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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客家委員會推動特色文化加值產業發展計畫補助作業要點
民國 101 年 07 月 06 日
圖表附件:
四、補助原則:
(一) 本會對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之補助,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及「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財力分級級次」相關規定,其最高補助比率為第一級不列入補助對象,第二級為百分之七十八,第三級為百分之八十四,第四級為百分之八十六,第五級為百分之九十,採分年編列預算補助。
(二) 本會對地方政府之補助款應納入縣(市)政府年度預算辦理。
(三) 本會對民間團體之補助款,最高金額不得超過該計畫之百分之七十,並不得補助經常性人員之人事費,亦不得將此部分支出列入該計畫總經費內,且申請單位應編列自籌款。
(四) 相關工程補助款為資本門,可支用於規劃費、建造費、設計監造費及工程管理費等,但不得用於土地與建物取得(含租賃)、環境影響評估、山坡地雜項及辦公傢俱購置等費用。
(五) 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內計畫,有助於加強客庄文化產業之推廣者,優先考量補助。

五、申請程序:
(一) 申請單位為地方政府者,應於前一年將計畫書連同電子檔向當地縣(市)政府申請。由當地縣(市)政府初審後,並按以下期程提送辦理:
1、規劃設計類及行銷推廣類:由當地縣(市)政府初審後,於前一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彙送本會(請備一份電子檔、十二份書面資料)。
2、硬體工程類:由當地縣(市)政府初審後,於前一年度八月三十一日前彙送本會(請備一份電子檔、十二份書面資料)。
3、計畫書由縣(市)政府提出者,亦需將計畫書送請縣(市)政府主辦客家業務單位彙辦。
(二) 申請單位為民間團體者,應於前一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前送請本會審查(請備一份電子檔、十二份書面資料),並應附立案證書影本及組織章程。
(三) 申請單位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申請本會補助項目及金額,同時申請其他政府機關補助者,應詳列申請各機關補助項目、金額。
(四) 申請單位為民間團體者,每年以申請一次為原則。

七、審查作業:
(一) 初審: 地方政府所提送之計畫書,由各縣(市)政府邀集府內相關權責單位暨學者專家至少七人組成審查小組,辦理初審及實勘,各縣(市)政府於初審作業完成後,連同初審結果彙總表、審查會議紀錄及實勘紀錄函送本會複審。
(二) 複審:
1、地方政府提送之計畫書,經各縣(市)政府初審後,由本會組成審查小組進行審查。民間團體提送之計畫書,由本會組成審查小組直接進行審查。
2、審查小組必要時得邀請學者專家參與審查,並得邀請申請單位列席簡報計畫內容,並視個案狀況進行實地會勘。
3、審查小組之審查結果,簽請本會主任委員核定,並函知縣(市)政府及申請單位審查結 果。
(三) 修正及複核:
1、本會同意補助計畫之申請單位應於計畫核定後十五日內,依本會審定意見、核定補助經費總額及同意補助項目修正計畫內容及經費,送請各縣(市)政府複核。
2、各縣(市)政府應於申請單位提送修正計畫內容及經費後十五日內完成複核作業,並檢齊彙案資料一式三份及完整電子檔案一份報會備查暨申領第一期款,逾期得撤銷補助計畫。
3、未依本會審定意見修正計畫或逾期申請者,本會得逕予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