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客家委員會推動特色文化加值產業發展計畫補助作業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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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01 年 02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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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表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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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客家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推動客家特色文化加值產業發展計畫,協助客家地區文化與產業相結合,發展具有客家特色之文化創意產業、綠色休閒產業及其他地方產業,並協助傳統產業之轉型與創新,以創造就業機會,帶動地方經濟發展,發揚客家文化,特訂定本要點。
九、輔導與執行:
(一) 為求計畫落實推動,本會得派員實地瞭解實施情形,或委託專業團隊,進行計畫進度之督 導查核及實地輔導。
(二) 受補助單位應依本會核定之計畫內容執行,若有變更,須敘明理由,專案報請本會核定後 據以執行。若執行內容變更且未報請本會專案核定者,本會得撤銷其補助,並得於一定期間內不再受理申請。
(三) 為避免發生進度嚴重落後,相關軟體計畫最遲應於核定補助後三個月內,完成先期企劃、辦理委託,並開始進行期初報告。相關硬體工程計畫,最遲應於核定補助後五個月內,完成工程細部設計,並開始辦理工程發包。尚未完成者,除專案報請延期者外,本會得不予補助。
(四) 如有執行進度落後及困難,應查明原因儘速解決。若有嚴重落後情事,本會將檢討減列翌年度經費補助額度。並得將該補助經費轉於有急迫需要的其他個案。
(五) 受補助單位執行計畫遇有經費不足情形,應自行籌措財源配合,不得要求本會追加補助數額。執行結果如有剩餘款,應予繳回。
(六) 受補助單位應同意就補助案所提供之相關文件及成果等,無償授權本會以非營利為目的之公開發表與利用,並配合本會推動相關之活動,公開發表補助計畫之成果。
(七) 各項宣導資料、書刊及宣導影片等,應於適當位置標明「客家委員會輔導或補助」等相關字樣與本會會徽,未標明者,本會得撤銷或核減其補助。
(八) 補助計畫之申請與執行,各有關人員應依權責覈實辦理,如有不實之情事應負法律責任。
(九) 硬體工程補助計畫之受補助單位應配合本會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之查核,查核結果之缺失及改善結果並列入下年度補助審查參考。另如查核成績列為丙等者,受補助單位下年度不得列為補助對象。
十四、有關受補助機關補助計畫之管制考核事項,本會另訂定「客家委員會推動特色文化加值產業發展計畫督導評核要點」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