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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客家委員會客家貢獻獎頒給要點
民國 97 年 09 月 30 日
圖表附件:
一、行政院客家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表彰社會人士積極參與客家事務,對推動客家文化發展,豐富台灣文化多樣性,有卓越貢獻足為表率者,特訂定本要點。

二、獎勵對象:凡對客家語言、文史、文學、藝術、公共事務、海外推廣及青年參與等客家事務卓有成效者。

三、獎項類別:
(一) 終身貢獻獎:致力於客家事務二十五年以上,進而對國家社會有卓越貢獻,且其成就為社會所公認者。
(二) 傑出成就獎:
1、語言類:含客語研究及推廣利用等。
2、文史類:含文史研究、保存及推廣利用等。
3、文學類:含客家文學創作、編纂等。
4、藝術類:含客家音樂、戲曲、舞蹈、演唱、繪畫、雕刻、工藝創作等各類藝術創作等。
5、公共事務類:含媒體傳播、產業發展、社區營造、社會公益(含人權、環保)等。
6、海外推廣類:含海外客家文化及事務推展等。
7、青年參與類:含青年創作、傳承或參與客家相關文化及事務等。

四、參選資格:
(一) 終身貢獻獎:凡個人,不限國籍、族群、性別,須經推薦或提名程序,始得參選。
(二) 傑出成就獎:凡個人,不限國籍、族群、性別,均可自行參選、接受推薦或接受提名參選,每人限參選一項,並須於五年內未曾獲頒本獎者,其中參選「青年參與類」,年齡須在三十五歲以下。 。

五、獎勵:
(一) 終身貢獻獎每年頒給名額至多二名,得獎者各頒給獎座、證書及獎金新臺幣一百萬元整。
(二) 傑出成就獎各類獎項每年以一名為原則,得獎者各頒給獎座、證書及獎金新臺幣二十萬元整。
(三) 各類獎項參選者如未獲評定得獎,得由決審委員會多數決議從缺。

六、參選方式:
本獎參選方式分為自行參選、推薦參選及提名參選三類,其參選方式如下:
(一) 自行參選:由參選人以本人名義自行申請之。
(二) 推薦參選:推薦者須為政府機關或政府立案之民間團體(機構)或由外交部駐外單位及海 外客家社團推薦,並應繳附被推薦者簽署之同意書。
(三) 提名參選:由本會複審、決審委員會提名產生。
前項第一、二款參選者應於公告徵選截止日前將參選者資料(如附件),郵寄本會,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徵選時間由本會另行公布。

七、評審方式:本獎評審分為初審、複審及決審,其作業程序如下:
(一) 初審:由本會就自行參選及被推薦參選者相關資料進行檢核,資料未完備者,應通知定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喪失參選資格。本會應將初審通過之參選者資料彙整後,供複審、決審委員評審。
(二) 複審:
1、複審委員會依「傑出成就獎」七類獎項類別分別組成,每類複審委員會置委員三人,由本會依該獎項類別,聘請該類專業人士擔任之。各類複審委員互推一人擔任召集人,主持該類複審委員會評審事宜,各該召集人並為決審委員會委員。
2、各類複審委員應就該獎項類別初審合格之參選者資料先行審閱,各類複審委員會並得視自行參選及推薦參選情形,召開提名會議,另外提名一至三名參選人,併同初審合格之參選者,進行評審後,各獎項類別各選出二至三位參選者進入決審。被提名人選,應填送參選者資料供審查。
(三) 決審:
1、設決審委員會,置委員十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會主任委員擔任,副召集人二人由本會副主任委員擔任;另,委員七人由各複審委員會召集人出任。
2、「傑出成就獎」部分,由決審委員就複審入選人員資料先行審閱,並個別提出審查意見及推薦順序,再按統計後推薦順序結果,召開決審委員會議,評選出得獎人。
3、「終身貢獻獎」部分,由決審委員就初審合格之終身貢獻獎參選者資料先行審閱,決審委員會並得視推薦參選情形,召開提名會議,另外提名一至三名參選人,併同初審合格之參選者,進行評審後,評選出得獎人。
4、前款被提名人選,應簽署同意書,被提名人未同意參選或未於期限內完成相關手續,不具參選資格。
複審、決審之評審程序及評審標準,由複審、決審委員會另訂之。

八、決審委員會所提得獎名單經本會確認後公告。

九、評審委員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並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為評定決議。
本會遴聘之評審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審查案件時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審查費及交通費。

十、得獎者事蹟,如經證實有不實者,本會應撤銷其得獎資格並追繳獎金、獎座及證書。

十一、得獎者由本會擇期舉辦頒獎儀式,公開表揚。

十二、本要點奉本會主任委員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