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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客家委員會推展海內外客家事務交流合作活動補助要點
民國 99 年 02 月 26 日
圖表附件:
一、行政院客家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推展海內外客家事務交流合作活動,弘揚客家文化及精神,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
(一) 國內部分:
1、依法立案並辦理有關客家事務之民間團體(以下簡稱團體)。
2、公、私立各級學校。
(二) 海外部分:海外辦理有關客家事務之社團。

三、補助範圍:
(一) 參觀訪問客家地區及社團為主要目的之活動。
(二) 有關客家藝文展演及學術交流合作等活動。
(三) 有關弘揚客家文化,促進海內外客家事務交流合作之各項活動。

四、補助項目:
(一) 至其他國家進行客家文化交流:補助項目為經濟機艙(國際線及國內線之百分之六十)、簽證費、活動期間膳宿費(以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之膳宿費日支數額為上限)等。
(二) 辦理客家文化相關活動:補助項目為活動業務費,如:活動手冊印製費、講師鐘點費、場租費、布置費、舞台燈光音響設備費、攝錄影製作費……等,惟不含禮品費。

五、補助原則:
(一) 每一申請案最高補助新臺幣参拾萬元整。
(二) 申請案經核定後,應切實依計畫執行,本會於活動後依實際狀況核撥經費;如計畫變更或因故無法舉辦者,應於活動前報本會重新核定,未依規定辦理或有不實情事者,本會得核減補助經費或取消其補助。
(三) 申請補助經費若係外幣,以活動前一日(如逢假日,往前續推)臺灣銀行賣出即期外幣參考匯價為準。
(四) 以同一事由或活動向多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時,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擬向各機關申請補助項目及金額。

六、申請程序:
(一) 各申請單位應於辦理活動一個月前檢具申請表(格式如附件一)、國內團體立案證書影本、組織章程、海外客家團體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影本及計畫書(內容應包括:計畫名稱、 目的、日期、地點、活動內容、實施方法、經費來源、概算、效益、出(返)國行程及出(返)國團員名冊等項)各二份,連同磁片或電子檔函送本會核辦。
(二) 未依前項規定期限提出申請者,本會得不予受理。
(三) 表件不全者,本會得請申請單位限期補正一次,未於規定期限內補正者,本會得不予受理。

七、審查作業:由本會承辦單位進行審查;必要時,得會同本會相關處室組成審查小組進行審查,填具審查意見陳請核定。

八、審查考量原則:
(一) 對於客家事務交流合作影響程度。
(二) 計畫中從事客家事務交流活動占所有內容之比重。
(三) 計畫書內容詳實具體可行之程度(含經費相關細項是否明確、編列是否務實嚴謹、時間、地點是否明確等)。
(四) 以往辦理之績效。
(五) 自有資源及前往合作交流之地區資源配合實施活動情形。
(六) 海外客家人口分布之區域平衡性。

九、經核定補助經費之申請案,應於活動結束後一個月內檢送收據、補助項目支出原始憑證(補助項目為經濟機艙及簽證費者,應檢附機票票根或電子機票、登機證存根及國際線航空機票購買證明單或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團員出入境戳記紀錄影本及簽證費收據)及活動成果報告(格式如附件二)、實際支用經費明細表、獲補助經費項目及金額明細表(如接受二個以上政府機關補助者,應列明各機關補助項目及金額)各一份送會核銷,逾期本會得依預算支 出狀況取消其補助。

十、若申請案有政策性需要,得不受第二、四、五點之限制,專案審查,陳請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