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客家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結合國內外各大學校院資源,促進客家知識體系之發展, 以提升客家學術研究,特訂定本會補助大學校院發展客家學術機構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政府立案之國內各大學校院,已設立或籌備成立客家學院、客家研究相關系所、客家研究中心或開設客家相關課程者。
三、補助範圍:
(一) 設置或籌劃客家學院、客家研究相關系所或客家研究中心相關事項。
(二) 大學校院客家學術機構之資源整合及合作事項。
(三) 從事國內外與客家學術有關之調查、研究、保存事項,或開設客家相關課程。
(四) 購藏客家相關圖書資料,或製作客家相關圖書資料館際聯合目錄等事項。
四、補助原則:
(一) 結算之計畫總經費若低於原提出申請之總經費,本會將依結算之計畫總經費為補助款上限。
(二) 同一申請單位,每一年度以補助一次為原則。依本要點接受補助尚未結案者,不得再行提出申請,如再提出申請者,不予受理。
(三) 申請單位若能提供硬體資本門配合款者,或檢附學校客語教學課程規劃及師生取得通過客語能力認證考試合格證書等資料者,本會優先考量補助。
五、申請程序: 應於前一年度九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前(以郵戳為憑)檢具申請計畫書十五份及電子檔一份(如附件一)向本會提出申請。
六、審查方式:申請案由本會就申請者之資格、表格之填寫及檢附文件是否完備等,經行政審查符合規定者,由本會客家學術發展委員會進行審查,並將審查結果簽奉本會主任委員核定後,以書面通知各申請者。
七、經費撥付及核銷:
(一) 已設置校務基金者,應於收到本會同意補助函後,檢具收(領)據並註明補助款撥款資料 (戶名、銀行及分行名稱、帳號),以公函向本會請款,並依政府相關法令辦理核銷,至遲應於當年度十一月三十日前將經會計單位認證之總經費支出明細表、每項計畫三千字左右之論文精要(若屬延續性計畫,最後一期完成時,除當年之精要外,並應提具五千字左右之整體計畫論文精要,併附電子檔;至於客家學程及課程開設計畫則免附),及成果報告書(格式如附件二,併附電子檔)送本會結案。
(二) 未設置校務基金者,應於收到本會同意補助函後,檢具收(領)據並註明補助款撥款資料 (戶名、銀行及分行名稱、帳號),以公函向本會申請暫撥付核定補助金額之二分之一, 並於計畫執行完成後三十日內(至遲應於當年度十一月三十日前)檢具尾款收(領)據、 經會計單位認證之總經費支出明細表、每項計畫三千字左右之論文精要(若屬延續性計畫,最後一期完成時,除當年之精要外,並應提具五千字左右之整體計畫論文精要,併附電子檔;至於客家學程及課程開設計畫則免附),及成果報告書(格式如附件二,併附電 子檔)等資料送本會辦理核銷;並將原始憑證(相關帳簿、憑證等)保留十年,以供本會及相關單位查核,本會認為原始憑證有送會核銷之必要時,亦得請受補助者提送之。惟若計畫實際支出全數由本會補助者,結案時應將原始憑證送本會核銷。
前項所稱設置校務基金者,以依據「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設置者為限。
八、注意事項:
(一) 受補助單位於接獲本會函復同意補助二十日內,應填具分季工作摘要及進度表與計畫執行進度考核表,並以公函、傳真或電子郵件送交本會,俾辦理追蹤管制事宜。(詳如附件本 會推動補助大學校院發展客家學術機構計畫督導評核要點) (二) 受補助單位應依本會規定期限提供書面期中報告,並於計畫結束後配合辦理期末學術成果發表及出版事宜。
(三) 補助經費以立法院通過之預算額度為上限,若預算額度有所增刪,則核定之補助經費將依比例調整。
(四) 本項補助款若為經常門預算,不得用於土地取得(含租賃)、建築物新建及設備購置費用等,並應依預算執行相關法令辦理。
(五) 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不得挪作其他用途。
(六) 經核定補助款之申請案,必須於當年度十一月三十日前辦理結案,如逾期請款,且未事先報本會核備者,視同自動放棄。
(七) 受補助單位如有違反本要點規定或相關法令,本會得撤銷其補助,並追繳全部或部分已撥付款項,且於二年內不得再申請補助。
(八) 有關所得稅扣款部分,由受補助單位依規定處理並負其責任。
(九) 所有申請資料及附件,本會恕不退件。
(十) 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政府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九、政策性補助,得不受第四至第六點之限制,但仍應經專案審查,報奉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