決審:
      1.決審委員會置委員九人,由本會主任委員擔任委員兼召集人,外
        聘委員六人由專業人士擔任之。內聘委員二人由複審召集人擔任
        之。
      2.決審委員就複審提供進入決審程序之候選人資料進行審核,並召
        開決審委員會議,評選出得獎人。
    複審、決審之評審程序及標準,由複審、決審委員會另訂之。


八、決審委員會所提得獎名單經本會確認後公告。


九、複審及決審委員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並以出席委員
    過半數之同意為評定決議。
    本會遴聘之評審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審查案件時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
    、審查費及交通費。


十、得獎者事蹟,如經證實有不實者,本會得撤銷其得獎資格並追繳獎金
    、獎座及證書。


十一、本獎每二年辦理評選一次為原則,得獎者由本會擇期舉辦頒獎儀式
      ,公開表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