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客家委員會補助地方政府推動客家文化生活環境營造計畫作業要點
民國 95 年 03 月 15 日

行政院客家委員會補助地方政府推動客家文化生活環境營造計畫作業要點


一、行政院客家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補助地方政府整體規劃客家聚落,保存傳統客庄社區 公共生活場域,強化客屬文化資產特色,落實在地住民共同參與社區發展與環境營造,特訂 定本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地方政府。

三、補助項目: 補助項目以改善客家生活環境及客家人文相關案例為優先。 (一) 公共生活空間環境整理:公園、綠地、廣場、步道、溝渠等公共生活及休憩空間環境整理 改善。

(二) 文化資產風貌營造:具歷史、民俗、藝術等價值之傳統建築、場所及其週邊環境營造。

(三) 人為環境景觀美化整理:路徑、舊鐵道、堤防護岸等線性空間及其附屬設施或既存重要地 標等據點環境整理。

(四) 自然環境景觀復原改善:生活環境聚落所在或毗鄰之山川、水岸、水圳等藍(綠)帶系統 或環境景觀復原改善。

(五) 閒置空間再利用:低度利用公有(公用)建築物或閒置空地之環境改善再利用。

(六) 客家聚落保存發展總體規劃:轄內客庄聚落所在範圍內地景、人文及產業調查分析,發展 課題建議,短中期執行方案或基本設計。

(七) 其他:與客家生活環境營造有關之計畫。

四、補助原則:

(一) 除原經行政院專案核定並訂有補助額度,或由本會核定,且正在執行中之計畫,仍依其規 定辦理至完成為止外,本會對直轄市政府之補助,最高補助百分之五十;對縣(市)政府 之補助,依縣(市)政府財力級次,其最高補助比率,第一級為百分之七十八,第二級為 百分之八十五,第三級為百分之九十。 (二) 跨年度計畫經本會審定階段性進度及完成期限者,採分年編列預算補助,並以滾動式檢討 修正補助額度。

(三) 補助款應納入地方政府年度預算辦理,並應專款專用。

(四) 補助款不得支用土地與建築取得(含租賃)、環境影響評估、山坡地雜項、辦公家具購置 費用、水、電、庶務、消防安檢、常駐經營維持人員之人事支出等經常維持費用。

(五) 受補助計畫應依「中央政府中程計畫預算編製辦法」第 25 條及「政府公共工程計畫與經費 審議作業要點」第 2 點之規定,先進行民間參與投資可行性評估,所需費用,得於補助款 規劃費項下支應。 (六) 提案計畫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申請本會補助項目及金額,同時申請其他政府機關補助 者,應詳列申請各機關補助項目、金額。

五、申請資格:

(一) 基地範圍內建物及土地所有(使用)權如屬政府部門所(管)有,應檢附該機關(構)同 意函;如屬私人所有,應檢附所有權證明及授權使用暨開放供公共使用同意書(或契 約)。以上文件有效期間,原則應為五年(自提案日期起算),惟補助經費超過新臺幣伍 佰萬元以上者,應依補助額度延長提供公眾使用年限。

(二) 執行策略運用社區總體營造觀念推動客家文化者。

(三) 各學校活動中心、老人文康中心、勞工教育中心、社會福利中心、社區活動中心、圖書館 等設施原則不予補助;但在不影響原有功能下,可兼供客家文化保存、推廣、教學、展覽 使用,亦可供地方客家藝文團隊進駐、操練或演出,且未曾獲其他機關補助,執行機關並 可提具永續經營管理能力相關證明者。

六、申請程序:

(一) 符合申請資格者,應於前一年度十月二十日前,備妥提案計畫書、必要附件及完整電子檔 案函送所轄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彙案初審;計畫書係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提出 者,亦同。

(二)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指派承辦相關生活環境營造業務單位於前一年度十一月三十日前 完成初審,並檢齊彙案資料一式十二份及完整電子檔案一份報會申請複審。

(三) 未依前項規定申請或逾期申請者,本會不予受理。

(四) 表件不全者,本會得限期請申請單位補正,未於規定期限內補正者,本會逕予撤案。

七、計畫書項目:

(一) 直轄市、縣(市)政府彙案計畫書(格式如附件一):

1、封面: (1) 計畫名稱。 (2) 主辦機關。 (3) 各執行機關。 (4) 申請日期。

2、府內初審結果彙總表。(格式如附件二)

3、府內初審及實地會勘會議紀錄。

4、府內初審通過排定執行優先順序之提案計畫書。

5、附錄(其他有利協助審定優先補助文件)。

(二) 申請機關撰擬之申請計畫書(格式如附件三):

