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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家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9.14 05:35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客家委員會補助地方政府推動客家文化生活環境營造計畫作業要點
民國 93 年 07 月 01 日
行政院客家委員會補助地方政府推動客等文化設施興(修)建計畫作業要點

一、行政院客家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補助地方政府推動客家文化設施興(修)建計畫,建立客家文化永續發展據點,營造優質客家文化環境,形成客家文化網絡,依據行政院訂頒「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第十四條規定,訂定補助地方政府推動「客家文化設施興(修)建計畫」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作業要點)。
二、本作業要點補助對象所稱地方政府,指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公所。
三、補助原則與範圍:
(一)補助比例以依縣市政府財力級次,其最高補助比例,第一級為百分之五十,第二級為百分之五十七,第三級為百分之六十三,採分年編列預算補助。
(二)補助款應納入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公所年度預算辦理,並應專款專用。
(三)補助款為資本門,可支用於規劃費、建造費、設計監造費及工程管理費等,但不得用於土地與建築取得(含租賃)、環境影響評估、山坡地雜項及辦公家具購置費用。
(四)補助計畫應依「中央政府中程計畫預算編製辦法」第二十五條及「政府公共工程計畫與經費審議作業要點」第二點之規定,先進行民間參與投資可行性評估,所需費用,得於補助款規劃費項下支應。
四、申請資格:
(一)選定位址為公有公共設施,依法徵收或合法取得者。
(二)場地區位適合做為客家文化保存、推廣、教學、研究、展覽及表演用途,對提昇客家文化
環境品質及教育推展,具實質效益者。
(三)客家文化設施館舍主題,具地方客家文化特色,或以推展客家文化之保存、客家藝文活動之展演、客家藝文團隊之培育、客家文史工作團隊之扶植、客家特色文化加值產業之發展等為主者。
(四)運用社區總體營造觀念推動客家文化者。
(五)具永續經營能力者。
(六)各學校活動中心、老人文康中心、勞工教育中心、社會福利中心、社區活動中心、圖書館等設施原則不予補助;但在不影響原有功能下,可兼供客家文化保存、推廣、教學、展覽使用,亦可供地方客家藝文團隊進駐、操練或演出,且未曾獲其他機關補助者
五、申請程序:
(一) 符合第四點申請資格者,得於前一年度五月三十一日前或本會指定期限前,將計畫書(格式如附件一)連同電子檔向當地縣(市)政府提出申請,計畫書係由縣(市)政府提出者,亦須將計畫書送請縣(市)政府彙辦。
(二)未依前項規定申請者,本會不予受理。
(三)表件不全者,本會得限期請申請單位補正,未於規定期限內補正者,本會不予受理。
六、計畫書應具項目如下:
(一)計畫名稱。
(二)計畫緣起。
(三)計畫目標與實施策略:實施策略應含民眾參與計畫。
(四)實施地點:相關位置、服務範圍、交通動線、面積規模、權屬、基本資料調查與分析(如工址調查、水文氣象、公共管線及土地取得)等,並請附實施地點基地位置圖及週邊環境相關照片八張。
(五)現況及需求分析:地方客家文化生活圈及人口分布、民眾需求及在地住民意見、與其他族群互動、當地自然生態環境、文化及產業特色資源運用、客家藝文團隊結合、地方客家文化活動推展之各種情形以及地方客家文化發展政策與總體文化發展政策之關係等。
(六)計畫內容:館舍主題特色及創意、展藏、展演及主題特展規劃情形、預定工作項目、進度
期程及分年分期經費概算等。
(七)營運管理維護及財務計畫:營運模式、營運機制及館舍營運收支財務評估分析等。
(八)預期效益:對地方客家文化政策發展之貢獻、客家文化環境品質之提昇、客家文化教育推
展及語言復甦之實益、對客庄生態環境維護之實益等。
(九)其他:民間參與可行性評估、環境景觀影響概述或環境影響說明或環境影響評估、生態工
法、資源再利用以及維護管理之策略及因應措施等。
(十)結論及建議方案。
七、審查作業:
(一)初審:由各縣(市)政府邀集府內相關單位暨學者專家九至十五人組成審查小組,對於所轄機關及鄉(鎮、市)公所提出之計畫書辦理初審。學者專家人數不得少於總人數三分之一,出席人數應達總人數二分之一以上,出席之學者專家應佔出席人數三分之一以上。初審須於提案截止後一個月內完成,各縣(市)政府應將各項申請案彙整成各縣(市)客家文化設施興(修)建計畫,連同初審表(如附件二、三)及審查會議紀錄函送本會複審。
