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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客家委員會推動特色文化加值產業發展計畫補助作業要點
民國 100 年 01 月 28 日
圖表附件:
三、管制與追蹤:
(一) 規劃設計類及硬體工程類之受補助機關於接獲本會函復同意補助翌月二十日內,應填具分 月計畫工作摘要進度表(如附件一),送當地縣(市)政府初審後,再由縣(市)政府函送本會複審,辦理追蹤管制事宜。受補助機關所提計畫屬跨年度計畫者,應於翌年度開始前十日就執行事項及經費預算,提出預定工作進度,送當地縣(市)政府初審後,再由縣 (市)政府函送本會複審。
(二) 前款受補助機關屬規劃設計類者應每季(如附件二)、硬體工程類者應每月(如附件 三),於本會函復同意補助之翌月起,就計畫辦理情形,填具執行進度考核表,送當地縣 (市)政府初審後,再由縣(市)政府於考核週期結束之翌月十五日前函送本會備查。
(三) 硬體工程類之受補助機關應於完成工程設計書圖後送當地縣(市)政府初審,再由縣 (市)政府函送本會核定後,始依規定辦理工程發包作業。
(四) 各項受補助計畫經本會審查核定後,預算執行進度於年度開始後六個月內應達百分之五十、八個月內應達百分之七十、十個月內應達百分之八十。
(五) 本會於核定補助後,每月將受補助機關填報之執行情形彙整陳核。
(六) 硬體工程類之受補助機關除每月填報執行進度考核表外,並需依工程實際進度至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資訊網路之「工程標案管理系統」確實填報,填報是否翔實將列為下年度補助審查之重要參考。

四、訪查與督導:
(一) 本會得視實際需要邀請學者專家參與,受補助機關並應通知當地之縣(市)政府會同參與,或邀請受補助單位到本會說明。
(二) 計畫執行屬硬體工程類,訪查人員由本會企劃處指派專人擔任,並請專家學者共同參與。
(三) 計畫執行屬規劃設計類及行銷推廣類,訪查以抽查方式辦理,訪查人員由本會企劃處指派專人擔任,並視需要請專家學者共同參與。
(四) 本會得視業務需要,不定期派員實地訪查,或邀請縣(市)政府及受補助機關派員到本會說明,縣(市)政府及受補助機關應配合辦理,不得拒絕。
(五) 本會辦理實地訪查或請受補助機關及縣(市)政府派員到本會說明時,應通知會計室及兼辦政風業務人員,會計室及兼辦政風業務人員得視情形派員出席。
(六) 實地訪查人員原則由本會企劃處指派專人辦理,必要時得由企劃處處長或副處長率同業務 有關人員實地訪查,並邀請學者專家參與。
(七) 受本會補助計畫總經費達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上者,每季至少實地訪查一次;總經費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二千萬元者,每半年至少實地訪查一次;總經費未達新臺幣一千萬元者,每年至少實地訪查一次。
(八) 年度實地訪查實施計畫(如附件四)由本會企劃處依本要點擬訂陳核後實施。
(九) 實地訪查人員應填寫訪查紀錄表(如附件五),於訪查結束後一週內陳核。
(十) 訪查事項:
1、工程設計書圖或規劃設計企劃案。
2、全年度可支用預算數實際執行情形。
3、計畫執行工作進度及預期效益之達成度。
4、相關證照請領及行政作業時效之掌握情形。
5、推動小組或籌備委員會組成及實際運作情形。
6、民眾參與計畫辦理情形。
7、營運管理要點訂定情形及經營模式規劃情形。
8、計畫推動過程遭遇之困境及尋求本會協助事項之瞭解與處理。
9、成果發表及推廣應用情形。
10、其他與計畫有關之事項。
(十一) 計畫執行應按照原核定計畫及本會核定意見辦理,本會於督導訪查過程,如發現計畫執行有偏離原核定計畫內容之情形,可立即請受補助機關回復原計畫或提出修正計畫函送本會核備;本會得視實際需要,邀請學者專家組成專業團隊進行實地輔導。

五、計畫執行評核: 硬體工程類之受補助機關於計畫執行終了,應就計畫執行情形,編製成果報告(含原計 畫書、工程預算書或契約採購書及工程結算書等)及計畫執行總檢討報告,送當地縣(市) 政府審查後,再由縣(市)政府函送本會核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