1、封面: (1) 計畫名稱。 (2) 計畫編號。 (3) 執行期程。 (4) 執行機關。 (5) 管理維護單位。 (6) 申請日期。

2、基本資料表。

3、計畫書內容: (1) 計畫緣起。 (2) 計畫目標與實施策略。 (3) 計畫實施範圍與規模。 (4) 現況調查及需求分析。 (5) 計畫項目及內容。 (6) 營運管理及維護計畫。 (7) 社區動員參與方式。 (8) 預期效益。 (9) 其他。 4、附錄: (1) 基地範圍內土地及建築物所有權證明。 (2) 授權使用基地範圍內所(管)有土地及建築物暨開放供公共使用同意書(或契約)。 (格式如附件四) (3) 當地住民共識協調文件。 (4) 在地客屬藝文團隊及社區營造專業組織名冊。 (5) 近年獲政府機關核定補助計畫執行成果摘要。 (6) 其他有利協助審定優先補助文件。

八、審查作業:

(一) 初審階段: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邀集府內有關業務單位、專家學者及景觀總顧問 (或環境景觀監督機制委員)至少七人組成審查小組辦理初審(含實地會勘及排定建議補 助優先順序)。其中專家學者及景觀總顧問(或環境景觀監督機制委員)人數不得少於總 人數二分之一,出席人數應達總人數二分之一以上。

(二) 複審階段:

1、由本會邀請專家學者及中央部會有關業務主管機關組成聯審小組,依據本要點審查考量 項目進行複審及決定建議補助額度,陳報本會主任委員核定。 2、複審作業於前一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前辦理完成及函知縣(市)政府審查結果。

3、本會得邀集提案計畫主辦機關、執行機關及直轄市、縣(市)政府客家事務主管機關列席簡報說明計畫內容或辦理實地會勘。

(三) 修正及複核階段

1、本會同意補助計畫之申請單位應於計畫執行當年度一月十六日前,依本會審定意見、核 定補助經費總額及同意補助項目修正計畫內容及經費,送請各縣(市)政府複核。

2、各縣(市)政府應於計畫執行當年度一月三十一日前完成複核作業,並檢齊彙案資料一 式三份及完整電子檔案一份報會備查暨申領第一期款,逾期撤銷補助計畫。

3、未依本會審定意見修正計畫或逾期申請者,本會逕予撤案。

(四) 客家文化生活環境營造計畫屬公共建設計畫,申請單位應配合公共建設計畫先期作業,辦 理送審相關事項。

(五) 本會各案補助額度超過新臺幣伍仟萬元之計畫,應依行政院頒「政府公共工程計畫與經費 審議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六) 補助計畫技術服務廠商之評選,地方政府應依「政府採購法」及「公共工程規劃設計服務 廠商評選作業注意事項」之規定辦理。

九、審查考量項目:

(一) 計畫內容及實施策略之可行性:創意及特色。

(二) 選址之適當性。

(三) 在地客家文化資源之運用、在地文化環境特質掌握及運用情形。

(四) 計畫經費需求之合理性及妥適性。

(五) 社區參與計畫及營運管理維護計畫之可行性。

(六) 計畫實益:對地方客家文化政策發展之貢獻、對客家文化環境品質及文化產業提升之實質 效益、對客家文化教育推展及語言復甦之實質效益、對客庄生態環境景觀維護之實質效益 等。

(七) 執行計畫永續經營可行性。

(八) 整合各部會投入資源整體效益及提案機關以往執行本會相關補助計畫之成效與行政配合 度:對計畫進度掌握能力、工程品質執行能力等。

十、優先補助原則:

(一) 選定之基地非屬館舍型態,可展現出客家文化生活環境改造之突破性創意與前瞻性,具營 造客家庄生活環境新風貌潛力,整體計畫目標亦具有改造地方發展體質之企圖,並可表現 地方執政績效。

(二) 計畫目標對客家庄街區、聚落、建築物或地景之整建維護,具文化資產保存實益,並對相 關歷史建築物及其周邊公共環境之整建提出可行之維護及再發展計畫。

(三) 社區組織健全且運作具有經驗,推動社區總體營造具有基礎。

(四) 營運管理機制健全可行且可永續經營,包括營運主體組織架構及專任管理人員、財務計畫 及編列預算或委託民間經營之可行性等。

(五) 前一年度受本會核定補助計畫,其執行期間符合本要點相關規定辦理者,其延續計畫將優先補助。

十一、配合事項:

(一) 受補助計畫執行期間相關審查會議應邀集熟稔當地客家文史或環境景觀發展之專家學者 及景觀總顧問(或環境景觀監督機制委員)協助諮詢審查及輔導推動所轄客家文化生活 環境營造計畫、釐清地域環境課題與發展藍圖、掌握總體環境資源分派情形。

(二) 受補助機關並應結合當地學校、村里、社區組織、客家文史工作團隊、客家藝文團隊及 社區規劃師等,建立社區參與機制,協力推動。

(三) 受補助機關於計畫執行過程,應接受本會客家文化生活環境營造計畫輔導團隊之指導。

(四) 受補助計畫執行期間,相關會議應邀請本會派員參加。

(五) 受補助機關應同意就補助案所提供之相關文件及成果等,無償授權本會以非營利為目的 之公開發表與利用,並配合本會推動相關之活動,公開發表補助計畫之成果。

十二、輔導與執行:

