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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客家委員會獎助客家學術研究計畫作業要點
民國 106 年 02 月 06 日
圖表附件:
一、客家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促進客家知識體系之發展,鼓勵學者、專家及從事客家研究者,積極從事客家相關研究,特訂定本會獎助客家學術研究計畫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獎助對象:凡從事客家相關研究之學者、專家或文史工作者,均得申請。

三、申請文件:
(一) 申請表乙份。(如附件一)
(二) 研究計畫書五份。 計畫書內容請參酌下列項目:
1、研究題目及其意義、價值。
2、相關文獻之回顧。
3、研究方法。
4、研究架構。
5、預期目標。
6、研究範圍與限制。
7、計畫進度(並註明擬完成之時間)。
8、參考文獻。
9、經費需求明細。

四、申請程序:
(一) 申請者備妥第三點規定之資料,應於前一年度九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止向本會申請(以郵戳為憑)。
(二) 申請者如任職於公私立大專院校或研究機構,且為編制內專任人員,應由任職學校(機 構)向本會提出申請。

五、獎助原則:
(一) 研究計畫之獎助金額最高以新臺幣(以下同)五十萬元為限。
(二) 獎助項目包括:
1、人事費:研究所需之研究主持費及其衍生之勞健、保費用。
2、差旅費:交通費及住宿費等。
3、業務費:研究助理費及臨時工資(及其衍生之勞、健保費用)、耗材、圖書、資料檢索費、問卷調查及分析費、郵資、印刷費及雜項費用等。但不得購置具財產性質之儀器設備。
4、行政管理費:透過任職之公私立大專院校或研究機構提出申請者,可編列本項費用,最高以前列項目總合百分之十計列。
(三) 同一申請者,每一年度獎助以一件為原則。依本要點接受獎助尚未結案者,不得再行提出申請,如再提出申請者,不予受理。

六、審查方式:
(一) 由本會承辦單位就申請者資格是否符合條件、表格填寫是否符合規定、資料是否齊備等進行行政審查。
(二) 行政審查符合規定者,由本會客家學術發展委員會進行審查,並將審查結果簽奉本會主任委員核定後,以書面通知各申請者。

七、獎助金撥付及核銷:
(一) 本獎助案經費採分期撥付:
1、第一期款:受獎助者應於收到本會同意獎助函後,檢具收據(如附件二),發函向本會申請暫撥付核定獎助金額之百分之七十,若中途放棄獎助,則悉數繳回。
2、尾款:受獎助者應於當年度十一月三十日前,檢具尾款收據、總經費支出明細表、請購之相關圖書資料、每項計畫三千字左右之論文精要及研究成果報告(平裝十八冊及光碟片二片),送本會辦理請款;逾期者,本會得撤銷獎助。
3、符合第四點第二款規定之受獎助者,應由任職學校(機構)向本會辦理請款。
(二) 受獎助者研究計畫執行之原始憑證應於結案時送本會核銷。惟符合第四點第二款規定之受 獎助者,若當年度計畫經本會核定同意免附送審,採就地審計方式辦理,所任職機構應依照會計法、審計法等相關規定加強內部審核及妥為保管,以備查核。
(三) 本獎助案經費採分期撥付:有關獎助金之所得稅報繳,由受獎助者依規定處理並負其責任。

八、注意事項:
(一) 受獎助者於接獲本會函復同意獎助二十日內,應填具切結書(如附件三)、授權同意書 (如附件四)與分季工作摘要及進度表與正本送交本會,俾辦理追蹤管制事宜。(詳如本會獎助客家學術研究計畫管制考核實施計畫) (二) 獎助經費以立法院通過之預算額度為上限,若預算額度有所增刪,則核定之獎助經費將依比例調整。
(三) 研究成果報告書寫方式,原則以中文為主,若以外文撰寫,於申請時須附中文提要。形制及電子檔格式請依規定辦理。(如附件五)
(四) 申請者於申請本會獎助期間,如有向其他單位申請本案之獎補助並獲核定者,應函知本會。
(五) 受獎助者若變更研究計畫,應事先書面徵詢本會同意,否則本會得撤銷獎助。
(六) 研究計畫之構想、執行階段,以及撰寫之研究成果報告若發現有違反學術倫理行為,經本會客家學術發展委員會會議決議,並簽奉本會主任委員核定後撤銷獎助,並追繳全部或部分獎助金。
(七) 受獎助者有義務參加本會舉辦之研究成果報告發表會;學術研究成果應提供本會及相關學術機構以非營利性為原則,分享學術研究成果。
(八) 所有申請資料及附件,本會恕不退件。
(九) 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十) 申請者應遵守本要點各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