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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客家委員會獎助客家學術研究計畫作業要點
民國 97 年 07 月 03 日
圖表附件:
四、申請辦法:申請者備妥第三點規定之資料,應於前一年度 9 月 1 日至 9 月 30 日止向本會申請 (以郵戳為憑)。

五、獎助原則:
(一) 研究計畫之獎助金額最高以新台幣 40 萬元為限,每年以獎助 20 件為原則。
(二) 獎助項目包括:
1、人事費(含工作費、研究助理費、工讀生費)。
2、交通費(含國內差旅費)。
3、消耗性材料費。
4、其他費用(含資料檢索費、問卷調查及分析費、郵電費、印刷費……等)。
(三) 同一申請者,每一年度獎助以一件為原則。依本要點接受獎助尚未結案者,不得再行提出申請,如再提出申請者,不予受理。

七、獎助金撥付及核銷:
(一) 獲選之申請者獎助金額大於 20 萬元(含)以上且於研究計畫執行二分之一時,可檢具收據 (如附件二)及至少二季之執行進度考核摘要表,向本會請領核定獎助金額二分之一,若中途放棄獎助,則悉數繳回。
(二) 於研究計畫結束後,由申請者檢具收據、總經費支出明細表、請購之相關圖書資料、每項計畫三千字左右之論文精要及研究成果報告(平裝 18 冊及光碟片 2 片),向本會請款。
研究計畫獲得獎助者,必須於當年度 11 月 30 日前結案,逾期者,本會得撤銷獎助。
(三) 受獎助者研究計畫執行之原始憑證應保留相關帳簿、憑證 10 年,以供本會及相關單位查核,本會認為原始憑證有送會核銷之必要時,亦得請受獎助者提送之。若研究計畫實際支 出全數由本會獎助者,結案時應將原始憑證送本會核銷。
(四) 有關獎助金之所得稅報繳,由受獎助者依規定處理並負其責任。