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行政院客家委員會補助大學校院發展客家學術機構作業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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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95 年 1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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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表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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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經費撥付及核銷:
(一) 已設置校務基金者,應於收到本會同意補助函後,檢具領據並註明補助款撥款資料(戶名、銀行及分行名稱、帳號),以公函向本會請款,並依政府相關法令辦理核銷,至遲應於當年度十二月二十日前將總經費支出明細表、每項計畫三千字左右之論文精要(若屬延續性計畫,最後一期完成時,除當年之精要外,並應提具五千字左右之整體計畫論文精要;至於客家學程及課程開設計畫則免附),及成果報告書(格式如附件二)送本會結案。
(二) 未設置校務基金者,應於收到本會同意補助函後,檢具領據並註明補助款撥款資料(戶名、銀行及分行名稱、帳號),以公函向本會申請暫撥付核定補助金額之二分之一,並於計畫執行完成後三十日內(至遲應於當年度十二月二十日前)檢具尾款領據、總經費支出 明細表、每項計畫三千字左右之論文精要(若屬延續性計畫,最後一期完成時,除當年之精要外,並應提具五千字左右之整體計畫論文精要;至於客家學程及課程開設計畫則免附),及成果報告書(格式如附件二)等資料送本會辦理核銷;並將原始憑證(相關帳簿、憑證等)保留十年,以供本會及相關單位查核,本會認為原始憑證有送會核銷之必要時,亦得請受補助者提送之。
惟若計畫實際支出全數由本會補助者,結案時應將原始憑證 送本會核銷。
前項所稱設置校務基金者,以依據「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設置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