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客家委員會客家貢獻獎頒給要點
民國 99 年 05 月 24 日
圖表附件:
一、行政院客家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表彰社會人士積極參與客家事務,對推動客家文化發展,豐富台灣文化多樣性,有卓越貢獻,足為表率者,特訂定本要點。

二、獎勵對象:
凡對客家語言、文史、文學、藝術、公共事務、海外推廣及文創產業等客家事務卓有成效者。

三、獎項類別:
(一) 終身貢獻獎:致力於客家事務二十五年以上,對國家社會有卓越貢獻,其成就為社會所公認者。
(二) 傑出成就獎:對以下各類客家事務之研究推廣卓有成效者。
1、語言類:含客語研究及推廣利用等。
2、文史類:含文史研究、保存及推廣利用等。
3、文學類:含客家文學創作、編纂等。
4、藝術類:含客家音樂、戲曲、舞蹈、體育、演唱、繪畫、雕刻、工藝創作等各類藝術創作等。
5、公共事務類:含媒體傳播、客家行政、社區營造、社會公益(含人權、生態)等。
6、海外推廣類:含海外客家文化及事務推展等。
7、文創產業類:以客家文化為元素,具有創造財富與就業機會之潛力,並符合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 3 條所稱之文化創意產業者。

四、參選資格:
(一) 終身貢獻獎:凡個人,須具中華民國之國籍,不限族群、性別,須經推薦程序,始得參選。
(二) 傑出成就獎:除海外推廣類外,凡個人,須具中華民國之國籍,不限族群、性別,均可自行參選或接受推薦參選,每人限參選一項,並須於五年內未曾獲頒本獎者。

五、獎勵:
(一) 終身貢獻獎頒給名額至多二名,得獎者各頒給獎座、證書及獎金新臺幣一百萬元整。
(二) 傑出成就獎各類獎項以一名為原則,得獎者各頒給獎座、證書及獎金新臺幣二十萬元整。
(三) 各類獎項參選者如未獲評定得獎,得由決審委員會多數決議從缺。

六、參選方式:
本獎參選方式分為自行參選、推薦參選二類,其參選方式如下:
(一) 自行參選:由參選人以本人名義自行申請之。
(二) 推薦參選:推薦者須為政府機關或政府立案之民間團體(機構)或由外交部駐外單位及海外客家社團推薦,並應繳附被推薦者簽署之同意書。
本獎參選者應於公告徵選截止日前將參選資料(如附件),郵寄本會,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徵選時間由本會另行公布。

七、參選者資料送達本會後,由本會承辦單位就自行參選及被推薦參選者相關資料進行檢核,資料未完備者,應通知定期補正,並於必要時做查核,以提供各級審核委員會評審之依據。

八、評審方式: 本獎評審分為初審、複審及決審,其評審委員會之設置及作業程序如下:
(一) 初審:
1、初審委員會置委員七人,由本會主任秘書擔任委員兼召集人,其餘內聘委員由各業務單位主管或其指定代表(明定一人)共三人擔任之,另聘請會外專業人士三人擔任之。
2、初審委員會依據承辦單位提供之參選人資料及檢核結果進行審議,對於不宜列入複審之名單,應經初審委員會議過半數同意。通過初審之參選人,由初審委員會按獎項類別提交複審委員會複審。
(二) 複審:
1、傑出成就獎審核:
(1) 複審委員會置召集人一人,由本會常務副主任委員擔任之,負責主持本獎項各類組評選前及評選後之整合會議。另依獎項類別各置分組審查委員五人,其中外聘委員三人由專業人士擔任之,內聘委員二人由本會主任委員指派之,並以其中一人擔任分組召集人,並得擔任二類以上之分組委員。
(2) 複審委員會之分組審查委員,分別就初審提供進入複審程序之參選人資料進行複審,選出各類組二至三位候選人,送交複審委員會召開整合會議通過後,提報決審委員會。
2、終身貢獻獎審核:
(1) 複審委員會置委員七人,由本會政務副主任委員擔任委員兼召集人,外聘委員四人由專業人士擔任之。內聘委員二人由本會常務副主任委員及主任秘書擔任之。
(2) 複審委員就初審提供進入複審程序之參選人資料進行複審,並召開複審委員會議,選出四至六位候選人,提報決審委員會。
(三) 決審:
1、決審委員會置委員十一人,由本會主任委員擔任委員兼召集人,外聘委員七人由專業人士擔任之。內聘委員三人由初審、複審召集人擔任之。
2、決審委員就複審提供進入決審程序之候選人資料進行決審,並召開決審委員會議,評選出得獎人。複審、決審之評審程序及評審標準,由複審、決審委員會另訂之。

九、決審委員會所提得獎名單經本會確認後公告。

十、各級評審委員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並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為評定決議。
本會遴聘之評審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審查案件時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審查費及交通費。

十一、得獎者事蹟,如經證實有不實者,本會得撤銷其得獎資格並追繳獎金、獎座及證書。

十二、本獎每二年辦理評選一次為原則,得獎者由本會擇期舉辦頒獎儀式,公開表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