(二)複審:由本會邀請學者專家組成客家文化設施興(修)建計畫推動諮詢小組,進行複審,
決定建議補助額度,陳報本會主任委員核定之。
(三)實勘及簡報:本會得於複審階段,進行實地會勘,或邀請縣(市)政府客家事務主管機關
及申請單位相關人員列席簡報計畫內容。
(四)客家文化設施興(修)建計畫屬公共建設計畫,申請單位應配合公共建設計畫先期作業,
辦理送審相關事項。
(五)本會各案補助額度超過新台幣五千萬元之計畫,為竅實所需工程總經費,申請單位應依行政院頒「政府公共工程計畫與經費審議作業要點」規定,提出百分之三十程度之設計書圖及總經費概算送本會轉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審查。
(六)補助計畫技術服務廠商之評選,地方政府應依「政府採購法」及「公共工程規劃設計服務
廠商評選作業注意事項」之規定辦理。
八、審查考量項目:
(一)計畫內容及實施策略之可行性:創意及特色、民眾參與計畫之可行性。
(二)設置位址之適當性。
(三)在地客家文化資源之運用、展藏、展演及主題特展規劃情形。
(四)計畫經費需求之合理性及妥適性。
(五)營運管理維護計畫及財務計畫之可行性。
(六)計畫實益:對地方客家文化政策發展之貢獻、對客家文化環境品質提昇之實質效益、對客家文化教育推展及語言復熙之實質效益、對客庄生態環境景觀維護之實質效益等。
九、輔導與執行:
(一)為求計畫落實推動,本會得每年不定期安排客家文化設施興(修)建計畫推動諮詢小組委
員實勘輔導。
(二)縣(市)政府應邀集當地客家文化設施負責人及學者專家組成推動小組,協助輔導推動轄
內各客家文化設施興(修)建計畫;鄉(鎮、市)公所應結合當地學校、村里、社區組織、客家文史工作團隊、客家藝文團隊及社區規劃師等,建立社區參與機制,協力推動。
(三)土地及建築物所有權應由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公所依法完成變更或取得。
(四)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公所應依規定辦理環境影響評估、建築執照、使用執照、建築室內裝修、無障礙設施、電力系統安全、消防設備安檢、綠建築標章審查等申請事項。
(五)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公所須依地方客家人文、民俗、技藝、產業、地景、生態及
客家文化生活圈等資源特色,策定客家文化設施館舍主題。
(六)由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公所發揮創意,規劃蒐藏、設計、主題特展、藝文展演及
文化產業活動。
十、營運管理:
(一)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公所應訂定所轄客家文化設施經營管理要點,並送本會備查。
(二)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公所應朝財務自主永續經營,或委託非政府組織營運管理。
十一、經費撥付、執行與核銷:
(一)補助款依計畫實際執行情形、縣(市)政府領據及納入地方預算證明書撥付。補助款應專款專用,如有挪用情事,將終止或取消其補助資格,縣(市)政府並應繳回全部補助款。
(二)籌設執行過程遇有經費不足現象,應自行籌措財源配合,不得要求追加補助數額;執行結果如有剩條款應於當年度繳回,如有特殊情況,則於翌年度依本會補助比例繳回。
(三) 補助款不得變更用途,如因實際需要需增(減)列計畫項目,應事先徵得本會同意後始得
動支。
(四)如於補助經費所屬會計年度內未能完成預定計畫而必須延期時,應依有關規定申請保留繼
續支用,其保留之預算金額須函請本會備查。
(五)補助款執行單位應依預算執行要點及政府採購法之相關法令辦理,原始憑證由納入預算單位依權責辦理經費核銷。
十二、管制與考核:
(一)獲准補助之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公所,應於年度開始前就執行事項及經費預算,提報預定工作進度(格式如附件四),並於年度開始後,按月提報實際執行進度(格式如附件五)。
(二)計畫執行品質及進度成效績優者,由本會訂定獎勵事項;計畫執行情形嚴重落後或預算保
留款過多者,本會將檢討減列翌年度經費補助額度。
(三) 本會視業務需要,不定期派員實地瞭解執行情形或進行查核。
(四)受本作業要點補助之計畫,應於每一年度辦理決算後,就計畫進度、成果及經費支用情形
函送本會轉報行政院核備。
 
資料來源:客家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