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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客家委員會獎助客家學術研究計畫作業要點
民國 103 年 08 月 11 日
圖表附件:
一、客家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促進客家知識體系之發展,鼓勵學者、專家及從事客家研究者,積極從事客家相關研究,特訂定本會獎助客家學術研究計畫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獎助對象: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學者、專家及從事客家研究者,以客家相關之研究主題者,均得申請。

三、申請文件:
(一) 申請表乙份。(如附件一)
(二) 研究計畫書十份。 計畫書內容請參酌下列項目:
1、研究題目及其意義、價值。
2、相關文獻之回顧。
3、研究方法。
4、研究架構。
5、預期目標。
6、研究範圍與限制。
7、計畫進度(並註明擬完成之時間)。
8、參考文獻。
9、經費需求明細。

四、申請程序:
(一) 申請者備妥第三點規定之資料,應於前一年度九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止向本會申請(以郵戳為憑)。
(二) 申請者如任職於公私立大專院校或研究機構,且為編制內專任人員,應由任職學校(機 構)向本會提出申請。

五、獎助原則:
(一) 研究計畫之獎助金額最高以新臺幣(以下同)四十萬元為限,每年以獎助二十件為原則。
(二) 獎助項目包括:
1、人事費(含研究所需之研究主持費、研究助理費、臨時工資)。
2、差旅費(含交通費、住宿費等)。
3、消耗性材料費。
4、其他費用(含資料檢索費、問卷調查及分析費、郵電費、印刷費、雜項等)。
(三) 同一申請者,每一年度獎助以一件為原則。依本要點接受獎助尚未結案者,不得再行提出申請,如再提出申請者,不予受理。

六、審查方式:
(一) 由本會承辦單位就申請者資格是否符合條件、表格填寫是否符合規定、資料是否齊備等進行行政審查。
(二) 行政審查符合規定者,由本會客家學術發展委員會進行審查,並將審查結果簽奉本會主任委員核定後,以書面通知各申請者。

七、獎助金撥付及核銷:
(一) 受獎助者獎助金額大於二十萬元(含)以上且於研究計畫執行二分之一時,可檢具收據 (如附件二)及至少二季之執行進度考核摘要表,向本會請領核定獎助金額二分之一,若中途放棄獎助,則悉數繳回。
(二) 受獎助者應於當年度十一月三十日前,檢具收據、總經費支出明細表、請購之相關圖書資料、每項計畫三千字左右之論文精要及研究成果報告(平裝十八冊及光碟片二片),送本會辦理請款;逾期者,本會得撤銷獎助。但符合第四點第二款規定之受獎助者,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起,應由任職學校(機構)向本會辦理請款。
(三) 受獎助者研究計畫執行之原始憑證應於結案時送本會核銷。
(四) 有關獎助金之所得稅報繳,由受獎助者依規定處理並負其責任。

八、注意事項:
(一) 受獎助者於接獲本會函復同意獎助十日內,應填具切結書(如附件三)、授權同意書(如 附件四)與分季工作摘要及進度表與正本送交本會,俾辦理追蹤管制事宜。(詳如本會獎助客家學術研究計畫管制考核實施計畫)
(二) 獎助經費以立法院通過之預算額度為上限,若預算額度有所增刪,則核定之獎助經費將依比例調整。
(三) 研究成果報告書寫方式,原則以中文為主,若以外文撰寫,於申請時須附中文提要。型制及電子檔格式請依規定辦理(如附件五)
(四) 申請者於申請本會獎助期間,如有向其他單位申請本案之獎補助並獲核定者,應函知本會。
(五) 受獎助者若變更研究計畫,應事先書面徵詢本會同意,否則本會得撤銷獎助。
(六) 研究計畫之構想、執行階段,以及撰寫之研究成果報告若發現有違反學術倫理行為,經本會客家學術發展委員會會議決議,並簽奉本會主任委員核定後撤銷獎助,並追繳全部或部分獎助金。
(七) 受獎助者有義務參加本會舉辦之研究成果報告發表會;學術研究成果應提供本會及相關學術機構以非營利性為原則,分享學術研究成果。
(八) 所有申請資料及附件,本會恕不退件。
(九) 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十) 申請者應遵守本要點各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