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行政院客家委員會推動特色文化加值產業發展計畫補助作業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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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97 年 1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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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表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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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補助對象:
地方政府及依法登記、立案之民間團體(但政黨及民營事業所屬團體除外)。
三、補助類別及項目:
(一) 規劃設計類:
1、客家特色之相關產業資源調查、分析、規劃與運用。
2、客家特色之相關產業輔導培力計畫、產業人才培育計畫及產業觀摩研習計畫等。
3、客家特色之相關產業開發、設計、包裝、行銷及通路等計畫。
(二) 硬體工程類:能帶動客家地區產業環境發展,並具公共性或文化保存價值之相關工程計畫。
(三) 行銷推廣類:
1、客家特色相關產業之促銷及推廣活動。
2、其他客家地區相關產業發展計畫。
五、申請程序:
(一) 申請單位為地方政府者,應於前一年將計畫書連同電子檔向當地縣市政府申請。由當地縣市政府初審後,於前一年度十一月三十日前彙送本會(請備一份電子檔、十二份書面資料)。
計畫書由縣市政府提出者,亦需將計畫書送請縣市政府主辦客家業務單位彙辦。
(二) 申請單位為民間團體者,應於前一年度十一月三十日前送請本會審查(請備一份電子檔、十二份書面資料),並應附立案證書影本及組織章程。
(三) 申請單位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申請本會補助項目及金額,同時申請其他政府機關補助者,應詳列申請各機關補助項目、金額。
(四) 申請單位為民間團體者,每年以申請一次為原則。
九、輔導與執行:
(一) 為求計畫落實推動,本會得派員實地瞭解實施情形,或委託專業團隊,進行計畫進度之督導查核及實地輔導。
(二) 受補助單位應依本會核定之計畫內容執行,若有變更,須敘明理由,專案報請本會核定後據以執行。若執行內容變更且未報請本會專案核定者,本會得撤銷其補助,並得於一定期間內不再受理申請。
(三) 為避免發生進度嚴重落後,相關軟體計畫最遲應於核定補助後三個月內,完成先期企劃、 辦理委託,並開始進行期初報告。
相關硬體工程計畫,最遲應於核定補助後五個月內,完成工程細部設計,並開始辦理工程發包。尚未完成者,除專案報請延期者外,本會得不予補助。
(四) 如有執行進度落後及困難,應查明原因儘速解決。若有嚴重落後情事,本會將檢討減列翌年度經費補助額度。並得將該補助經費轉於有急迫需要的其他個案。
(五) 受補助單位執行計畫遇有經費不足情形,應自行籌措財源配合,不得要求本會追加補助數額。執行結果如有剩餘款,應予繳回。
(六) 受補助單位應同意就補助案所提供之相關文件及成果等,無償授權本會以非營利為目的之公開發表與利用,並配合本會推動相關之活動,公開發表補助計畫之成果。
(七) 各項宣導資料、書刊及宣導影片等,應於適當位置標明「行政院客家委員會輔導或補助」等相關字樣與本會會徽,未標明者,本會得撤銷或核減其補助。
(八) 補助計畫之申請與執行,各有關人員應依權責覈實辦理,如有不實之情事應負法律責任。
(九) 硬體工程補助計畫之受補助單位應配合本會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之查核,查核結果之缺失及改善結果並列入下年度補助審查參考。
另如查核成績列為丙等者,受補助單位下年度不得 列為補助對象」。
十一、撥款方式:
(一) 補助款依補助類別分別撥付:
1、規劃設計類,原則分三期撥付:
(1) 第一期款(百分之三十):本會審查核定後,受補助單位檢具修正後之提案計畫書、第一期補助款領據,以及相關文件(受補助之地方政府須送納入地方預算證明書、受補助之民間團體須送切結書),向本會申請撥付;受補助單位為地方政府者,先送縣(市)政府,再報請本會撥付。受補助單位為民間團體者,則直接報請本會撥付。
(2) 第二期款(百分之四十):受補助單位完成期中簡報或實際執行進度達百分之五十,檢附第二期補助款領據,以及相關證明資料、文件(受補助之地方政府須納入地方預算證明書)向本會申請撥付;受補助單位為地方政府者,先送縣(市)政府,再報請本會撥付。受補助單位為民間團體者,則直接報請本會撥付。
(3) 第三期款(百分之三十):計畫執行完成一個月內(不得晚於計畫執行當年十二月十五日),受補助單位檢具執行成果報告書、第三期補助款領據,以及相關文件(受補助之地方政府須納 入地方預算證明書,受補助之民間團體須送聲明書、經費支出明細表及支出原始憑證),向本會申請撥付;受補助單位為地方政府者,先送縣(市)政府,再報請本會撥付。
受補助單位為民間團體者,則直接報請本會撥付。
2、硬體工程類,原則分三期撥付:
(1) 第一期款(百分三十): 本會審查核定後,受補助單位檢具修正後之提案計畫書、第一期補助款領據,以及相關文件(受補助之地方政府須送納入地方預算證明書、受補助之民間團體須送切結書),向本會申請撥付;受補助單位為地方政府者,先送縣(市)政府,再報請本會撥付。受補助單位為民間團體者,則直接報請本會撥付。
(2) 第二期款(百分之四十): 受補助單位完成工程施作進度達到百分之三十,檢附工程估驗證明一式三份、第二期補助款領據,以及相關文件(受補助之地方政府須送納入地方預算證明 書),向本會申請撥付;受補助單位為地方政府者,先送縣(市)政府,再報請本會撥付。受補助單位為民間團體者,則直接報請本會撥付。
(3) 第三期款(百分之三十): 受補助單位完成工程施作進度達到百分之八十(不得晚於計畫執行當年十二月 十五日),受補助單位檢具工程估驗證明一式三份、第三期補助款領據,以及相關文件(受補助之地方政府須送納入地方預算證明書,受補助之民間團體須送聲明書、經費支出明細表及支出原始憑證)向本會申請撥付;受補助單位為地方政府者,先送縣(市)政府,再報請本會撥付。受補助單位為民間團體者,則直接報請本會撥付。
3、行銷推廣類,原則一次撥付:
(1) 受補助單位於核定補助十日內檢具修正計畫書;受補助單位為地方政府者,先送縣 (市)政府,再報請本會核定;受補助單位為民間團體者,則直接報請本會核定。
(2) 計畫執行完成一個月內(不得晚於計畫執行當年十二月十五日),受補助單位檢具執行成果報告書、領據、以及相關文件(受補助之地方政府須納入地方預算證明書,受補助之民間團體須送聲明書、經費支出明細表及支出原始憑證),向本會申 請一次撥付;受補助單位為地方政府者,先送縣(市)政府,再報請本會撥付。受補助單位為民間團體者,則直接報請本會撥付。
(二) 各縣(市)政府於本會補助款入庫後應即轉撥受補助之地方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