(一) 執行機關於接獲本會複審結果後,除有特殊情形經本會通知限期改正者外,即可逕辦民 眾意見諮詢、業務協調整合、準備招標文件及採購招標作業。 (二) 受補助計畫規劃設計及監造服務費用應參酌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頒「機關委託技術服 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規定,及計畫類別與個案屬性,訂定合理費率,以免影響設計 品質。

(三) 受補助單位應依本會核定之計畫內容執行,若有變更,須敘明理由,專案報請本會核定 後據以執行。若執行內容變更且未報請本會專案核定者,本會得撤銷其補助,並得於一 定期間內不再受理申請。

(四) 受補助計畫應於本會指定期限內辦理完成,如逾指定期限仍未辦理完成者,各縣市政府 應自逾期日起計十日內提送「計畫檢討報告」,由本會重新檢討是否續予補助。如經本會核 定不予補助者,計畫即予撤銷,並應於本會指定期限內完成決算報會及繳還補助經費。

(五) 為求計畫落實推動,本會得不定期安排客家文化生活環境營造計畫審查委員實勘輔導, 對於受補助計畫之規劃設計內容得建議修正,必要時,並得要求重新規劃設計,或取消 受補助資格。

(六) 地方政府應依規定辦理環境影響評估、建築執照、使用執照、建築室內裝修、無障礙設 施、電力系統安全、消防設備安檢、綠建築標章審查等申請事項。

(七) 地方政府須依地方客家人文、民俗、技藝、產業、地景、生態及客家文化生活圈等資源 特色,策定客家文化生活環境營造計畫之主題特色。

(八) 地方政府應發揮創意,規劃蒐藏、設計、主題特展、藝文展演及文化產業活動。

十三、營運管理:

(一) 受補助計畫應於先期規劃階段將營運管理及維護計畫納入,並於結案前訂定經營管理辦 法函送本會備查。

(二) 地方政府應朝財務自主永續經營,或委託非政府組織營運管理。

十四、經費撥付方式:

(一) 規劃設計類:

1、第一期款(百分之三十):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於接獲本會核定補助函後三十 日內檢具修正後申請計畫書、第一期補助款領據及納入地方預算證明書申請撥款。

2、第二期款(百分之四十):各執行計畫應於計畫執行當年度三月三十一日前發生契約 權責,並辦理完成至少二次審查會議後,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按本會核定補助 經費百分之四十額度或實際發包金額之當年度預算執行數,檢具契約書影本及審查會 議紀錄一式三份暨第二期補助款領據申請撥款。

3、第三期款(百分之三十):各執行計畫應於計畫執行當年度十二月十五日前完成計畫 項目,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檢具本會同意辦理結案之執行成果報告及第三期補 助款領據申請撥付補助款餘額。

(二) 規劃設計及工程施作類:

1、第一期款(百分之三十):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於接獲本會核定補助函後三十 日內檢具修正後提案計畫書、第一期補助款領據及納入地方預算證明書申請撥款。

2、第二期款(百分之四十):各執行計畫於工程施作進度達百分之三十,並辦理完成至 少二次審查會議後,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按本會核定補助經費百分之四十額 度,檢具工程估驗證明及審查會議紀錄一式三份暨第二期補助款領據申請撥款。

3、第三期款(百分之三十):各執行計畫於工程施作進度達到百分之八十,按本會核定 補助經費百分之三十額度,檢具工程估驗證明一式三份及第三期補助款領據申請撥 款。並於工程完工竣收後,檢具本會同意辦理結案之執行成果報告送本會備查。

(三)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於本會補助款入庫後應即轉撥執行機關。

十五、財務管理:

(一) 補助款如有挪用情事或受補助計畫之規劃、設計內容未獲本會同意備查者,本會將終止 或取消其補助資格,地方政府並應繳回全部補助款。

(二) 籌設執行過程遇有經費不足現象,應自行籌措財源配合,不得要求追加補助數額;執行 結果如有剩餘款應於當年度繳回,如有特殊情況,則於翌年度依本會補助比例繳回。

(三) 補助款不得變更用途,如因實際需要需增(減)列計畫項目,應事先徵得本會同意後始 得動支。

(四) 如於補助經費所屬會計年度內未能完成預定計畫而必須延期時,應依有關規定申請保留 繼續支用。

(五) 補助款執行單位應依預算執行要點及政府採購法之相關法令辦理,原始憑證由納入預算 單位依權責辦理經費核銷。

十六、有關受補助計畫之管制考核事項,本會另訂定「行政院客家委員會客家文化生活環境營造 計畫督導評核要點」辦理之。

十七、政策性補助,得不受本要點第六點、第八點及第十四點之限制,但仍應經專案審查、報奉 本會主任委員核定後實施。

十八、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本會函知事項及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